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选资力度、推进重大项目落地、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重大项目落地的意见》(〔2018〕-51号)、《中共邢台市委办公室、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重大项目引进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邢办字〔2021〕45号)、《巨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巨鹿县招商选资项目奖励资金兑付流程>的通知》(巨政字〔2020〕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巨鹿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投资建设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不含房地产开发、库房仓储、矿产资源开发、特许经营性公共事业项目),工业项目达到“234+1.5”准入标准的企业。重点引进上市公司、央企、国企、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500强、国内行业100强或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文化、体育、商贸、旅游、养老、城市经济新业态等产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国家、省、市、县政策性资金投入部分,不计入投资方固定资产投入,考核以纯社会资本为主。
第三条 设立5000万元招商选资产业(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可滚动列入),并经县人大批准备案。该资金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在投资、贷款、研发、设备、租金、贡献、人才、产品销售、项目引进等方面予以扶持。
《巨鹿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巨政办发〔2017〕5号)设立的1000万元科技创新券,结合《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工业体系的实施意见》(巨政字〔2018〕4号)设立的1000万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上资金共计2000万元统一按照创新券方式综合使用,重点支持我县规上企业和纳税贡献大户,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的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县域优势主导产业。
第二章 固投奖励政策
第四条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1500万美元(含)以上,年纳税300万以上,且达到“234+1.5”标准的重点战略性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或者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招商项目和重特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提交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实施。
符合以上标准的企业,企业自建(除以上固投奖励)部分符合建设规划且达到容积率标准的多层厂房,新建层数在3层及以上的(含地下)项目,按照厂房建筑成本价格2%一次性给予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固定资产确认由县发改、审计、经济开发区和项目引荐单位联合对项目实际投资到位情况和建设进度进行核定,在达到协议履约指标及进度前提下,经县政府指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后,按照主体完工、设备到位、项目投产,依照进度兑现扶持奖励资金总额的20%、30%、50%。如项目方未能达到协议约定投资额,需退还已奖励的扶持资金。
第五条二次招商项目(含购买厂房、租赁厂房)须达到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纳税周期自项目投产之日计算)。对二次招商中用于购买厂房(含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每1000万元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除购买厂房资金外其它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奖励参照第四条执行;对二次招商中租赁厂房的项目,根据所租赁厂房面积,按照30元/㎡给予扶持奖励(按照年度拨付,最高奖励年限3年),如税收贡献达不到标准,需退还已奖励的扶持资金。
第六条 城市经济综合体是指在工业用地、商务商业用地上建设的占地30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不低于1.8,集聚城市经济新业态的功能聚合、土地集约的城市经济聚集体。
楼宇经济是指在工业用地、商务商业用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聚城市经济新业态为主导的楼宇(不包括住宅开发企业)和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众创空间。
在新增建设用地和现有房屋、土地上以工业地产形式开发和以企业联建形式开发的容积率不低于1.8的城市经济综合体、楼宇经济,小微企业园等城市经济新业态,可出租出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持有20%以上的物业产权,剩余部分可分割转让。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以工业地产和科技地产项目名义变相从事住宅或类住宅(如酒店或公寓)开发的前提下,允许15%-20%的企业建筑面积中建造职工宿舍(企业员工宿舍不单独列出土地),按栋按层或有固定界限的部分进行产权分割。 对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购置的工业厂房,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栋、分跨转让,多层标准厂房可分栋、分层转让,最小单元均不小于300平方米;城市经济综合体、楼宇经济等办公生产用房分割,以栋、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支持金融机构向入园小微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包含股东)发放按揭贷款。
第三章地方贡献奖励政策
第七条项目按照约定建设投产之日起,年亩均贡献达到1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10万元),县政府给予每亩2万元的产业扶持奖励;年亩均贡献达到2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20万元),县政府给予每亩5万元的产业扶持奖励;年亩均贡献达到3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30万元),县政府给予每亩7万元的产业扶持奖励;年亩均贡献达到4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40万元),县政府给予每亩12万元的产业扶持奖励;年亩均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50万元),县政府给予每亩20万元的产业扶持奖励;年亩均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扶持奖励参照本办法第四条“一事一议”执行。扶持奖励资金按照年度拨付,扶持期最高不超过五年。(以上奖励项目不含房地产业、建筑业,且扶持奖励资金不得高于地方财政贡献额)
第八条对年纳税超过50万元(含)并在我县新注册的城市经济综合体、楼宇经济项目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年贡献1000元/㎡以上的项目,县政府给予170元/㎡的产业扶持奖励;年贡献2000元/㎡以上的项目,县政府给予400元/㎡的产业扶持奖励;年贡献3000元/㎡以上的项目,县政府给予700元/㎡的产业扶持奖励;年贡献4000元/㎡以上的项目,县政府给予1100元/㎡的产业扶持奖励;年贡献5000元/㎡以上的项目,县政府给予1500元/㎡的产业扶持奖励;年贡献10000元/㎡以上的项目,扶持奖励参照本办法第四条“一事一议”执行。以上扶持奖励按照年度拨付。(以上奖励项目不含房地产业、建筑业)。
符合本条要求的项目可给予半年项目培育期,培育期间场地租赁费全免,所需租赁费用从招商选资产业(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列支。
第四章研发、科创奖励政策
第九条执行绿色智能装备(环境影响小、资源利用率高的高科技装备)首台(套)产品研发、销售奖励和保险奖励。
鼓励企业首台(套)产品研发,对新认定为国内、省内、市级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扶持奖励,同一产品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使用。
对新认定为国内、省内、市级首台(套)产品,在通过认定当月起的一个完整年度内,销售收入在500万以下(含)按5%给予扶持奖励,销售收入超过500万部分按照3%给予扶持奖励,最高补助100万元。销售扶持奖励只享受一次。
对企业销售的前三台(套)或首批次市级首台(套)产品实行保险扶持奖励,扶持奖励资金为实际保险费用的50%,最高不超50万元。
第十条对企业实行研发费用后扶持奖励政策,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奖励;对其较上年增量部分,再按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奖励。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包括中试和产业化),一次性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际费用10%的扶持奖励。
第十一条经企业研发、申报并在我县获得相关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或现有医药批准文号转移到我县的医药企业,自产品在我县生产并开始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年销售收入的2%、1%、0.5%给予扶持奖励,三年累计给予每家企业的销售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经企业研发、申报并在我县获得保健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或现有生产许可证转移到我县的相关企业,自产品在我县生产并开始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年销售收入的1%、0.5%、0.3%给予扶持奖励,三年累计给予每家企业的销售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科研机构、全国重点大学在我县新设立具有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扶持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新建或新获批的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省级科研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20万元的扶持奖励。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扶持奖励,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2万元科研经费扶持奖励。
第五章 人才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新引进大学生到我县重点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期限内给予大学生每年1000元的就业扶持奖励资金。扶持期最长3年。
第十五条 对2020年1月1日后到巨鹿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到民营企业工作及自主创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巨鹿首次购房的,分3年发放购房扶持奖励资金。其中博士研究生按10万元(第1年5万元,第2年3万元,第3年2万元)、硕士研究生按8万元(第1年4万元,之后每年2万元)标准奖励。上述人员中未购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的,3年内分别给予1500元/月、1000元/月的租房扶持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公积金贷款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当年度新引进大学生及以上各类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达到30人、20人、10人及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对引进的“高精尖”外籍专家,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且为企业带来明显效益(税收较上年度增长30%以上)或科研进步(有1-2项科研项目研发或投产)的,按照5-30万元、30万元及以上年薪两个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外专项目资助的,给予引智项目单位1:1配套资助。
第十八条 对引进人才率领团队带成果在我县转化并取得1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的,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奖励资金。对努力引进带团队、带项目、带技术的高层次创业人才落户巨鹿,根据绩效给予3-5万元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企业领军人才培育激励政策。一是对入选县级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分3年给予50万元(第1年10万元,第2年10万元,第3年30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积极申报市级先进。二是设立“精英人才特殊贡献奖”,评选一批技术核心人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三是依托职教中心(各项挂牌培训机构)、重点企业培育评选新兴产业技术人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
第六章 金融服务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为加大对挂牌上市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在享受省、市级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我县将对拟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完成股份改制、证券监管机构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请后,扶持奖励50万元;成功上市并发行股票后,再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扶持奖励80万元,在其他股权交易所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扶持奖励50万元。
对县内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挂牌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县内的,视同改制挂牌上市,享受本条政策。
第二十一条符合“先进制造业企业”的项目,并且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净增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贷款或一年期内(含一年)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给予扶持奖励,同一企业年度累计贷款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章品牌提升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商标管理、异议、争议等途径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省级层面扶持奖励50万元,市级层面扶持奖励20万元,县级层面扶持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等途径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对新取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省级层面按照注册费的70%,总额不超过20万元给予扶持奖励;市级层面按照注册费的20%,总额不超过5万元给予扶持奖励;县级扶持奖励5000元,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十四条 加强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培育,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等民营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对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省级层面扶持奖励20万元,市级层面扶持奖励10万元,县级扶持奖励5万元。
第二十五条 发挥中国专利奖、河北省专利奖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的示范引领作用。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可获扶持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获得河北省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可获扶持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凡获三等奖以上县级层面均扶持奖励5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发明专利的,省级层面扶持奖励5000元,县级层面扶持奖励2万元(发明专利授权并投入使用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十七条 开展民营企业质量提升行动,鼓励指导民营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可获扶持奖励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首次获得河北省质量奖的企业及个人分别扶持奖励50万元、3万元;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市政府扶持奖励20万元,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扶持奖励2万元,对获得市以上质量奖的企业及个人,县政府一律扶持奖励10万元、2万元。
第八章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对社会各界第一引荐人(由项目投资方和引进单位确定1名引荐人)依据产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进行奖励。引进固投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产业类项目,按照固投资金到位的7‰进行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引进固投一亿元以上的内资产业类项目,按照固投资金到位的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
对科技含量高、专利技术填补国内空白、纳税贡献大的重特大项目,可由领导小组“一事一议”进行奖励。
第九章落实扶持资金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七章扶持奖励条款按照《中共巨鹿县委办公室、巨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巨鹿县关于支持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巨办〔2019〕15号)文件落实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第十二至十九条按照《中共巨鹿县委、巨鹿县人民政府印发<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标准打造人才生态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巨字〔2020〕5号)文件落实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其余条款按照《巨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巨鹿县招商选资项目奖励资金兑付流程>的通知》(巨政字〔2020〕19号)落实扶持政策。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巨鹿县招商选资和引才引智引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生效,原《中共巨鹿县委、巨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选资惠商十五条(试行)>的通知》(〔2020〕-4)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述奖励如有重复包含或与上级或巨鹿县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来源:巨鹿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