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招商引资十条政策

来源: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1-06 11:40:05 阅读量: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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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深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和鼓励更多投资者在郧阳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针对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标准的招商引资企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用地保障

(一)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期限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允许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企业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对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取得,并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依法完善土地出让手续。

二、项目建设补助

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对应区域投资强度标准的供地项目,在协议约定的对应建设周期内,经考核固定资产投资达到0.5亿元—1亿元(含本数)、1亿元—5亿元(含本数)、5亿元—10亿元(含本数)、10亿元以上的工业与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娱乐业和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等项目),分别给予每亩5万元、6万元、10万元、13万元的项目建设补贴。投资达到30亿元以上的文旅项目,原则上项目建设补贴每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资产投入支持

(一)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对应区域投资强度标准的企业,租赁现有厂房并在签约后6个月内投产的企业,给予租赁补贴,具体标准根据招商企业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第1-3年按实缴租金全额补贴,第4—5年减半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二)企业先租后购厂房、研发楼等固定资产的,若企业5年内购买所租赁资产,按签订租赁合同当期第三方评估确定价购买;5年后购买所租赁资产,按购买时评估价购买。若企业5年内购买代建厂房等资产,按建成竣工决算价格购买;5年后购买代建厂房等资产,按购买时评估价购买。

(三)对工业企业新购置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设备给予设备投资额的10%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以及湖北省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15%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以及进口符合国家鼓励类设备、“中华老字号”、中国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助。以上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综合贡献奖励

(一)新招商项目(不含房地产、娱乐业和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等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五年内(含本数)对年实际税收在100—1000万元(含本数)、1000—5000万元(含本数)、5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分别按照地方财力年实际经济贡献度80%、90%、100%的标准进行奖励;后两年按对应纳税标准40%、45%、50%的标准进行奖励。年纳税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延长奖励期1年,按地方财力年实际经济贡献度50%的标准给予奖励。该奖励款项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二)给予亿元项目“双入库”企业一次性2万元奖励。

五、企业搬迁补贴

从外地搬迁至郧阳区境内,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对应区域投资强度标准的投资项目,经核定搬迁的正常生产设备实际价值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2000万元以上的、5000万元以上的、亿元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搬迁补贴。

六、外商投资奖励

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七、产品出口补贴

对郧阳区境内注册的生产型企业,从实现自营出口年度起,三年内由区财政按照每出口1美元给予5分人民币、三年后按每出口1美元给予3分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

八、资金扶持补贴

(一)固定资产融资补贴。新引进生产性设备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5000万以上的项目,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自放款之日起,给予两年贴息支持,贴息额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产业基金支持。政府设立或出资控股的产业引导基金对招商引进的重大投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龙头项目,根据企业成长性和需求,采取阶段性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股权投资补贴。对区内原有企业引进股权投资或区外引入产业基金的按实际到位金额的4%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人才奖励

按照区委区政府出台的人才支持政策执行。

十、重大项目扶持

对重大招商项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实行“一事一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给予扶持。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承诺,除政策原因外7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须退还所有已发放的奖励和补贴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有奖励、补贴均为税前资金,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各项优惠政策可综合或单独使用,以合同约定为准,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不同条款或本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

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执行之前签订的协议按原政策执行。

本政策由郧阳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郧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郧政发〔2018〕16号)即行废止。

来源: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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