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来源:唐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1-05 10:10:06 阅读量: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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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实施举县开放战略,聚焦工业强县、乡村振兴、现代服务业提升,坚持扩大招商引资体量与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并重,着力打造:主导产业支撑、龙头企业引领、产业集群集聚的工业格局;规模经营、集约发展、特色品牌的现代农业;承接社会资本、文化旅游整合、商贸物流并进的现代服务业,构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

一、工业项目

围绕智能装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纺织、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新能源、新型建材等产业,加快引进培育产业龙头企业,着力延链、补链、强链,推动主导产业智能化、绿色化、集聚化发展,打造以装备制造、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农副产品加工为主导产业的产业集群,迅速壮大工业规模,提升工业品质,促进全县工业提质增效。

(一)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

1.入驻标准

(1)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一般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达到180万元/亩以上,科技含量高、税收高、劳动密集型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议。亩均年纳税3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产业集聚区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可进行项目置换或进驻标准化厂房。

2.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政策

企业按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经验收固定资产投资和税收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数额的,以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等方式,按照土地出让价款50%的标准补贴给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工业基础性项目、产业型项目,按6万元/亩价格供地,经验收固定资产投资和税收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数额的,超出6万元/亩部分由县财政以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等方式奖励给企业。由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上市公司投资项目,按4万元/亩价格供地,经验收固定资产投资和税收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数额的,超出4万元/亩部分由县财政以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等方式奖励给企业。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优质项目,按3万元/亩价格供地,经验收固定资产投资和税收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数额的,超出3万元/亩部分由县财政以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等方式奖励给企业。

(4)采取弹性出让办法供应土地的(包括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按《唐河县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办法未明确约定的事项,以招商引资合同约定为准。

3.设备投入补贴

设备投入补贴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7〕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8〕23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企〔2018〕16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财政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贴息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9〕34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宛政〔2020〕5号)相关文件执行。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符合主导产业且未享受省市同类补贴或贴息的项目,企业当年新购置能够形成固定资产、形成产能的生产设备按照设备价值最高不超过10%(含10%)给予设备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税收及其他补贴政策

(1)入驻产业集聚区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税收或亩均年纳税达到3万元的,自投产纳税之日起五年内享受税收补贴政策,企业每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前三年县财政以员工培训、融资贴息和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扶持等方式全部补贴给企业,第四年和第五年按50%补贴给企业。

(2)租赁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年纳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纳税之日起,每年缴纳的租金由项目服务单位等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五年内享受税收补贴政策,前三年县财政以员工培训、融资贴息和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扶持等方式全部补贴给企业,第四年和第五年按50%补贴给企业。

(3)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县财政等额补贴。正常投产后,年纳税额达到亩均3万元或合同约定的,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县财政实行等额补贴。

(4)技改扩能类项目按《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的意见》(唐政〔2020〕12号)享受优惠政策。

(5)已享受税收奖励政策的企业,在后续经营过程中通过更改企业名称或者以新项目申报的,不得重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6)承租县财政资金承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自企业投产后在五年内购买所租厂房的,所付租金可顶抵购房款。

5.物流成本补贴

对新引进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年物流费用总额的5%进行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新招引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

该类项目优惠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三)未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

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的标准,在项目实施期间享受国家、省、市相关行业优惠政策,达到产业集聚区项目入驻标准的,可参照执行入驻唐河县产业集聚区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专业产业园项目

建设专业产业园项目是活化招商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难问题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缩减中小企业在创业期的固定资产投资,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缩短项目建设周期,促进中小项目快速落地投产。

(一)入驻标准

产业园项目总体建设规划方案需经县规划委员会评审通过,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拟进驻服装、电子等项目的应建设3层及以上、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标准化厂房;拟进驻机械制造类等特殊项目的需建设单层标准化厂房,檐高不得低于8米,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二)土地及产权出让政策

1.新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产业园项目,按4万元/亩价格供地。企业按招拍挂形式或弹性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建成投产并经验收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超出4万元/亩部分由县财政以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等方式奖励给企业。

2.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可分幢分层进行分割销售,不动产管理部门按照分割单元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入驻企业在购得生产性用房后可申购工业用地上的非生产性用房,购买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购买生产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15%。其中通过弹性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标准化厂房,需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能销售。

(三)税收及其他补贴政策

1.新建10万平方米以上专业产业园项目五年内因租金收入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前三年由县财政全额补贴企业,后两年按50%补贴企业,用于企业融资贴息等。

2.新建10万平方米以上产业园项目内的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约定建设期内的由县财政等额补贴;正常投产后,亩均纳税3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等额补贴。

3.市政配套费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减免。

4.其他补贴政策

(1)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成后,企业可以对外出租,对外出租有困难的,由县政府按每月7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包租,包租期最长不超过5年。

(2)产业园出售的标准化厂房给予3年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7元/平方米/月,开发建设方凭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厂房购房合同提出书面申请,县财政一次性补贴给开发建设方,用于开发建设方对购买厂房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优惠。

5.产业园项目进驻企业可由投资方自行招商或政府招商,招商项目需经过县政府评审。

三、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设施农业项目

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新唐河农业发展模式,创建现代农业强县,按照“建园区、引项目、强龙头、树品牌”的思路,推进我县农业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跨越式发展,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重点围绕我县优质特色农业种养加、产供销各环节进行招商,引导农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特色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一)土地优惠政策

1.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土地性质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拍挂、长期租赁、协议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引进的种植业项目所需土地由县政府负责协调所在地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依法依规整体流转给投资方,土地流转年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流转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投资方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签订合同价格为准。

3.符合规定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用地规模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建设冷库、农产品加工车间等配套设施的,为项目方配备适量的建设用地。

(二)财政补贴政策

1.农业类亩均投资5000元以上的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林果业等种植类项目,土地流转承包费由县政府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为:经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招商局共同验收,亩均投资强度达到5000元以上,种植规模达到300亩以上,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按流转承包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每年兑现一次,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对于亩均投资强度达到1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生态畜牧业项目。生态养殖、畜禽粪便综合整治项目可予以政策倾斜,优先推荐享受项目补贴资金。

3.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奖励参照工业类项目优惠政策执行。

(三)政府扶持政策

1.项目内的公共道路和水、电等公共配套设施由县政府负责建设。

2.种植业项目区内水利(节水灌溉工程)、电力、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由县政府整合项目资金予以建设。

3.积极帮助投资方建设的农业项目争取国家、省、市各级项目奖补资金。

四、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及其他类项目

为做大做强我县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总部经济,促进三产融合,以贸易、物流、建筑、文化、现代金融等为重点,鼓励外地企业在我县设立销售公司,努力将总部经济打造成全县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

1.新引进的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需满足相关行业规定的准则。

2.该类项目的用地根据用地性质按照招拍挂进行出让,其中四星级以上酒店建设项目按照“零收益”价格供地。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条件时,税收参照工业类项目的优惠政策执行。

3.年税收总量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符合总部经济企业条件的,可享受我县关于总部经济的税收补贴政策:自纳税年度起,企业每年缴纳的税收总额达到约定基数(500万元)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县级所得部分的40%补贴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超出基数部分,每增加100万元,补贴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补贴上限不超过50%。税收贡献特别巨大的可另行协商补贴比例。

五、专业市场类项目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大力引进农贸、建材、家居、五金、物流、仓储、汽车服务等专业市场类项目,该类项目原则上一律进驻商务中心区。

(一)进驻条件

1.投资专业市场类项目按照“特色鲜明、适度超前”的原则确定投资规模,每个市场突出一个主业,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3亿元。

2.项目开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时间节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自具备开工条件之日起建设周期不得超过18个月,5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24个月。

3.专业市场类项目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房地产开发。

4.市场建设方案需经县规委会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工。

5.项目建成后,投资方自持率不得低于30%。

6.项目建成运营后,项目运营方应服从商务中心区管理。

(二)优惠政策

1.土地优惠政策

项目用地按自然资源部门评估价格、不设底价公开挂牌出让。

2.税收优惠政策

项目建设期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由县财政等额奖励。建设期过后,自持部分税收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税收强度的,参照产业集聚区工业类项目政策执行。

六、招商引资奖励

1.奖励对象为引进项目、资金的第三方机构,各类企业法人,自然人。

2.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符合主导产业的项目,建成投产经评审验收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进行奖励。

3.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上市公司直接投资固定资产超亿元且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符合主导产业的工业项目,除兑现上述奖励外,每个项目另行奖励2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2亿元的上述知名企业进驻县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

七、建设周期、固定资产评审、税收认定

(一)项目建设周期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1亿元—3亿元的不超过24个月,3亿元—10亿元的不超过36个月,10亿元以上的项目,依照合同约定周期为准。

(二)固定资产评审

工业项目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三)税收认定

项目的税收认定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为依据。企业在乡镇(街道)缴纳税收的,由县财政兑现优惠政策后从乡镇(街道)财力中扣除。

(四)兑现办法

县招商局、产业集聚区、财政局按照合同约定对固定资产投资和税收额度进行审核,县城管局对是否按照规划审批建设进行认定,对符合标准的项目及时兑现优惠政策。

八、服务

(一)对外来投资企业按照“一次办妥”的要求,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制度,由项目服务单位和相关部门实行“代办制”。

(二)县政府对进驻项目做好“五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水、电、讯、气通至厂区围墙外、路修至厂区大门口)、厂区内土地根据地貌进行自然平整,满足企业建设需求。

(三)对县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实行“保姆式”服务。相关职能部门确需入企检查的,要依法依规,减少频率,轻罚重纠。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享有充分自主权,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部门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对参与干扰企业建设、生产的党员干部,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四)树立“抓招工就是抓招商”工作理念,落实《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员工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为企业招工,解决企业员工合理需求,保障企业用工需要。

(五)发扬“金牌店小二”精神,对重点项目实行“首席服务员制”,由一名县领导牵头,相关职能单位参加,成立专门班子,解决项目建设及经营过程中的一切问题。

(六)优先推荐使用本土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七)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优先享受相关行业补贴政策。

(八)服务单位工作不力,服务不到位,不能及时兑现优惠政策,企业申请调换服务单位的,县政府可另行指定服务单位。

九、人才引进和回归

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诸葛英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宛发〔2018〕5号)和《中共唐河县委、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河县人才引进激励培养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唐发〔2018〕24号)的有关规定大力实施人才引进战略,吸纳本地精英回归,为项目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十、附则

(一)矿山类、资源类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其他招商引资项目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完成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二)本政策未涵盖的其他项目,有行业优惠政策的,按行业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执行。

(三)此前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原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执行,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四)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商县招商局承担。

来源:唐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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