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来源:汝南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1-05 10:00:47 阅读量: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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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来我县投资兴业,着力推动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实现新突破新跨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主导产业5000万元以上)且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汝南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的具体政策在投资协议中明确。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用地支持。

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用地集约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积极执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工业用地可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采用20年期一次性出让,起始价按同等条件下50年期出让土地的50%确定。

对投资规模、辐射力、带动力、贡献率大及附加值高的科技研发企业,经“一事一议”可以比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情况下,可以建设自用人才公寓。

第二条 厂房支持。

租赁政府标准厂房的项目,其租金实行先交后奖政策。项目建成投产后,每1000平方米厂房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为期5年的租金优惠补贴,具体标准为前两年补贴实际缴纳租金的100%,后三年补贴实际缴纳租金的50%。租赁期间,厂房不得转租或改变用途。

租赁企业闲置厂房的,其租金实行先交后补政策,项目建成投产后,每1000平方米厂房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租金按照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企业通过购买政府标准厂房或其他闲置厂房(含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经县政府认可后,按购买厂房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购买方;购买政府标准厂房的,按实际缴纳租金(扣除厂房租金补贴)数额奖励给购买方。

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建筑密度不低于40%、容积率不低于1.0的新入驻企业自建多层工业厂房,第二层每平方米奖励50元,第三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按县自然资源局核定的厂房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在竣工验收后兑现。

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 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和单独供地条件的项目,县政府根据项目投资强度、发展前景和建设周期等情况,依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在原有70%的土地出让底价执行标准上,奖励不同额度的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具体奖励标准可在合同中约定。奖励资金分三个阶段支付,具体为:项目工程完成正负零奖励30%,主体工程竣工奖励40%,建成投产奖励30%。采用标准地出让的项目或弹性年期出让的项目可“一事一议”。

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四条 科技创新支持。

企业按协议约定建成投产纳税后,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协议约定且年亩均生产经营性税收5万元以上的项目,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8年内,按企业对县财政贡献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企业科技研发创新投入资金奖励,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具体标准为:前三年按财政贡献度的70%予以奖励,第四、第五年按财政贡献度的50%予以奖励,第六至第八年按财政贡献度的30%予以奖励。

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五条 投资强度支持。

新落地的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超过230万元、年亩均税收超过15万元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区中园建设支持。

鼓励和支持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县开发区投资建设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专业化园区和标准化厂房,按“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机制,引入社会资本负责园区的设计、投资、建设、招商、运营和维护。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专业化园区和标准化厂房的,县政府按每平方米50-100元标准对投资方进行奖励;入驻专业化园区和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享受厂房支持和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第七条 研发平台建设支持。

对经认定的院士工作站补贴200万元;对经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河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补贴20万元、1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专家服务基地补贴10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对外科技合作基地、新型研发机构、检验检测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平台,分别补贴50万元、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平台,分别补贴50万元、20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等,分别补贴20万元、10万元。

第九条 招商引资中介支持。

成功引进工业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企业和非国家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引资中介),在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内正式投产纳税后,按项目投产后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或项目投产后根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对引资中介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旗舰型、基地型、龙头型、上市公司、“三类500强”企业的引资中介,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条 企业上市支持。

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境外实现成功上市的企业,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买卖、借壳成功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县,并将募集资金投资我县的,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十一条 高管、高新技术人才奖励。

项目自投产年度开始,连续6年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高技术人才,给予适当奖励。第1-3年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个人,第4-6年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个人。个人收入超过50万元部分不计入奖励基数。

第十二条 物流支持。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且取得工业用地的现代物流产业项目,在土地、企业税费等方面可享受工业类项目支持政策。

三、附则

第一条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须符合本文所明确的支持产业范围,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备案、核准、审批),建设程序合法,按照协议推进建设且能按期投产。

第二条本文所指的新建企业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费用。原有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本文中所称的“以上”均不含本数,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条受益企业须在本县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享受一事一议综合性政策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我县同一类型普惠性政策支持。

第四条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文政策兑现不溯及既往。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同一市场主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多项政策支持,与我县其他文件规定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商县招商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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