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政策导则

来源:宿松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31 10:30:31 阅读量: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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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十四五”高质量发展要求,扎实推进全县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安庆市双招双引优惠政策指导意见》(市招字〔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宿松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新引进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和能耗等要求,符合宿松产业定位、产业布局、规划和主要经济指标等相关规定标准的工业(不含风、光、水资源开发和纯矿产开采等资源性项目)、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项目。

 第三条 分期投资的项目,分期确定支持政策。一期项目如期竣工投产后,启动同类二期或配套项目建设时,二期项目可与首期项目捆绑享受支持政策,三期及以上比照执行。

第二章 工业项目

 第四条 本导则所称工业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2)兼并重组县内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3)年税收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租赁项目。

 第五条 用地及规划要求

(一)土地供应。急需用地的优质项目,可试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解决用地;鼓励企业通过租赁、兼并重组、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分期投资的项目,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经县政府批准,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挂牌出让。土地出让时用地需达到“三通一平”(指水通、电通、路通、土地平整)要求。

(二)规划要求。建筑容积率≥1.0 (其中经开区建筑容积率≥1.2);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40%,其中堆场占地需作出特殊说明;绿地率不大于15%;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研发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经批准后,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按工业用途管理。

 第六条 主要指标

(一)开竣工时限。供地类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原则上6个月内须开工,竣工后3个月内须投产。投资0.5—1亿元(含)的项目自开工到竣工时间不超过9个月,1—3亿元(含)的不超过15个月,3—5亿元(含)的不超过21个月,5亿元以上的视情商定。租赁类项目交房后原则上2个月内须开展厂房装修,5个月内须投产。具体时限均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其中经开区不低于200万元/亩)。

(三)税收贡献。按土地证载面积计算,自企业投产之日起1—3年内亩均税收贡献不少于3万元/年,4—6年内不少于6万元/年,第7年(含)以后不少于10万元/年。

 第七条 政策支持

 对履约的供地类工业项目,除享受县政府出台的关于技术创新、知名品牌创建、重要会展等支持政策外,视投资规模、税收贡献和项目质量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财政贡献支持

 项目竣工投产、入统、入规,且亩均税收达到合同约定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年给予财政贡献支持,其中前3年以该项目当年税收贡献地方所得的100%为标准予以补助,后2年以该项目当年税收贡献地方所得的50%为标准予以补助。

 项目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按时建成投产且入统后,以该项目建设期内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为标准,给予企业等额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项目新购设备、新建标准化厂房、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

 1.设备补助。对项目新购置的生产性设备和单台10万元以上的关键研发设备,在享受省市政策的基础上,给予其价值总额(以增值税发票数据为准)20%的补助(在宿松申报且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加5%),单个项目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在项目入统且设备投入使用后由县主管部门审核兑现80%,在入规后兑现余下部分。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新购设备超过5000万元的重资产企业设备补助可提高补助额上限,具体“一事一议”。

 2.标准化厂房补助。自建自营的标准化厂房地上第二层及以上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单层建筑层高达8米的按二层计算,达12米的按三层计算。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标准化厂房封顶后拨付50%,项目竣工投产且入统后据实兑现余下部分。

 3.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全面开工拨付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总额的20%,生产性厂房全面封顶拨付30%,竣工投产且入统后审核兑现余下部分。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总额(万元)=x(y-z)

 X指用地亩数,y指摘牌价(万元/亩),z指基准基数(固定资产投资0.5-1亿元(含)基数为3,1-3亿元(含)为2,3亿元以上为1)。

(三)进出口奖励。项目自竣工投产且入统入规起,前三年进出口,按1美元0.02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次年初由县商务部门根据海关数据兑现。省市奖励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四)退税扶持。县政府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对项目出口应退未退税款提供周转金借款,以支持该项目资金周转。在企业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县主管部门及时审核完成。

(五)融资支持

 1.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对重点项目的融资支持。县担保公司对经验收履约且运行正常的项目,开展在建工程、在用设备、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担保等反担保抵押措施,其担保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并自担保之日起3年内每年给予50%的担保费补助。

 2.对年税收贡献100万元以上且运行正常的项目,其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利息,整合省市相关政策,给予按贷款合同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50%进行补助,补助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整合省、市、县相关政策,对企业开展重大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给予补助。对融资期限3年期及以上的,按照融资规模8%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按省相关政策执行。

(六)搬迁补助。对企业搬迁至宿松的主要生产线或重大设备给予实际物流费用一次性补助(含设备安装调试费用、人才安置费用),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的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亿元及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设备全部到场投入使用,且入统后据实兑现。重型设备另行商议。

(七)物流补助

 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3年,分别按该项主营业务收入(以落户项目在宿松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统计的数据为准)的3‰、2‰、1‰给予物流补助。单个项目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厂房代建。县内承接平台根据项目需要提出方案,对确需代建厂房的优质工业项目,由产业基金或其他主体出资代建厂房,具体代建方式、回购期限等,由建设方与投资方通过合同进行约定。

(九)产业发展基金扶持。县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平台公司自筹等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宿松产业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培育上市。经开区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对固定资产投资大或补充产业链空白的成长性好的项目进行扶持。扶持基金可按约定回报适时退出。

(十)上市支持。县内企业上市可分别享受省、市、县财政承担的奖励政策。

(十一)涉企收费支持

 1.本县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

 2.本县范围内的涉企服务性收费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按企业实际缴纳各项费用的50%为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最高不超过3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租赁类项目。享受第七条除财政贡献支持、标准化厂房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厂房代建等四项以外的其他政策,并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对年税收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在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每年以企业当年税收贡献地方所得的50%为标准给予奖励。

 2.租赁经开区标准化厂房,且年税收贡献不低于20万元/千平方米或年出口创汇200万美元/千平方米的项目:(1)租金补助。按前3年已缴纳的生产性标准化厂房租金给予等额补助;以上一年为基数,若前三年税收贡献或出口创汇年均递增20%以上时,其租金补助可再延长两年。(2)装修补助。对租赁经开区标准化厂房且经认定确需建设洁净车间的,按租赁厂房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一次性装修补助。在洁净厂房装修完工预拨50%补助,项目竣工投产且入统后兑现余下部分,预拨部分可转作正式补助。经省认定的千级、百级(含A级GMP厂房)洁净厂房,另外再按该项目已享受省级奖补资金的50%为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兼并重组

 1.对县内重大工业企业资产重组的,在新企业投产后,以股权转让登记有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为标准,实行等额补助。对收购兼并现有重大工业企业继续办厂的,在新企业投产后,以其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缴纳的税收(含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地方留存部分为标准,实行等额补助。

 2.收购重组现有企业并新建标准化厂房的,参照标准化厂房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第三章 农业项目

 第十条 本导则所称农业项目是指特色种养农业、设施农业、休闲农业、一二三产融合项目。

(一)特色种养农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相对集中种植1000亩以上的特色产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畜牧养殖、水产养殖项目。

(二)设施农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钢架大棚基地等(连栋温控大棚50亩以上)。

(三)休闲农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面积不少于200亩。

 (四)一二三产融合。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其中种养面积不少于200亩,休闲或加工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万元。

 第十一条 用地及规划要求。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参照工业项目执行;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策支持

(一)经验收履约的特色种植类农业项目,在入统后,按相对集中种植1000亩补助10万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经验收履约的养殖类农业、设施农业、休闲农业项目、一三产融合项目,在入统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视投资规模、税收贡献等享受工业项目支持政策。

第四章 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十三条 本导则所称现代服务业项目是指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一)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信息中心和交易平台、连锁配送中心、仓储基地等现代物流和港口物流园项目;

 2.注册资本金1亿元或运营资本2亿元以上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年税收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中介服务、呼叫中心、研发平台和数字经济等;

 4.世界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及省内100强大企业、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和行业知名企业在宿松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总部。

(二)生活性服务业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大型城市综合体(房地产除外)、2亿元以上的特色街区(商场)、主题产业园和1亿元以上的星级品牌酒店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养老等项目。

 3.房间不少于10间且经营满1年的单个品牌民宿项目。

 第十四条 用地及规划要求

(一)项目洽谈时,意向单位应提供规划预方案,明确各类业态、税收、就业、产权持有比例及建设周期、投资规模等。

(二)现代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应在国内外其它地区已有投资或经营相似业绩的项目(以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及营业执照为准;物流和市场用地的,须提供固定的服务对象和服务网络)。

(三)土地供应。根据基准地价及综合考虑业态、自持等实行分类评估,综合评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非营利性养老)等公共事业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商业、文化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县资规部门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业态等,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十五条 开竣工。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原则上3个月内须开工。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18个月内竣工,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含)的在30个月内竣工,建筑面积在20—50万平方米(含)的36个月内竣工。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 政策支持

(一)现代物流项目。比照工业项目执行。

(二)酒店、城市综合体

 1.按照项目(商业部分)的规划建筑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项目全面开工后拨付50%,项目建成运营且入统入限后审核拨付余下部分。

 2.自投产运营当年起连续3年,按项目当年税收贡献地方所得的50%为标准给予财政贡献支持。

(三)金融、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呼叫中心、中介服务、研发平台和数字经济

 1.对入驻经开区标准化厂房且年税收贡献3万元/百平方米以上的企业,自投产运营当年起连续3年,按标准化厂房租金为标准给予等额补助;

 2.在建成运营后,按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年税收贡献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运营当年起连续3年,按企业当年税收贡献地方所得的50%为标准给予财政贡献支持;

 4.对新落户宿松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积极支持其享受省市政策支持,在该项目税收贡献达到合同约定后,另外再按已享受省级奖补资金的50%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总部经济项目。鼓励企业在宿松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和物流、采购、研发(含博士、院士工作站和外籍专家办公室)等功能性总部。年税收贡献100万元—300万元(含)的总部经济项目,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的50%为标准等额补助;年税收贡献300万元—5000万元(含)的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的80%为标准等额补助;年税收贡献5000万元以上的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的89%为标准等额补助。

(五)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在项目入统入限后一次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认定为3A、4A、5A国家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补助。

(六)积极支持引进品牌民宿企业投资,或由村集体、村民与品牌民宿企业合作开发民宿项目。对新引进符合民宿创办条件、经验收合格的品牌民宿项目,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床位补助。相关配套支持政策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直接利用外资项目

 第十七条 直接利用外资项目指新引进并开工的合同外资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单个工业、农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含外资公司再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土地供应。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工业项目,经开区可单独供地。

 第十九条 政策支持。外资项目在入统入规后,除享受本导则规定的政策支持外,另对实际到位境外资金按每100万美元奖励7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汇率补贴。

第六章 招才引智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支持奖励企业人才平台、项目(集体)

(一)补助院士工作站。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建立院士工作站,对建站满1年经省级主管部门评估认定的,除上级政策资金补助外,对新组建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建站后每引进1名院士开展工作的,给予2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二)奖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经批准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经省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除上级政策资金补助外,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奖励科技孵化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省备案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家分别奖励50万、20万、10万元。

   (四)奖励引进或培育产业领军人才企业。企业或科研单位自主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万 人计划”、安徽省“百 人计划”且在宿松工作1年以上的,给予企业或科研单位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其中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直接奖给高层次人才。

(五)奖励柔性引才企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协议且服务满1年,补助标准为企业支付税后薪酬的15%,最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为2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返还。

(六)奖励人才中介组织。对经认定引才实绩突出的高端人才猎头公司等专业化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用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项目开发,经认定产生效益的,适当补助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本县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对获得省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政策支持的A、B、C三类项目,分别给予200万、100万、50万元资助。对获得市科技人才创新团队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科技人才创业团队的A、B、C三类项目,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40万、20万、10万元。

(八)奖励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10万、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支持培育服务各类人才(个人)

(一)奖励突出贡献人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作出重大贡献的,颁发“宿松县突出贡献人才”证书,一次性给予个人10万元奖励。

(二)支持柔性引才。每年从重点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等对接选拔一批硕士、博士研究生,到宿松企事业单位开展为期1年的柔性挂职工作。到机关事业单位挂职的,享受原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工资福利待遇;挂职期满后可与挂职单位实行双向选择、优先留任。到企业挂职的,享受相关人才引进奖励待遇。

(三)奖励领军人才和特殊津贴人员。对新引进到宿松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获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获批享受国务院、省、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给予一次性2万元、1.8万元、0.8万元奖励。

(四)补助进站博士后。对进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签订1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在宿松工作累计3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2.4万元生活补助。

(五)补贴高层次人才。对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且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为期3年的补贴,具体标准为:A类人才每人每年20万元;B类人才每人每年10万元;C类人才和紧缺专业的高层次人才每人每年5万元,补贴每年发放一次。

(六)补贴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本科和大专学历的高校毕业生,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为期3年的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和0.5万元。其中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宿松首次购买商品房的,按购房款的5%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

(七)培育企业家。建立企业家队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围绕企业家、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每年举办企业经营管理研修班。规上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参加省级以上企业行业生产或经营类提升管理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和商学院)的,凭证书和发票给予培训学费和交通食宿补助。

(八)发挥技能竞赛引领作用。对获得全国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全省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或县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适当奖励。

(九)强化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安排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保障人才住房,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规定申请。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约且已工作3年以上,在宿松购买首套商品房的,按A、B、C三类高层人才分别给予购房款的60%、50%、40%购房补贴(补助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紧缺专业的高层次人才比照C类高层人才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招工支持

(一)生产员工培训补助。对年税收贡献100万元以上且入规或入统的重点工业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生产一线新进员工组织技能培训的,企业投产后3年内,在享受省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再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人数以投产企业连续6个月缴纳职工险金的月平均人数为准。单个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稳岗补助。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1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普通工人,分别给予800 元、6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自投产之日起计算,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校企合作。鼓励各类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与本县企业合作办学、定向培养,对定向培养生与用工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确保服务企业1年以上,按在校学习期间400 元/人/月给予院校培训补助(时间不超过1年)。

(四)中介招工。中介机构介绍或组织省外务工人员到本县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中介机构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在签订合同、就业满1个月时奖励400元/人;就业满1年时再兑现余下600 元/人。入驻经开区的企业,其员工由经开区提供公租房作为安居用房,帮助解决居住问题。

第七章 “一事一议”政策

 第二十三条 一事一议

(一)支持对象

 1.世界500强、国际知名上市公司、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在宿松投资的项目(依据上个年度相关机构公布的名单);

 2.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或年税收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

 3.对宿松主导产业发展起到强链、补链、延链等关键作用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

 4.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一二三产融合项目、中国500强企业和国家级农林产业化龙头企业;

 5.年税收贡献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品牌公司或上市公司等总部项目;

 6.实际到位外资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端科技项目;

 7.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及医疗卫生服务业项目;

 8.对促进宿松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研发平台和创新创业团队;

 9.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认为需要“一事一议”的其他项目。

(二)政策支持

 政策确定须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集中研究。符合条件的项目除享受本导则优惠政策外,还可视规模在基金支持、物流补助、厂房代建及人才奖励等方面享受更加全面更大力度的支持政策。

第八章 政策审定兑现

 第二十四条 项目准入

 凡享受政策支持的招商项目须严格按照准入流程开展项目考察、项目预审、概算评估、合同谈判和合同审查等。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组办”,设在招商中心)牵头组织开展项目准入日常工作。单独供地或“一事一议”类重大项目准入意见和投资合同须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企业向所在乡镇或经开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或经开区初审后向小组办申报,由小组办牵头,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会同项目落户地单位、财政局、发改委、科经局、人社局、资规局、税务局、市监局、商务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等部门审核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投资方享受支持政策的依据。验收时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审报告或审计报告和资金到位证明材料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政策审定兑现

 县政府成立双招双引优惠政策审定兑现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分管招商的县领导担任,成员由项目落户地单位、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司法局、招商中心、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政策审定兑现工作由组长牵头,具体业务由主管部门、项目落户地单位、小组办会同财政局承办。重大项目支持政策经政策审定兑现小组审定后,提交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确定。县政府定期对全县“双招双引”优惠政策兑现情况进行督办。

 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项目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或受益地财政承担。若企业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已经兑现的,由政策兑现单位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企业及项目审核验收单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资金来源。设立宿松县“双招双引”专项资金,由本级和受益地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来源: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国家和省、市下达的项目扶持资金和其它可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九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凡来宿松的招商引资企业,享受以下服务保障:

(一)全程代理制度。投资客商办理行政审批(许可)手续,由招引单位或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单位、明确专人实行全程代理帮办服务,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对超过县级审批权限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二)政企联系制度。常态化建立政企联系制度,县分管领导每月调度重点项目,现场办公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县党政主要领导定期召开重点招商企业座谈会,听取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建立重大项目推进机制,完善县级领导、项目落户地单位、招引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服务机制,加快项目推进。

(三)安商亲商制度。企业投资者、职业经理人、高管人员以及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荣誉市民”待遇,发放“外商服务卡”和“松兹优才卡”,在县内交通出行、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其子女入学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县优质公办学校就读。在医疗服务上,由卫健委和医院指定专家作为“专业医生”,建立专家门诊等绿色通道。

(四)投资环境评议制度。由县纪委监委牵头,每季度按比例随机走访外来投资企业,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和管理部门(含相关科室)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执法行为及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评议,征求外来投资者评议意见,评议结果作为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依据。

(五)投诉必究制度。加大企业投诉查处力度,对外来投资者的投诉查办24小时内启动、7天内办结,对典型案例由新闻媒体曝光。被外来投资者投诉的单位,经查实无误且违反相关规定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章 约束机制

 第二十九条 工业项目支持政策要与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限、规划要求和相关经济指标等挂钩,实行双向约束,以确保实现项目建设及经营目标;非工业项目参照工业项目视情确定。

(一)税收贡献制度。若企业实际年税收贡献未达到合同约定,不予兑现当年度财政贡献及与之相关的政策支持。差额部分由企业缴纳违约金补足,违约金由合同责任主体或授权单位负责收取。若企业拒不承担违约责任,必要时启动退出机制。

(二)投资约定制度。经验收,企业在约定时限内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或投产后不达效的,按投资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必要时启动退出机制。企业退出时其已享受奖补资金由项目落户地单位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追回。

(三)按期开竣工制度。因投资方自身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开工、竣工和投产的,按投资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导则支持政策只兑现给合同约定在宿松县注册的单一项目公司;同一项目成立多个项目公司的,支持政策上限不超过该项目奖补总额。

 第三十一条 同一项目符合省、市和本导则相同支持政策时,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单个项目所有奖补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产后10年内产生的税收贡献地方所得总和。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逃抗骗税款、重大安全及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因欠薪引发群体上访等情况的,取消当年度企业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鼓励经开区坚持市场导向和法治方式,创新工作方式,加快推进处置“僵尸企业”,盘活低效、空闲厂房用地;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探索发展乡镇工业集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制定相应招商引资支持政策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导则所涉及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政策兑现,由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办法和操作规程,小组办汇总。

 第三十四条 落户乡镇的工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导则自2021年8月6日起实施。实施前已落户企业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导则由县招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其他政策与本导则不一致的,以本导则为准。

 附件:名词解释及相关政策认定标准

 附件

 名词解释及相关政策认定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指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和设备等方面的投资。单独供地类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和亩均投资强度的认定,主要依据资产评审报告或审计报告和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2.开工指企业按批准后的规划方案,所有工程基础出正负零;竣工指企业用地红线图内建设工程、配套和辅助工程按核准的施工图全部建成且设备全部安装到位;投产指企业开展生产经营、产品下线且产生首次税收。

 3.对新设备投资额的认定,主要依据由供货方开具的设备购置增值税发票和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

 4.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的认定,主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

 5.新采购研发、实验和检测等关键设备投资额的认定,主要依据购货合同和由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银行流水。

 6.税收贡献指企业主营业务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随税附征。年度纳税总额,是指项目建成投产且产生首笔税收起,连续12个月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及各项地方附加税的纳税总金额,具体以税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7.项目入统是指投资项目进入统计库,企业入规(限)是指工业、商贸及其他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以上统计库,具体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8.品牌民宿企业是指国家级部门、媒体等进行品牌排名前十或经县主管部门认定的民宿企业。

 9.建筑层高是指从室内地面到檐口的高度。

 10.高层次人才分类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来源:宿松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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