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奖励及补贴的项目要求
(一)对引进落户公安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亩平达到200万元的新用地工业项目或设备投资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厂房租赁工业项目可提供本文件所列优惠政策,化工类项目除外。
(二)所有项目须通过安评、环评、能评等三项评价后(不需评价的项目除外)方可进入优惠政策执行程序。
(三)原则上对享受普惠政策的分期建设工业项目,一次只供应当期建设所需用地;可为项目提供用地预留,预留时间一般限定为一期项目供地后2年以内。
二、奖励及补贴的类别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落户开发区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的新建工业企业,以土地出让实际成交价款每亩高于4.5万元、3.5万元的超额部分为标准,分别给予等额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二)财政贡献奖励。对新用地项目,协议约定的建设期满后5年内,年度纳税亩平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下简称“两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为基数,前3年按照最高不超过90%给予奖励,后2年按照最高不超过50%给予奖励。
(三)无尘车间装修补贴。对新引进的智能装备、电子电器、成药制造等产业项目需装修无尘车间的,根据无尘车间装修标准给予装修补贴,其中,无尘车间十万级及以上补贴300元/平方米,万级补贴500元/平方米,千级补贴800元/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设备搬迁补贴。对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强且在约定的投产之日后一年内年实缴“两税”总额可达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将县外原有生产设备(出厂时间不超过6年)搬迁至公安县的,可按设备价值的2%给予设备搬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设备价值原则上以发票价为基数,按照10年折旧完毕计算实际价值;发票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的,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五)新设备购置奖励。对新建工业项目一次性购置新生产设备2000万元以上,根据设备价值一次性给予设备价值额3%的奖励,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设备价值原则上以发票为准,发票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的,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六)物流补贴。对项目投产并完成协议约定、实缴“两税”总额达300万以上的新落户企业,可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照“两税”总额的10%给予物流补贴,年度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七)厂房租赁补贴。对落户开发区设备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以租赁厂房方式落户的企业,按照约定的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度“两税”总额达到50万元的,给予企业厂房租赁费用40%的补贴(厂房每平方米月租费不超过开发区的市场价),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租赁厂房项目享受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政策,奖励及补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约定的投产之日起3年内累计纳税所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
(八)集约节约用地奖励。对开发区入园企业容积率超过1.2,且建设多层厂房的,项目投产后,给予生产性厂房设施一次性奖励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二层100元/平方米,第三层及以上200元/平方米。8米以上钢构厂房可以按双层计算容积率,但不享受奖励补贴。单个企业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开发区入园新建项目享受第(一)条至第(八)条政策,奖励及补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约定的投产之日起5年内累计纳税所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
(九)基础设施配套支持。对新用地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提供“六通一平”,将强电(专线除外)、弱电、给水、排水、天然气等管网、线路接通至项目规划红线位置。
(十)“一事一议”扶持。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以上或国内主板上市企业、中国百强、行业前10强、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以及带动支撑县内主导产业集群发展、产业引领作用强的战略新兴产业等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扶持。
三、奖励及补贴的兑现节点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兑现节点。对认定达到奖励标准的新建工业项目,在项目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且项目规划方案通过评审,地面以上主体工程动工后,兑现50%的奖励扶持资金;项目完成主体部分建筑,经考核认定后,兑现30%的奖励扶持资金;项目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合格、达到投资约定后,再兑现20%的奖励扶持资金。
(二)财政贡献奖励兑现节点。企业达到兑奖条件和相关约定并备齐有关资料后,在企业纳税的次年度元月30日前完成兑现。
(三)无尘车间装修补贴兑现节点。企业正式进场装修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补贴总额的20%;完成项目投资统计入库、正式投产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补贴总额的30%;申报进入规模工业企业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补贴总额的30%;完成第一年约定税收后15个工作日内,再给予补贴总额的20%。
(四)设备搬迁补贴兑现节点。搬迁设备全部进场且安装调试完成后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一次性兑现。
(五)新设备购置奖励兑现节点。新设备全部进场且安装调试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补贴总额的30%,正式投产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补贴总额的30%,完成第一年约定税收后15个工作日内,再给予补贴总额的40%。
(六)物流补贴兑现节点。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达到约定税收后,提出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兑现补贴。
(七)厂房租赁补贴兑现节点。第一年,在企业签订正式合同、缴付合同约定的厂房租金50%以上后15个工作日,兑现租赁补贴;第二、第三年,在企业完成上一年约定税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补贴。
(八)集约节约用地奖励兑现节点。企业厂房通过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一次性兑现。
以上所有奖励及补贴兑现后,如项目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或税收额度的,政府有权收回所有已支付的奖励及补贴。
四、奖励及补贴兑现操作办法
(一)对新引进5亿元以下享受普惠政策的项目(不含化工类项目),优惠政策资金补贴在5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县领导牵头县政府办、开发区、招商服务中心、财政局、司法局、税务局、科经局进行审核;优惠政策资金补贴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县主要领导、常务副县长、分管县领导牵头县政府办、开发区、招商服务中心、财政局、司法局、税务局、科经局、审计局进行审核。
(二)新引进5亿元以上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项目,由县主要领导、常务副县长、分管县领导牵头县政府办、开发区、招商服务中心、财政局、司法局、税务局、科经局、审计局进行审核。
五、其他事宜
(一)本投资优惠政策在上级出台不同的政策要求后,可随时进行政策调整。
(二)本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普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公安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