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集贤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设置
在县财政设立产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拨款。
二、扶持对象
现代煤化工、绿色食品加工、生物制药及其它加工业、旅游设施、现代服务业和“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经济项目。
单一的资源开采、洗选等初加工项目,单一的养殖业、库房仓储、房地产开发等财政贡献不可持续项目,不在此扶持范围。
三、扶持方式
(一)投资奖励政策
新增用地项目,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额度和建设期限,完成投资并正式投产、运营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含各级政府投入)分三次兑现投资奖励政策。
1.现代煤化工、绿色食品深加工、生物制药等生产加工型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1亿元至5亿元(不含)的,按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7%给予奖励。
2.旅游设施、现代服务业中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3亿元(不含)的,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3亿元至5亿元(不含)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按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
3.其他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对未新增用地的盘活资产项目(含改扩建项目)、未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协议约定或报备的建设期限,完成投资并正式投产、运营后,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相应的投资奖励政策。
(二)财政贡献奖励政策
1.新上产业项目。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额度和建设期限,完成投资并正式投产、运营后,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8年。
2.“四新”经济项目。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额度和建设期限,完成投资并正式投产、运营后,每年按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8年。
3.总部经济项目。在我县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的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从正式运营之日起,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40%给予奖励。
4.盘活资产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新上产业项目财政贡献奖励政策执行。
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相应的财政贡献奖励政策。
四、招商奖励
1.给予委托招商奖励。县政府按委托协议奖励受托人。奖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按核定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最高300万元;第二部分按投产后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3%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支付方式通过协议确定。
2.对引资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纳税后,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5%给予引资中介人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3.落户乡镇的项目,县财政按该项目年度财政贡献的50%奖励给乡镇。鼓励各乡镇、各部门向集贤经济开发区引荐项目。由各乡镇、各部门引进落户开发区的,县财政按该项目年度财政贡献的10%奖励给乡镇、部门,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五、其他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定位的以下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奖励。
1.投资10亿元及以上产业项目;
2.科技含量高、就业和财政贡献大、成长性好、产业拉动力强、能够带动产业链延伸拓展发挥产业集聚效应的项目;
3.农产品及矿产资源精深加工产业国家龙头企业项目;
六、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的在建项目,继续执行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本政策由经济合作促进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集贤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