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 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滇中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20〕15 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昆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21〕15 号)精神,进一步加大云南滇中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招商引资、开放合作力度,加快推进经济发展,不 断扩大对外开放,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 目标和范围
(一)总体目标。坚持重点产业促进和共性产业发展相结合、 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扶持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构建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为打造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重要支点、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综合试验区和改革创新先行区提供保障。
(二)政策框架。本政策为普适性、统领性文件,新材料、 大健康、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专项政策为本政策的组 成部分,在本政策的框架下具体细化制定执行。
(三)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 新区规划范围内符合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或其他符合 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及《西部地区 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及机构。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地 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经认定后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 具体政策
(一)实缴注册资本奖励
1. 内资企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5000 万元以上且资金用于新区的,每 1000 万元给予 15 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 1000 万元。上述企业为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和央企的,每 1000 万元给予25 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 2000 万元。
2. 外资企业
对当年实际到位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500 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 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二)产业发展扶持
1. 用地类项目对符合国家、省、新区产业发展导向中鼓励类、允许类产业 的用地项目,其项目投资强度符合不低于 300 万元/亩、税收产出不低于 30 万元/亩准入条件的,从项目建成投产当年起连续两年按照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 80%予以奖励,项目建成投产第三至五年按照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 50%予以奖励。
2. 非用地类项目
(1)产业扶持政策对新引进的新材料、大健康、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产业, 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 1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形成地方财力贡献的 10%给予扶持。认定为总部经济的,形成新区地方财力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含)以下给予 2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含)以下给予 3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含)以下给予 4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含)以下给予 5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 2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含)以下给予 6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 3000 万元以上 4000 万元(含)以下给予 7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 4000 万元以上,每增加 100 万元,扶持比例增加 1%,扶持比例最高不超过 80%。经新区经济发展部和税务局认定为结算中心、运营中心或集团总公司的,合 计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达 1000 万元以上的,可参照此梯度奖励政策执行。
扶持期限从企业上缴税收之日算起,原则上不超过 3 年,若企业在扶持期限内每年均按约定完成地方财力贡献的,扶持期限 可延长 2 年。
(2)厂房及写字楼扶持政策
①房租补贴
自企业投产之日起 3 年内,对租用新区直管国有企业建设运营的标准化厂房,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3000 元/平方米且年度上缴综合税收达到 480 元/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给予标准化厂房租金“三年减半补贴”政策;对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4000元/平方米且年度上缴综合税收达到 600 元/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给予标准化厂房租金“三年全免补贴”政策,具体按“先收后补、 按年结算”方式办理。
②免租期政策
对租用新区直管国有企业建设运营的标准化厂房,承租人自 厂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享有不超过 3 个月免租金装修期。
③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租用新区直管国有企业建设运营的标准化厂房,对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高于 5000 元/平方米的企业,按照每平方米超出部分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④写字楼租金补贴
当年新引进的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在经新区经济发 展部认定的产业楼宇或产业园区租赁办公且自用的,自注册年度 起连续 3 年,按 20 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扶持,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扶持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缴纳租金低于扶持标准的,按实际缴纳额度予以扶持。
(三)招商中介扶持
1.引入内资
对引入项目实际到位资金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下的,按 3‰进行奖励;项目实际到位资金 1 亿元以上 5 亿元(含 5 亿元)以下的,按 4‰进行奖励;项目实际到位资金 5 亿元以上的,按 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
2. 引入外资
对引入外资项目注册资本金 500 万美元以上的中介人按照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 4‰给予奖励;对引入世界 500 强的中介人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 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3. 招商平台
(1)新区内楼宇办公或标准化厂房面积在 40000 平方米(含)以上,经新区经济发展部认定的子园区,可作为二级招商平台;
(2)招商平台自主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 1 至 5 亿元(含)企业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 5 至 10亿元(含)企业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以上企业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招商平台入驻企业合计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首次突破 500 万元(含)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企业合计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首次突破 1000 万(含)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企业合计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首次突破 1 亿元(含)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招商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四)高级人才扶持
1. 第(一)至第(三)条企业扶持资金中的 10%可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才。
2. 根据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的大小,对企业高级人才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给予相应的补助。达到 35 万元(含),对 1 名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 80%给予奖励。企业当年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每增加 100 万元,对应增加 1 名可享受补贴人员。
3. 对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股权变更、转让以及股权分红产生的个人 所得税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当年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 80%给予奖励。
(五)企业扩大投资扶持
1.社会类
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对完成投资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1 亿元以上至 5 亿元(含1 亿元)、0.5 亿元以上至 1 亿元(含 0.5 亿元)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分别给予 500、300 和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 技改扩能
对企业实施管理创新、技术进步、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入库规 模以上工业、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 中设备投资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 300 万元,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六)稳存量添增量扶持
1. 升规发展。对规模(限额)以下升为规模(限额)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资金奖励;对投产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工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资金奖励。
2. 提速增量
(1)规上工业。根据企业生产情况,按工业增加值增量的2%给予补助资金。对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新区平均增速的企业, 按照工业增加值增量的 5%给予补助资金,单户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高于 500 万元。补助资金低于 1 万元(含 1 万元)的不予兑现。
(2)科技服务业。对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同比增幅超过 10%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再给予 1 万元奖励,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 50 万元;收入小于 1 亿元、同比增幅超过 20%的,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再给予 1 万元奖励,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20 万元。
(3)商贸业。对当年销售额同比增幅达到新区年度预期目标的限额以上商贸业,给予 5 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销售额同比增幅每增加 1%,再给予 1 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对当年销售额为正增长且销售额增量前 10 位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达到行业档次条件的,按行业类别分别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
(七)产业协作奖励
1. 对工业企业采购区内非股权关联企业生产产品用于生产加工,累计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按照全年实际采购交易额的 1%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 100 万元。
2. 对工业企业采购检测、研发设计、知识产权交易等无股权关联的企业提供科技服务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
(八)进出口补贴
1. 加工生产型企业。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达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每进出口 100 万美元,给予 5 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未达 50 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每进出口 100 万美元,给予 3 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
2. 贸易型企业。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达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每进出口 100 万美元,给予 2 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未达 30 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每进出口 100 万美元,给予 2 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
(九)企业融资扶持
1.鼓励上市融资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经费投入的 50%给予企业上市工作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在主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在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香港、美国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降低融资成本
(1)规模以上企业。对产值年度正增长并获得一年期 100 万元以上融资资金(上市融资除外)的规模以上工业、科技服务 业企业,参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 50%给予补助。除固定资产融资项目外,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 50万元。
(2)小微企业。利用“财园助企贷”、“银园助企贷”和“银税互动”等政府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贷款金额 50 万元以上, 且顺利完成年度贷款流程,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 50%给予贴息补助,与政策性担保机构产生担保费用的,按照贷款金额 1%给予担保资金补助。
(十)高新技术产业扶持
1. 对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等符合认定条件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创新成果到新区进行产业化并新注册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经新区管委会评审认定的重点项目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的开办补助、一般项目给予 50 万元的开办补助。
2. 对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 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经国家、省级认定的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组织,分别按照国家级 60万元、省级 30 万元的标准给予立项资金支持;由各类高层次人才主持的重大科研项目,获国家及国家部委、云南省科技计划资助 的,予以国家、云南省拨款 50%的配套资金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三、 其他
(一)本政策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新区财政、 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不符合用地性质,没有履行相关约 定的企业不予扶持。
(二)政策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在其他政策中另有规定 的,按从高原则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新区同类政策。企业年 度所获扶持原则上不高于其形成新区本级可用财力。
(三)享受政策企业和单位,自享受年度起须在园区持续经 营,迁离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税收等数据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 持资金。
(四)本政策各项奖励和扶持资金的具体申报实施细则,由 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
(五)本政策如与国家、云南省后续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不 一致的,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政策由云南滇中新区经济发展部负责解释。
(七)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印发的《云南滇中新区 制造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办法》《云南滇中新区现代服务业 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办法》(滇中综发〔2019〕16 号)、《云南滇中新区临空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招商引资政策(试行)》(滇 中综发〔2020〕11 号)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滇中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