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12-15 11:30:01 阅读量: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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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改善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环境,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强省和旅游强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落实《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黑龙江省文化强省建设规划(2020—2025年)》《黑龙江省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20—2030年)》《黑龙江省冰雪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0年)》,编制文化旅游产业链招商图谱和目录,精准招商,建链、补链、延链、强链,鼓励和支持产业链整体承接、集群式转移,扶持规划确定的重点文化旅游产业做大做强,实现规模化、集群化、特色化发展。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省登记注册,并且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和《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相关要求的文化旅游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本政策所指投资是企业(个人)资金投入,政府(基金)投资不在统计范畴。

第二章 市场主体扶持政策

第三条 世界500强的文化旅游企业、“全国文化企业30强”和“中国旅游集团20强”,以及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的文化旅游企业在我省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第四条 新引进(新设立)的行业领军文化旅游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第五条 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升规入统”,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正常生产经营、履行填报义务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统计局〕

鼓励培育高新技术文化旅游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3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对新引进(新设立)具有产业协同效应、有利于打造先进产业集群、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文化旅游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第三章 项目建设扶持政策

第六条 开展重点文化旅游产业项目遴选,将年度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纳入省百大项目,享受百大项目有关政策支持,并向国家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推荐入库项目。〔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第七条 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旅游产业项目(不含商业住宅类房地产项目投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其自持物业部分所形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第四章 重点领域扶持政策

第八条 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支持5G、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VR、MR、AR等技术在文化领域转化应用,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新引进(新设立)一年以上文化旅游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50%。〔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支持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充分运用动漫游戏、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视听、数字艺术等产业形态,开发原创数字文化内容,对获得国家级优秀作品的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

支持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发展云演艺、云展览、旅游直播、旅游带货等新经济业态,以及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沉浸式娱乐体验产品,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建设数字文化经济双创平台,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第九条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新引进(新设立)的创意设计服务企业,拥有或上年度新取得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鼓励把优势传统产业中创意设计部分从主业中剥离,对剥离后设立的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挖掘、保护、发展中华老字号、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版画、油画、北红玛瑙、北沉香、陶瓷等手工艺制品,赫哲、满族、达斡尔等民间民族特色传统技艺,培育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校园建筑、商务楼宇等存量房产改造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且改造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按其改造实际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条 支持影视产业发展。支持我省剧本创作基地建设,对原创影视剧本被影视机构购买并通过审查的,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0%对剧本创作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我省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出品或摄制进入全国院线公映,票房2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影片,给予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黄金时段首播,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按收视率排名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优酷、腾讯等)上播出,票房分账居该网站相关内容分类年度前三十的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等国家级重大奖项的作品,按国家奖励标准1:1给予奖励。支持我省重点影视基地建设,实际完成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完成投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

第十一条 扩大对外文化贸易。依托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建设文化先行区,突出对俄文化贸易特色,吸引相关企业入驻,年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文化旅游企业可申请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

支持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发展,为文化产品出口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简化海关监管手续,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文化艺术品存储、展示等。〔责任单位:哈尔滨海关〕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对在我省举办国际或国家知名艺术节、民族文化节、旅游节、影视剧节、动漫游戏展、演艺展、出版发行展等文化旅游节庆会展活动,给予活动主(承)办机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50%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二条 支持冰雪旅游产业发展。支持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建设冰雪主题乐园、冰雪小镇等特色冰雪度假区,年接待游客50万人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我省4A级以上冰雪旅游景区、S级旅游滑雪场升级改造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其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国内外高端赛事运营公司,举办国际国内大型冰雪赛事活动,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50%给予活动举办机构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三条 支持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对新引进(新设立)开发户外休闲、自然游憩、田园观光、农耕体验、康养度假等特色旅游的文化旅游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依托北药、矿泉、中医药等特色资源,投资发展文化旅游康养产业,首次获评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创建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引进(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依托利用我省文化遗产、工业遗址、红色教育资源、文博单位、科普场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等,投资建设研学旅行产业项目,首次获评全国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五章 财税金融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文化类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于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

支持新引进(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深入挖掘地域文化内涵,保护性开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特色文化街区、废弃工业厂房,被评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五条 支持文化旅游企业打造品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六条 对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七条 对首次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支持新引进(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打造具有黑龙江特色大型实景演艺秀,对入选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的优秀文化旅游演艺项目,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八条 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鼓励利用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订单、收费权、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并依规享受相应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第十九条 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参与政策允许的竞争领域国有文化旅游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第六章 用地保障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依法依规统筹将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指标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确保招商引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土地资源能够得到高效保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第二十一条 结合实际安排一定比例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支持对乡村振兴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旅游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第二十二条 重点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用地,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应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土地出让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按不低于出让价款的50%缴纳,余款1年内缴清,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视项目投资规模安排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第二十三条 创新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用地方式,鼓励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允许分散划块、点状分布等方式供应土地,合理确定开发强度。〔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第七章 人才保障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新引进的高层次文化旅游产业人才落编时予以编制保障,可按照我省特设岗位有关政策,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限制,帮助解决配偶工作、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子女入学、住房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对作出重大贡献的,按有关规定推荐政协委员、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第二十五条 实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柔性引才政策,中央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在我省文化旅游企业兼职。〔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社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第二十六条 鼓励新引进(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实训基地,培养紧缺的文化旅游产业人才。〔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第八章 服务保障举措

第二十七条 建立文化旅游招商引资项目领导包服机制,设立首席服务员,为企业提供全周期服务。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极简审批”模式,实行容缺办理,推行零接触、不见面审批和秒批秒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文化旅游营商环境和执法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省工商联,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第二十八条 完善文化强省云服务平台,推动文化旅游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激发数据资源要素潜力。依托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完善文化产权交易平台。〔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二十九条 完善文化旅游产业招商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各地文化旅游主导产业信息及重点招商目录。招商引资企业和项目信息纳入“趣龙江”平台进行宣传。依托省全媒体中心等各级各类主流媒体,对来我省投资的文化旅游企业和项目进行宣传推介。〔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各市(地)、县(市)对本政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绩效评价和中期评估结果作为安排预算、改进管理及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本政策执行期至2025年,到期前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有关部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并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中需省级兑现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现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需市(地)、县(市)兑现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各地政府统筹安排。符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政策支持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及投资项目,财政奖励补助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符合本政策措施的项目,同时符合我省其它扶持政策规定,在同一年度内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中各类资金奖补政策,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建立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审核评估及兑现机制,制定实施细则,当年申报次年兑现,申报单位依据实施细则申报。涉及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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