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优化企业布局, 促进产业集聚,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制定本办法。
一、标房政策
(一) 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产业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和消防等要求。
2、在池州高新区(以下简称园区) 成立新的法人公司。
3、入驻企业 3 年内预期固定资产投入强度需达到 150 万/千平方米以上或年销售收入达 300 万/千平方米。
4、自厂房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正式投产运营。
(二) 租赁价格
单层厂房租赁价格为 9 元/平方米/月; 多层厂房第一层 租赁价格为 9 元/平方米/月, 每增加一个楼层租赁价格相应 下调 1 元/平方米/月。配套办公用房租赁价格为 10 元/平方 米/月, 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租赁价格为 5 元/平方米/月。
(三) 租金优惠
1、企业自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 给予 3 个月装修免租 期。需建设无尘车间的企业给予 6 个月装修免租期。属于战 略性新兴产业(以项目备案为准) 或投产运营后 1 年内纳入 规模企业的, 给予 1 年租金补贴。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时再给予 1 年租金补贴。
2、企业自投产之日起 5 年内,年纳税达到 200 元/平方 米时, 企业租用的标房给予 3 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在年纳税达到 200 元/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 100 元/平方米, 相应再给予 1 元/平方米/月租金补贴, 直至租金全额补贴。
或自厂房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 5 年内,生产设备投资(新 购设备以开具的发票价格为准, 搬迁设备以园区认可的评估 机构评估价值为准)累计达到 300 万元/千平方米的, 给予 1 年租金补贴; 生产设备投资累计达到每千平方米 500 万元、 800 万元、1000 万元的, 分别再给予 1 年租金补贴。
(四) 租金支付
1、企业先支付租金, 后使用厂房。签订厂房租赁协议时, 企业应交纳相当于 3 个月租金的保证金。
2、租金补贴由企业自主申报, 园区根据企业实际交纳 的租金直接补贴给企业, 按年度申报(新引进企业适时申报)。
二、标房标配补贴
(一)企业需配备行车、变压器、消防喷淋和无尘室的, 在企业投产后1个月内, 园区按照“标房标建、标配标补” 和“先安装、后补贴”的原则给予统一公开补贴(补贴标准 见附件)。若企业在3年内撤离园区的须全额退还补贴款,若在第3-5年间撤离的须退还50%补贴款, 5年以后撤离的免予 退还。企业应将享有补贴的标配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 企业生产设备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 园区对 企业配置的无尘室按规定标准的150%予以补助; 达到1亿元以上的, 按规定标准的200%予以补助; 达到2亿元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50%予以补助。
(三) 企业自建标房配备无尘室的享受无尘室补贴政策。
三、附则
(一) 经园区同意租用园区企业自建厂房的落户企业, 可参照本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 入驻企业租赁协议未到期的按原协议继续执行, 租赁协议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 厂房租赁具体事宜由产权所有人与入园企业签订 协议进行约定。
(四) 本办法由池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池高新字〔2018〕 12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安徽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