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津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延津县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1-12-13 11:40:41 阅读量: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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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作要求,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现对该办法进行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我县于2017年出台的《关于突破性抓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延发〔2017〕12号)文件,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开放招商工作需要。根据工作安排,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1.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外投资者在我县辖区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类项目,其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须在延津县范围内,原则上在延津县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新引进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累计超过200万元的商贸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2.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设立的内外资企业,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予优惠)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视项目情况,经县政府研究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6%的奖励。该项扶持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即项目工程建设完成正负零拨付4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且设备安装完毕拨付剩下的60%。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执行,或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中境外投资者出资部分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3.贷款贴息支持。对符合本办法第1条规定,并投资食品加工、节能环保、绿色建材等行业的项目,取得我县商业银行机构年新增贷款超过1000万元,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年实缴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50%的补贴,每个项目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4.效益贡献奖励。项目自建成投产年度开始,连续6年按其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投产3年后,亩均税收达不到6万元的项目,停止奖励。

5.使用存量载体资源奖励。鼓励企业进驻我县标准厂房或符合标准的闲置厂房,项目建成投产年度起,根据项目年纳税额给予为期3年的租金优惠补贴。具体标准如下:企业先按照租赁的实际价格交清租金;企业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90-150元/平方米(含),给予租金50%的补贴;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150元/平方米,给予租金100%的补贴,以上补贴额度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企业通过购买闲置厂房(含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经县政府认可后,购买闲置厂房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购买方。

6.资产并购或兼并重组奖励。市外投资主体兼并重组我县现有企业,被兼并重组企业继续保持独立法人资格的,经县政府认可后,兼并重组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及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给予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7.高管、高技术人才奖励。项目自投产年度开始,连续6年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高技术人才,给予适当奖励。第1-3年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个人,第4-6年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个人。个人收入超过100万元部分不计入奖励基数。

8.物流补贴。对新落户的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货物物流补贴,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补贴3年。

9.对国内外行业10强、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且产业关联度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对我县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或者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工业项目,在我县注册独立法人的总部经济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政策。

10.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由项目投资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县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的企业,在延津县连续生产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的,应退还企业已享受的优惠。

来源:延津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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