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鼓励和吸引更多外地企业入驻天峨,根据国家、自治区、河池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当前发展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峨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及对全县或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非国家、自治区禁止和限制类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投资企业开展的项目审批手续,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全程负责代办服务,企业负责按相关规定提供完善的申报材料。
第四条 财政支持政策
(一)对企业新建厂房和新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在与政府或工业园区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内,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土地款)为1-5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按0.5%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土地款)为5-10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按0.75%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土地款)为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按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扶持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当年兑现。
(二)对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仓储物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定财政资金扶持。当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土地款)为0.5-2亿元(含2亿元)的,按0.5%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土地款)为2-5亿元(含5亿元)的,按0.75%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土地款)为5亿元以上的,按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经营主体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750万元,扶持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当年兑现。
第五条 金融支持政策
(一)对符合本办法的企业,由政府协调各部门积极推动参与“桂惠贷”,并积极协调其与本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由金融机构按规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二)支持符合本办法的企业与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融资担保贷款业务。
第六条 人才支持和用工政策
(一)入驻企业高管人才(包括取得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职称的副总级别以上领导或高级技术人员),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同等额度奖励。
(二)对雇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企业,按相关部门政策给予培训、就业、社保、残疾人就业等奖补。
第七条 招商奖励政策
对直接引进投资总投额1亿元以上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行政事业单位或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除外),项目建成后按照经审核认定的投资到位资金,每5000万元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一企一策”政策
对投资额大、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的重大项目,包括我县重点鼓励开发特色农业、生态渔业、大健康文旅、风光储新能源、木材精深加工、高端家具家居、新医药、森林康养、田园综合体、农副产品加工、冷链物流等产业项目,按“一企一策”与投资企业另行协商具体的扶持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优惠。
第九条 奖励认定
天峨县投资促进局对初步审核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委托专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项目投资企业的到位资金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会同天峨县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和行业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项目和单位,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在天峨县人民政府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认定细则参照《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和《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投促委办发〔2020〕4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奖励兑现
对公示无异议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由天峨县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县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统一在30个工作日内兑现给项目业主或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项目业主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自行依法缴纳。
第十一条 企业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交叉重叠的,不实行累加,按最高档执行;企业自行申报上级部门获得的扶持资金、政府性投资,不列入本办法到位资金统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天峨县投资促进局商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天峨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峨政发〔2004〕34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期间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来源:天峨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