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快富民强县进程,鼓励吸引各地投资者前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在我县新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乡总体规划、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要求,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 项目投资主体须在我县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在当地依法纳税并参加社会统筹。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来我县投资企业,优先确定供地面积,依法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企业可以优先续期。
第四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支持的重点矿产资源精深加工项目,在资源配置、矿业权审批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五条 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新注册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对各社会团体、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不含政府部门、公职人员),通过各种渠道直接引进县外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生产性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凡入驻园区企业,由县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范围内,为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第八条 投资新建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自治区实行目录定价的,按定价执行;实行指导价的,均按照下限收取。
第九条 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电执行现行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电价及优惠电价,对用电大户政府积极协助申请成为自治区电力多边交易大用户享受优惠电价或协议直供电价。
第十条 (1)“三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对职工个人或企业给予定额补贴。
第三章 投资服务
第十一条 对引进形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委、县政府要明确一名县级领导牵头协调、跟踪落实办理手续和相关服务工作。由县政务服务局会同各主管部门实行“一厅式”全程办理,限期办结。
第十二条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权力清单公开制度,坚持“非禁即准”的原则,放宽准入门槛,以最大的努力、最好的服务,营造最佳的发展环境。并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扶持企业在宽松的环境中不断发展壮大。
第十三条 对有影响营商环境、未积极服务行为的相应部门工作人员,县纪委、监委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引进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十五条 投资的项目除享受本政策意见外,同时享受国家、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的扶持政策,如贫困地区IPO绿色通道政策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如有相同政策意见的,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商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商都县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商政办发[2017]77号文件即行废止。
来源: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