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标准
(一)工业大项目标准。工业大项目是指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航空、电子电器、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等主导产业项目,智能装备、新材料、大健康、产业互联网及共享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1、新引进投资总额(指固定资产,下同)1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外资项目按1美元:7元人民币换算,下同)。
2.现有存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或扩产新增的投资总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可视为新引进工业大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标准。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各类文化元素的主题公园、旅游休闲、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现代物流、省级区域以上总部经济等项目;在湾沚用工人数达300人以上,或年营业收入(交易额)达10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直播电商、新媒体、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软件、工业互联网等项目。
(三)现代农业大项目标准。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现代农业类大项目。
第二条 符合上述标准且超出现行普惠制政策,需区级财政支持的重大招商项目,视项目未来年度缴纳税收、投资强度、产业带动、安排就业等方面贡献,通过“一事一议”审议流程给予政策支持。其他成长性高、带动力强、地方贡献大的项目,经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政策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支持政策。
第三条 各镇、开发区与外来投资者商谈重大招商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时,涉及需要区政府给予超出政策扶持标准以外的,应严格按照尽职调查、专家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集体决策的程序依法依规推进。部分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定位的项目,如需简化程序,由各招商中心确认并签署意见。
1.尽职调查: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投资方和项目进行审慎调查,对投资方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所面临的机会与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也可由区建投公司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专家评估:根据项目评估实际需要,组建有产业、技术、财务、安全、环保等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专家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3.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由区司法局对招商意向协议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4.集体决策:招商意向协议文本须提交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政策审定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审定。
第四条 需市政府给予的支持政策,按照上述程序并将需市级层面给予政策的请示报告等材料,经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政策审定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送。
第五条 涉及各产业的重大或优质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政策审定,可按照程序规定,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常务副组长牵头召集。具体涉及各招商中心的项目扶持政策等相关事项,由招商中心提出,经联系区领导审定,可参照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方式,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第六条 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领导小组召开政策审定会,会议设固定参会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投资促进中心、区建投公司),其他成员单位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是否参会,具体参会单位由领导组办公室会前报副组长以上领导审定。各参会成员单位对需区级层面给予政策扶持的事项进行集体审议,提出政策审定意见或政策修改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政策审定结论。
第七条 总投资额大于20亿元和区级财政补贴大于1亿元,且有重大政策创新的招商项目,在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政策审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
第八条 符合《芜湖市湾沚区招商引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招商引资合同,按规定报区司法局备案,同时开展招商引资合同履约监管;各招商载体、开发区须在项目建设期、竣工期、投产期开展项目评估和监管工作。
第九条 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项目推进需要临时召集召开。
第十条 本规则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投资促进中心、区财政局共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芜湖市湾沚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