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三高四新”和市委“招大引强”战略,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投资效益,推动澧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引进的工业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生态环境控制标准,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符合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生产经营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三条 新引进的工业项目须与县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签订投资合同(协议),且在澧注册登记独立企业法人。
第二章 自建厂房项目
第四条 投资标准。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容积率达1.2以上(含1.2),投产3年内任一年度实缴税收达亩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第五条 扶持政策
(一)对符合园区内准入条件的项目,满足投资强度、容积率、建设工期等要求,以产业发展资金方式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根据项目投资强度、科技含量等因素按照每亩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招商引资投资协议中明确)。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实行分期奖励。在项目用地揭牌(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正式动工(完成正负零)、竣工投产验收后3个时间节点,分别按投资协议约定奖励标准的30%、60%、10%兑现奖励。企业在每个时间节点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县高新区审核并报县开放型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由县高新区兑现奖励。
(三)项目建成并运行后5年内,由县高新区对企业予以产业资金扶持。前3年扶持额度参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形成的县本级财政收入部分进行扶持,后2年参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形成的县本级财政收入部分的50%进行扶持。
第六条 对符合本规定落户县高新区的工业项目,优先规划建设道路、供排水、基建供电、供气、通讯等管网设施至项目用地红线。
第三章 标准厂房项目
第七条 投资标准。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2000元/㎡以上(含2000元/㎡),年实缴税收达100元/㎡以上(含100元/㎡)。
第八条 租赁标准厂房补贴政策
(一)租金补贴:
1.收费标准:创新创业园。四层厂房一、二、三、四层,租金分别为10、8、6、5元/㎡·月,物业管理费为0.5元/㎡·月,宿舍为120元/间·月。科创产业园。五层厂房一、二、三、四、五层租金分别为12、9、8、7、6元/㎡·月,四层厂房一、二、三、四层租金分别为12、9、8、6元/㎡·月,物业管理费为0.8元/㎡·月,宿舍为190元-210元/间·月。
2.补贴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实缴税收达到相应要求的给予租金补贴。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装修期为6个月,1亿元以下的为3-5个月,装修期内免租金。厂房租赁合同期5年内企业年实缴税收在100元/㎡以上(含100元/㎡)、200元/㎡以下的租金补贴50%;年实缴税收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租金全额补贴。
3.补贴方式:租金补贴采取先缴后补形式,企业凭合同年度内实缴税收证明一次性补贴到位。
(二)装修补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入园企业,厂房装修符合环保、消防及安全等要求,经验收合格后,对装修投入(不含设备、设施和易耗品)进行评审,按最终评审结果的40%给予装修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
(三)设备补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入园企业,按实际到场设备总价款的10%给予补贴(以企业提供的设备采购协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为依据),具体的补贴金额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
(四)搬迁补贴:对市外引进,将总部设于县高新区范围内,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入园企业,给予搬迁补贴。投资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补贴10万元,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补贴20万元。
装修补贴、设备补贴、搬迁补贴自项目竣工投产验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提出申请,县高新区审核并报县开放型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由县高新区兑现奖励。
第九条 购买标准厂房补贴政策
(一)鼓励入园企业购买国有产权标准厂房,按成本价出售。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起3年内转为购买标准厂房的,扣除租金补贴外实缴的租金可全部抵扣购房款。
(二)对购买标准厂房的,给予150元/㎡的补贴,自项目投产验收后一次性补贴到位。
(三)对企业购置标准厂房的,由县高新区对企业予以产业资金扶持,扶持额度参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契税形成的县本级财政收入部分的50%进行扶持,自项目投产验收后一次性补贴到位。
(四)入园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转租。确需转让、转租的,受让、受租企业必须符合入园条件,须经县高新区同意,且不再重复享受购房相关补贴。
(五)购买标准厂房的入园企业可一并享受装修补贴、设备补贴和搬迁补贴政策。
第四章 租赁其他厂房项目
第十条 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不到自建厂房准入条件、项目类型不符合标准厂房招商入园条件的其他项目,租赁园区其他企业闲置厂房进行生产且与县高新区签订入园协议。项目投产后3年内,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年度,由县高新区对企业予以产业资金扶持,扶持额度参照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形成的县本级财政收入部分的50%进行扶持。
第五章 “一事一议”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报县开放型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行“一事一议”: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前10强等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
(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
(三)其他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
第六章 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规费减免。建立工业项目前期手续代办制,开辟重大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对符合本规定落户县高新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免收县本级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服务性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性基金形成的本级财政收入,由县财政拨付给县高新区,再由县高新区以产业发展资金形式拨付给企业。
第十三条 高管激励。新引进年实缴税收达到500万元的工业项目投产后5年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限定5人以内、须在澧县缴纳社保)由县高新区给予奖励,奖金额度参照在澧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县本级财政收入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县内停产半停产企业、停建半停建项目等存量资产进行收购、重组的二次工业招商项目,由县高新区对重组后的企业予以产业资金扶持,扶持额度参照资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契税形成的县本级财政收入部分进行扶持。
第十五条 本规定明确的扶持政策在招商引资投资协议中具体约定。企业在具备政策兑现条件时,向县高新区提出申请,县高新区审核并报县开放型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由县高新区兑现拨付扶持奖励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开放型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澧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澧政发〔2017〕13号)、《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澧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的通知》(澧政发〔2020〕3号)和《澧县创新创业园及科创产业园招商引资暂行办法》(澧工发〔2020〕3号)同时废止。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