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第一任务”,激发招商引资活力,推动鄂州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用地支持
(一)工业项目用地支持。新引进“标准地”供地类工业项目,按照新建项目规划验收后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投资不低于300万元、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25万元等指标,满足取得土地出让条件和“标准地”使用要求的给予产业扶持。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以最高年限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格可按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积极推进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土地使用期限。允许企业在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
(二)物流项目用地支持。对符合我市物流业布局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标准出让。
(三)文旅康养项目用地支持。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建设的旅游项目,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一)工业项目投资奖励。自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且对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对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对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当年投入达到上述要求的,参照此项奖励政策执行。
(二)文旅康养项目投资奖励。对新引进自持非出售的纯文化旅游、大健康项目,符合绿色新产业目录要求,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三)商贸服务业投资奖励。对固定资产达到5000万元,自留经营部分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以上的商贸服务项目,待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给予奖励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金额递增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奖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厂房、设备)一次性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五)“一事一议”重大项目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税收贡献大的重大项目,经市委市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条 实际贡献奖励
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项目,自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按其实际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四条 外商投资奖励
对在本市新落户的外资企业,当年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币的(含本数,以外管FDI为依据),按照外资实际到资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总部经济项目支持
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50%标准给予补助;在5年内对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世界500强设立综合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设立功能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上市支持
对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市级财政最高奖励2000万元(含省政府400万元奖励);对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含省政府300万元奖励)。如企业在A股、境外均实现上市的,可同时享受A股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
对招商引资迁入我市投资经营的异地境内外上市公司,或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且守法经营的,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含省政府3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产业基金支持
建立500亿元产业基金。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龙头项目,可申请市级产业引导基金。
第八条 物流成本补贴
新引进工业企业达产后,对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达到一定标准,可按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人才支持措施
招商引资企业引进人才符合我市“333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新鄂州人”产业领军人才计划、企业“千名引硕工程”资格条件的,可享受相应支持政策。自企业首个纳税年度起3年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成员,单个企业人数不超过10人)对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给予每人一定的奖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协助企业招聘人员,并按照“我选湖北·青英汇鄂州”计划标准给予补贴,落实住房保障政策、子女入学等配套服务保障。
第十条 招商激励奖励
对经投资方和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共同确认的社会组织(包括中介招商、商协会等组织)或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成功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按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奖励资金分期兑现,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后兑现30%,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时兑现70%。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亿元以上项目奖励,实行“一事一议”。该奖励措施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年度内有效。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补资金政策和渠道,除市级已明确的外,根据属地原则分级负责兑现。各项政策由具体负责的市直部门组织协调落实。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个人承担。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在鄂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至少10年不变更项目引进地纳税义务的招商引资项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发布前已签订的合同,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办法由鄂州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