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1-23 11:10:41 阅读量: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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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有区域竞争力的现代工业体系,促进我县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助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独立核算的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新落户或新上项目工业企业。

第二章  开办入驻

第三条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品牌500强、中国医药工业100强、境内外主板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的绝对控股及相对控股公司)、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落户托克托县新办独立法人机构,且对托克托县年度经济贡献10万元以上的,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给予开办奖励50万元。如上述企业在托克托县设立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的,则开办奖励可提高至100万元。

第四条细分行业龙头企业(机构)、商务部认定的跨国公司、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落户托克托县新办区域总部型独立法人机构,且对托克托县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给予开办奖励50万元。

第五条鼓励校院企地开展科研协同攻关,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新型材料、精细化工等领域研究。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落户托克托县新办独立法人机构,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给予开办奖励20万元。

“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境外知名高校的下属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产业示范基地落户托克托县新办独立法人机构,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给予开办奖励30万元。

第六条估值达5亿元以上的具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非上市新经济企业或新兴产业企业,落户托克托县新办独立法人机构,且对托克托县年度经济贡献20万元以上的,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给予开办奖励30万元。如上述企业在托克托县设立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的,则开办奖励可提高至50万元。  

第七条对新办和新增资的外商企业投资项目(含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投资项目),注册资本金或新增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按照其自注册或增资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美元或等额外币、跨境人民币)外资部分的4‰(按照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已落户企业通过扩大投资或新增投资获评为国家重大项目、自治区级重大项目、市级重点项目的,在认定通过当年分别给予该项目经营管理团队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额外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的额外一次性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支持工艺技术装备先进和能效水效先进的“两个先进”企业优先入驻,原则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呼和浩特市平均标准。

第十条对入驻托克托县的企业,保证用地达到“七通(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一平”水平。

第三章 企业培育

第十一条享受完托克托县新办企业的产业扶持政策后,经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优势企业,且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5%-15%的,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以其对托克托县实际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2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以其对托克托县实际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3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二条年度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以企业对托克托县年度经济贡献的3%为参照数,次年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企业高管(不超过5名)在托克托县汇缴的个人年度经济贡献,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以对托克托县实际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连续5年给予高管人员奖励,奖励次年兑现。

第十四条企业其他高级人才(不包括5名高管人员)个人年度薪金达30万元以上的,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以其对托克托县实际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奖励次年兑现。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总部+基地”模式,鼓励外地总部企业将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管理职能总部落户托克托县,以其对托克托县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五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五年按50%给予产业扶持。

经认定的托克托县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经商务部或自治区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企业地区总部,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奖励工业企业发展。对落户托克托县的工业企业,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按以下类别进行扶持奖励。

(一)新办企业扶持。在托克托县新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企业,以其对托克托县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五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五年按50%给予产业扶持;其他新办产业以其对托克托县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两年按50%给予产业扶持。

(二)上台阶奖励。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40亿元,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年工业总产值超过40亿元后,每增长10亿元,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持续贡献奖励。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年增长较当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增速高30个百分点以上,按照对托克托县实际经济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3亿元的企业,年增长较当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增速高20个百分点以上,按照对托克托县实际经济贡献的7%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在3亿元-5亿元的企业,年增长较当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增速高15个百分点以上,按照对托克托县实际经济贡献的8%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在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年增长较当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增速高10个百分点以上,按照对托克托县实际经济贡献的9%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年增长较当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增速高5个百分点以上,按照对托克托县实际经济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

第十七条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开展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按照创新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县域境内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按照上级实际到位专项资金的1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十八条对入驻托克托县的鼓励类产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享受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为支持企业发展制定的税收、财政补贴等普惠政策。

第五章  配套政策

第十九条经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优势企业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县公安局、县人社局相关落户政策及程序依法办理落户。

经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优势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的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等由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等县级相关部门给予便利。

第二十条  对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自治区、呼市有明确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二十一条保障企业对水、电、气等生产要素的需求,政府积极协助用电大户参与电力多边交易,享受优惠电价。

第二十二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凡在托克托县投资新建项目,全部纳入托克托县全程保姆式专员服务范围,加强对项目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企业应优先招聘本地员工;企业每吸纳1名托克托县籍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就业,给予企业每人5000元一次性奖励,人数以参加社会保险实际人数为准。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本地生产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享受本优惠政策各类扶持的企业,税务登记关系必须在托克托县,企业在托克托县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10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托克托县的,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享受本优惠政策扶持的企业视为同意本条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符合本优惠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同时又满足上级扶持政策条件的,可重复申报,但上级政策要求托县配套资金的,配套部分予以扣除。同一项目的同类事项或本优惠政策中的同类扶持奖励政策不能重复申请,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优惠政策未涉及内容,可在协议中另行约定。对托克托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和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七条依据本优惠政策享受扶持的范围为本优惠政策生效之日以后的新上项目企业。在本政策发布之前已经签订正式协议的项目,继续按原协议执行;已享受原政策扶持的,继续执行原政策至扶持期满。

第二十八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TXZG--2021--3号,由托克托县工信和科技局负责解释。本政策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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