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优化产业结构,做大产业规模,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吸引更多的外来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集聚,推进我市“三地两区一中心”建设,助力我市全面建设海南东部中心城市,打造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第四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本办法正式印发实施后新落户我市的招商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业布局、集约用地等要求,且在我市完成项目公司注册和税务登记,形成实际税收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新落户我市的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且同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项目以及商品住宅类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已享受省级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叠加享受我市现行优惠扶持政策,且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投资奖励
第四条 对年度实际投资额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招商引资项目,分别按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二年内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不含土地成本)的1‰、2‰、3‰给予企业财政奖励。
第五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行业20强企业在我市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以及新设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政策。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热带高效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在投资强度、年度产值及亩均税收达到省相关控制指标要求,行业发展处于领先地位且区域带动性强,是我市重大龙头项目的,在约定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支持,由市招商局牵头相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贡献奖励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公司自纳税年度起三个自然年度内,引进持有《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和“天涯英才卡”的各层次人才,且年工薪收入20万元(含)以上员工,按其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市级财政贡献额的70%给予财政奖励。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琼海本地户籍居民,同工同酬并遵照琼海市人社部门管理要求完善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保障措施,安排琼海本地户籍员工职位人数占项目公司总员工人数达60%,且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琼海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我市优先为项目公司争取培训、就业等相关政策扶持资金,并指定相关部门协助招工、培训。
第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公司在技术创新、品牌创建、企业上市、货物进出口、服务贸易、利用外资等方面的任一项经营业绩经省、市政府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对促进琼海产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可由市政府产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单位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热带高效农业的招商引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三个自然年度内,比照项目公司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级财政贡献额,按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第四章 用地保障
第十二条 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热带高效农业招商引资项目优先申请列入省重点项目和市重点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十三条 位于我市重点产业园区内的主导产业项目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出让底价原则上以土地开发成本价供给。
第十四条 经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具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底价可参照全国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及相应的土地用途修正系数进行价格评估后以市政府集体决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全市实现将企业开办时间控制2个工作日内,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实现“一网通办”。对市级及市级以下层面承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由“优化准入服务”调整为“备案”和“实行告知承诺”。探索实施住所承诺制和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提高企业核名一次性通过率。
第十六条 对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将社会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环节的审批时间控制在86个工作日内。实行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将施工许可审批时限缩短为1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优化我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方式和流程,将规划、消防、人防、国家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纳入联合验收并限时办结,实现“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联合验收新模式。
第十八条 对省、市重点社会投资项目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前介入指导服务和“企业代办”服务,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审批办件“一窗受理”“一口出件”。
第十九条 建立我市“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
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机制。以“联合测绘”为基础的多部门集中并联统筹验收,实现“监管不扰民”,减轻项目业主负担,创新政府服务新模式,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监管效率。
第六章 引荐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开展中介招商。在本办法正式实施之后,凡接受琼海市招商局委托的招商中介机构促成省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建设且成功落户我市的,按本办法规定可申请项目引荐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请项目引荐奖励的引进项目应符合琼海市产业发展规划,项目投资强度、年度产值、年度税收和环保必须达到省相关控制指标要求。项目企业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均在琼海市辖区范围内的独立法人实体,且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项目、商品住宅类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
第二十二条 引进项目开工建设后,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招商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招商中介机构成功引进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及最终控制人为境外市场主体的纯外资企业并实现合作协议(或承诺)约定,对招商中介机构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按引进项目开工建设后二年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不含土地成本)的1‰一次性给予招商中介机构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优惠政策扶持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招商中介机构),提供申请书、缴税凭证、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数额证明(以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数据为准)等材料,向琼海市招商局备案审查。由琼海市招商局组织核查备案材料并上报市政府审批,琼海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文件及时兑现企业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自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扶持年度起,须承诺在本市经营并纳税三年以上,凡经营期未满三年而撤资、迁出本市的企业,其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予以全额追回。
第二十六条 将本办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奖励或支持补贴资金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我市各类财政奖励和扶持资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由琼海市招商局会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琼海市招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