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招商引资政策(2019版)

来源:沙洋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1-15 11:40:10 阅读量: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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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用地保障

(一)对各类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积极推进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期限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允许企业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对未建成、建成未投产、破产的企业,按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收回土地,并收回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明确供地方式、土地使用期限的函,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窗口申报,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兑现。

企业提供分期缴纳价款申请书、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窗口申报,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后与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分期缴款事宜。

(二)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取得,并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依法完善土地出让手续。

开发区管委会提供发改、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拟供应土地上工业项目所属产业类型以及注明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函,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窗口申报,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兑现。

(三)对符合我县物流业布局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标准出让。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类型和符合我县物流业布局规划的函,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窗口申报,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兑现。

(四)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建设的旅游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提供项目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建设的情况材料,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窗口申报,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兑现。

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一)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给予4.5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二)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给予5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三)对于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给予5.5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四)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以上的项目、国家公布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内的项目,扶持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提供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票据,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窗口申报,由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县经信、招商等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兑现。

三、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厂房、设备等)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部分按照4%给予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部分按照5%给予补助;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重资产政策的除外)

企业提供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固定资产会计凭证(企业自建自购部分),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窗口申报,由县发改部门牵头,会同县招商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兑现。

四、重资产建设支持

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约定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县平台公司投资招商引资项目最高可参股20%,并约定清算退出期。退出时,除收回原始投资额外,按照协议约定,还要收取相关财务成本。)

县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实施。

五、外商投资奖励

对在本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3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1500万美元以下,且形成实际投入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1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且形成实际投入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且形成实际投入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企业提供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实际到资凭证、投资者出资证明书和财务报表等,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窗口申报,由县招商部门牵头,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兑现。其中,“实际到资”指在本县新设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资(包括增资)。

六、税收贡献奖励

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投产后,前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缴纳税收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企业投产并产生税收后,由企业提供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税收缴纳完税证明(税务部门审核盖章),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窗口申报,由县财政部门牵头审核,报政府审批后,于次年3月底前兑现。

七、产业基金支持

县政府设立不少于1亿元的产业发展基金,对县域范围内符合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龙头企业和产业带动力强的大项目,给予产业基金支持。

根据项目洽谈需要实行“一事一议”,需申请市级产业基金支持的,由县金融办向荆门江汉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方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地方金融工作局会同中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审核实施,并按程序报荆门江汉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八、物流成本补贴

新引进工业企业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可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企业提供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企业营业执照、物流费用会计凭证,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窗口申报,由县交通部门牵头,组织财政、招商等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兑现。

九、人才政策支持

(一)对新引进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达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其所属在我县工作生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总名额不超过10名),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每年按9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八年。

企业提供书面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名单、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窗口申报,由县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兑现。

(二)支持大学生到新引进企业实习实训,对实习实训大学生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实习实训补贴,最多发放3个月。

实习生本人到县人社部门登记备案后参加实习,实习期结束后由企业提供书面申请资料及实习生名单,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窗口申报,由县人社部门牵头审核,报县财政部门兑现。

(三)为新引进企业组织人才招聘、用工招聘等专场招聘会,并开展订单式培训。

企业提供书面申请、用工计划、培训计划等材料,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窗口申报,由县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县人才办组织实施。

十、政府购买中介服务

对在县域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材料、绿色食品、装备制造、现代物流及其他新兴业态类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30个服务事项及涉中小微工业企业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事一议”。

根据项目洽谈的需要实行“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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