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的实施意见》(武发〔2017〕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新投资设立的现代商贸、工业服务、健康服务、金融等产业领域内的企业。
除上述条件外,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本区管辖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承担纳税义务,且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统计关系、不减少注册资本的独立法人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奖励和补贴资金。
第三条 【企业落户奖励】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根据行业分类、实缴注册资本,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引进总部企业,经认定,在享受市级财政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区财政另行奖励。世界500强、央企、民营企业500强及各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再给予300万—1000万元奖励资金。以上支持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3年依次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第四条 【平台落户奖励】对到本区创办众创空间、双创(众创)示范基地、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创新小镇、创新街区)的国内外知名机构,给予运营主体50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五条 【房租支持】在本区设立(迁入)总部企业或者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龙头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经认定后3年内按房租合同价格每年给予30%的补贴,享受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享受资金支持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励】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根据产业类别、年营业收入,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载体奖励】对本区楼宇、园区等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招商,引进世界500强、央企、民营企业500强及各行业龙头企业的,经认定,按照总部功能等级及税收贡献度,每引进一家企业分别给予楼宇、园区经营主体20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引进外国官方驻汉机构的,参照以上引进总部企业奖励标准,给予楼宇、园区经营主体一定额度的奖励。奖励资金分3年依次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第八条 【高管人才奖励】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高管人才和境外来汉的产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补贴,5年内以其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际纳税额对本区财政贡献的100%为标准,给予财政补贴。对新引进的产业领军人才个人给予10万—6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九条 【一企一策】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企业(项目),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本办法不与硚口区其他现有优惠扶持政策重复享受。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来源:硚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