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县产业建设决策部署及相关会议精神,参照《梅州市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相关政策措施,结合五华县工业园区主导产业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我县先进制造业及主导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培育形成高增长、高质量的先进制造业及主导产业集群,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新落户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河东绿色生态工业小镇、华城工业园、安流工业园,从事高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先进轻纺、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产业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或符合五华县园区主导产业发展的项目。先进制造业细分领域按《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统计局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统计新口径的通知》(粤经信规划函〔2017〕121号)执行;园区主导产业为五金机电、食品饮料、大数据、云计算、新能源等产业。
购地、租地项目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4亿元以上或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在本文政策基础上,对项目合理需求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租赁政府标准化厂房项目达到落户所在园区规定投资强度(产业转移园和河东绿色生态工业小镇1500元/㎡、安流工业园和华城工业园1246元/㎡)和纳税强度100元/㎡/年(计算公式:年纳税额/租赁厂房面积),且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享受本措施相关奖励条款。
二、项目落地进度奖励
以项目落户所在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为基准,按照“项目实际购地面积x固定资产投资基准强度x5%”的标准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在签订项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动工建设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x40%奖励;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主要建筑物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x30%奖励;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投产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x30%奖励。(牵头单位:县产业转移园管委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工商务局)
三、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一次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厂房建设实际投入金额按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以下类同)、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的奖励;机器设备实际投入金额按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600万元、90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县产业转移园管委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工商务局)
四、租赁厂房优惠
对租赁政府厂房的项目,按“三免两减”(第1—3年租金全免,第4—5年减免一半租金)提供租金优惠。对需购买政府厂房的,可采取“首付+分期付款”方式,最多分期五年结清。对租用政府厂房年满8年,有意愿取得厂房产权的,可按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程序,将厂房产权出让给该企业,并按照出让价的30%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县国资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科工商务局、县产业转移园管委会)
五、高端人才奖励
项目投产当年起5年内,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3名)和技术骨干(3名),其在五华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工商务局、县产业转移园管委会、县税务局)
六、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企业需在五华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五华、不改变在五华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企业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应合理合法明确项目建设年限及年纳税目标额度。若企业违反承诺,政府有权撤销扶持措施并追回奖补资金。
八、其他具有行业代表性、对县域经济具有较强拉动性的项目,经五华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后参照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
九、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其中适用期限为五年或八年的条款按五年或八年有效期执行)。
十、本县以往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如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本措施由县科工商务局会同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来源:五华县科工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