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县内外企业在我县投资兴业,鼓励现有企业持续在我县扩大投资,吸引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加速推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呼政发[2021]9号)文件精神,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招商引资贡献者实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奖励对象
对招商引资贡献者即为托克托县引进项目、企业有突出贡献的现有企业、单位和自然人(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及其所属干部职工、及上述人员近亲属)予以奖励。(以下称奖励对象)
(二)奖励对象判断标准
引进项目或产业中,判断被奖励的奖励对象为:参与项目洽谈,使目标企业及项目最终在我县注册且纳税,经投资方、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共同确认的企业、单位和自然人。
(三)奖励项目
1、县内外企业在托克托县县域内新投资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产业或项目。
2、现有企业增加投资,符合托克托县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等要求,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产业或项目。
3、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新引进的科技创新机构、研发机构,比照产业项目列入奖励范围。
4、下列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1)房地产开发项目;
(2)基础设施项目(社会投资项目除外)
(3)没有增加投资的并购项目;
(4)PPP项目和非竞争领域投资项目。
二、奖励条件
1、符合托克托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农业以及旅游、商贸、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新建项目或新落户企业。
2、奖励金额兑现按照项目开工后兑现10%,项目投产后再兑现剩余的90%。
3、奖励对象的奖励按项目计奖,一个项目享受一份奖励;企业、单位或自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奖金分配由被奖励人自行协商决定,并提供书面分配方案。
4、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被奖励人自行承担。
三、奖励标准
本方案奖励按照新引入企业或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额度实行分阶段累加、按比例奖励。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实际投资额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含)部分的按到位资金的3‰奖励;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部分的按到位资金的2.5‰奖励;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部分的按到位资金的2‰奖励;
4、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实际投资额10亿元以上部分的按到位资金的1.5‰奖励,最高封顶奖励500万元。
例如: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实际投资额12亿元的,计算奖励金额如下:5000万元x3‰+5000万元x2.5‰+9亿元x2‰+2亿元x1.5‰=237.5万元。奖金兑现按照项目开工兑现10%即兑现23.75万元,项目竣工投产兑现剩余的90%即兑现213.75万元。
四、奖励程序
(一)奖金申请。每年元月上旬,符合奖励范围的奖励对象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单位)情况简介、项目情况简介、到资凭证、投资方和承接地的证明材料等。
(二)奖金初审。项目承接园区、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确认,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核实。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核实情况,将拟获奖项目及奖励对象提交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并确定初审名单。
(三)奖金评审。初审名单提交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对拟获奖项目、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向奖励对象下发奖励通知。
(四)奖金实施。县财政局要统筹市级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资金,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根据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奖励通知兑现奖励资金。
五、跟踪管理
对以虚假手段骗取、冒领奖励资金者(包括抽离资金、减资以及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骗取、冒领奖励资金者),一经查明属实,将依法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不影响与原先企业达成的其他优惠政策的实施。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为两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TXZG—2021—2。
(三)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来源: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