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有效防止“假招商、招假商”,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现就规范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信息收集处理
(一)信息建档。单位或个人获取招商信息后,填写《招商引资项目信息情况表》(见附件1)报送招商引资部门(以下简称招商部门),招商部门负责将信息录入《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统一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信息档案,每月上报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二)信息初核。招商部门根据招商信息所涉产业,将信息转经济发展、商务统计、社会事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住房与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部门对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安全政策等进行初核,初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招商部门。招商部门对符合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要求和园区规划的项目按程序上报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委领导。
(三)信息联审。通过初核的项目,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委领导组织招商、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商务统计、财政、住房与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公安、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其可行性进行评估。通过联审评估的项目,招商部门形成《招商引资项目联审单》(见附件3),经参与联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送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定。项目联审评估的重点包括:企业法人及股东身份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是否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有技术优势、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是否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等。
二、项目对接洽谈
(一)项目洽谈。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的联审项目,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委领导或项目洽谈责任领导牵头,招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经济发展、财政、住房与城乡建设、商务统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自然资源规划、税务及信息提供单位(或个人)等部门与投资方洽谈。洽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投资额度、建设内容及实施计划,主要产品及规模,产值、税收等经济社会效益,项目选址、要素配套及扶持政策要求,项目环保和安全要求等。招商部门汇总洽谈情况形成《招商引资项目洽谈情况表》(见附件4),报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核。
(二)项目考察。招商引资项目坚持凡引必察。招商引资项目考察由招商部门统筹,制定考察方案,报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签后实施。考察重点包括:企业的建设、管理、运行情况;总体规模、行业地位、经营业绩;企业的信用情况;投资者的相关背景情况;资金实力、研发实力、技术储备;工艺技术、技术应用阶段、安全环保状况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重大及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邀请业内专家参与考察。
(三)项目会审。考察结束后,招商部门牵头草拟考察报告,提出项目引进建议,经考察组全体人员审核签字后,提交党工委、管委会决策。
三、项目协议签订
(一)协议草拟。会审决策同意引进的项目,由招商部门草拟投资协议初稿,经参与考察的相关领导和人员审核签字后,提交党工委、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投资协议初稿需对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经济社会效益、建设计划、占地规模、项目选址、政策支持、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出条件等进行明确。
(二)集体研究。组织召开党工委会或主任办公会,视情况邀请法律顾问参加,对项目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招商部门负责准备会议相关资料,包括附表一、二、三、四及考察报告、投资协议等。
(三)协议签订。经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引进的项目,招商部门负责根据会议研究意见修改,形成正式投资协议,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经开区司法所、法律顾问把关,再报党工委、管委会分管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及主要领导审签。正式投资协议原则上由管委会主任签订,也可由管委会主任委托其他副主任(党工委委员)代表经开区管委会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由招商部门存档,落实专人保管,同时复印分送经济发展、财政、住房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正式协议原则上应附项目选址图、园区地下管网布局图、电力系统规划图等相关资料。招商部门建立《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统计表》(见附件5),定期报送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四、项目监管服务
(一)项目服务。为推进签约项目尽快落地建设,实行工作专班制,由工作专班统筹抓好协调服务工作。工作专班的成立由招商部门牵头提出方案,上报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工作专班由1名委领导、1个牵头责任部门、2—3个配合部门组成。
(二)项目监管。工作专班(或项目联系责任部门)负责全程监管项目建设和运营,督促投资企业切实履约,加强项目履约管理和风险控制。风险控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用地抵押贷款、扶持政策兑现、土地利用、规划设计、安全环保、股东变更等方面。工作专班每季度向招商部门书面反馈项目履约和推进情况。招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形成《招商引资项目履约情况表》(见附件6),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定期报送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
(三)项目清退。工作专班(或项目联系责任部门)对未按协议履约及绩效未达到要求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形成项目履约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报党工委、管委会决策。未按协议履约的项目,可采取减少供地规模、收回扶持政策、全面清退等措施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责任追究。对在项目引进及监管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项目严重失真、失管、失控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国家级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