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 法适用于印发之日起机构所在地位于绥阳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经 营并纳税的企业和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第二章细则
第二条 对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获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称号的,符合省市补助政策的,按省市政策进行奖励(省级给予 一次性奖励30万元;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对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年薪在30万元以上的 企业高层次人才,按照当年个人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给予5年奖励 (前2年每年100%,后3年每年50%)。引进人才待遇按《中共 遵义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名城聚才工程” 的若干意见》(遵党发〔2017〕6号)兑现。
第三章农业产业招商优惠
第四条新获国家级认证机构评定的“两品一标”、绿色农 产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奖励申报主体E万元。
第五条 新获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并授牌的一 次性奖励1万元;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并授牌的一次性 奖励10万元;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0 万元。通过农业、市监、税务等部门考核,正常运营一年后兑现。
第六条 产业化龙头企业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 术,成功研发并申报新获得专利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对新获国家标准,贵州省地方标准的中药材品种,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个,15万元/个。
第四章工业产业招商优惠
第八条 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筑安 装、设施设备亩均固投10。万元以上,亩产值200万以上的购地 产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依法取 得土地,在项目投产达产实现合同约定年度产值、税收后,按固 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下、1亿元至3亿元、3亿元至5亿元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亩、5万元/亩、10万元/亩;5亿 元以上采取“一事一议”确定奖励额度。
第九条 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自投产之日 起,每千平方米厂房年完税25万元以上或销售收入达800万元 的,实行五年厂房租金补贴,前两年所缴租金全额补贴,后三年 按缴纳租金的50%补贴,在租期年度后视完税情况兑付。租用标 准厂房的企业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经研究同意,可采取分期付款 方式,以厂房评估成本价格购买通用厂房现房。
第十条 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对00万元以上,年主营 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在300万以上的企业 给予五年资金奖励:第1年、第2年按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80%, 第3年、第4年按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60%,第5年按年税收县 级留成部分50%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当年有技改项目且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的高端装备制造企业,按技改后当年新增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工业企业新增入规入统的,一次性奖励5 万元。
第五章第三产业招商优惠
第十二条注册地在我县,且在境内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省 级奖励400万;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 予省级奖励350万元;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 牌的企业,给予省级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新入驻服务业企业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 经营主体(含企业和大个体),当年入规入统的,给予一次性奖 励2万元。
第十四条对新引进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县年主营业 收入达到统计规模标准的市场主体,如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 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
融服务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科技公司等)年 税收在300万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80%。
第十五条 对新获国家、省级职能部门评定的国家级、省级 研学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级、省级康养旅游 示范基地;国家级、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国家级、省级劳 动教育基地,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全额进行补助。
第十六条 对投资额在5000万以上的大型国内知名特色旅 游演艺项目投演一年后,按当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一 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对新入驻的红色培训机构,培训期间学员食宿均 在我县且年培训量在5000人次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 总部设在我县的教育培训机构、红色培训机构,每家给予一次性 奖励2万元。
第十八条 新引进自持物业且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额限额 以上统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给予三年奖励;按年税收县级留成部 分的40%、30%、20%逐年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对新获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省级电子商 务示范企业、示范园区或示范平台的企业,按年税收县级留成部 分的70%逐年进行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第二十条 对新入驻年营收在2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按 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80%作为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第二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医院、月子中心、健康管理、养老
机构、心理咨询机构,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按 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60%、50%、40%进行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第六章“一事一议”政策
第二十二条对我县产业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带动 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和地方经济贡献高、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 型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
第七章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适用并享受绥阳县产业招商各项优惠政策外, 符合享受省、市招商优惠政策的,省级、市级财政直补资金部分 按政策规定享受。各级政府财政奖励、补助资金不计入企业投资 金额。
第二十四条适用并享受绥阳县产业招商各项优惠政策的 企业,其各项奖励资金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企业税收县级留成部 分。
第二十五条 在政策扶持期间,发现企业有骗取财政奖励或 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取消扶持资格并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 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兑现程序
第二十六条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执行,由投资企 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资料(企业缴纳的税收税票、符合 规定的发票和固定资产统计报表、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 告、银行进账单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复核,符合条件的报县 人民政府研究,按程序予以兑现。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相关政策 相抵触或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时,以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来源: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