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支持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加快引进落户一大批高质量产业项目,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参照一些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加快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通过对项目引荐人的奖励、激励,每年力争引进一大批高质量产业项目。
三、主要内容
(一)项目引荐人
项目引荐人指向我县招商部门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引荐投资者来诏投资并最终促成项目落户的关键个人或机构。根据其发挥的作用,分为:
1.项目信息引荐人:向我县招商部门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并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开展对接洽谈,项目最终落户诏安。
2.项目推动引荐人:向我县招商部门提供项目投资信息,推动投资方与我县招商部门开展对接洽谈,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认可,项目最终落户诏安。
项目引荐人可以是社会人士、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本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同一个引荐项目只认定1名引荐人,若项目出现2名或2名以上引荐人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资格确认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励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
(二)奖励条件
引荐项目必须是在我县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项目公司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截止日期为奖励申报日期)符合下列任一奖励条件: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在诏安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达到合同所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
2.实缴注册资本:内资项目公司的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外资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
(三)奖励标准
1.项目引荐人(不包括本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荐项目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经审核通过,给予如下奖励(以下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1)项目信息引荐人奖励:对于投资项目信息引荐人,给予一次性信息奖励金3万元。
(2)项目推动引荐人奖励:对于投资项目推动引荐人,可选择下列奖励标准之一申请奖励。每个项目推动引荐人奖励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①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②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项目公司自设立登记之日至奖励申报日期为止贡献本县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3)重点项目叠加奖励
对项目推动引荐人成功引进近三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台湾百大企业、中央企业、境内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等知名企业的项目,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叠加奖励。
(4)外资项目叠加奖励
除以上奖励外,对项目推动引荐人成功引进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的项目,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叠加奖励;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叠加奖励。
2.项目引荐人为本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荐项目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经审核通过,给予项目推动引荐人如下奖励:
(1)项目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的内资项目,给予个人嘉奖奖励;项目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给予个人记三等功或记功奖励。
(2)项目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给予个人嘉奖奖励;项目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给予个人记三等功或记功奖励。
(四)申报程序
1.引荐项目备案
引荐人开展引荐项目工作时,在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对接洽谈后,应第一时间填写《诏安县项目引荐人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1),向县工信局办理项目引荐人备案手续。如属于引荐团队,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项目引荐人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
2.引荐项目奖励申报
引荐人应在项目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报奖励(若第3年在申报期后达到奖励条件,可延至次年申报)。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1)申报材料:项目引荐人应向县工信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①《诏安县项目引荐人备案申请表》《诏安县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申请表》(社会人士)或《诏安县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②项目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③若申请项目推动引荐人奖励,还需提交体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或实缴注册资本内容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④若受理单位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项目引荐人应按要求补充提交。必要时,受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2)项目审核:县工信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由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县政府批准。
(3)奖励兑现:奖励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县工信局兑现。项目落户所在乡镇(区)负责通知引荐人领取奖励金。在发出奖励通知6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引荐人可择优申请,但不重复享受。奖励金基数为申报日期止的实际发生数,其后因项目变化使得可获奖励金额增加的,不再给予奖励。
(五)监督管理
1.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及奖励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追回资金并依纪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各乡镇(区)要认真做好项目引荐人奖励申报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放奖励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发放奖励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设立的项目,在有效期后达到项目引荐奖励条件的,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我县其它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谢丹竑
联系电话:13328808888
解读单位:诏安县工信局、财政局
来源:诏安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