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东至行政区域内投资、注册、纳税、纳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资源性加工业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第二章 土地扶持
第三条 鼓励制造业项目向园区集中,落户园区的项目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扶持政策:
对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的制造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工业基准地价或工业用地最低价的90%执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工业基准地价或工业用地最低价的80%执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工业基准地价或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执行。
对省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四条 新引进项目竣工后,亩均投资强度或投资总额未达到合同(协议)约定的,不享受土地扶持政策,由企业按出让挂牌时的基准地价或工业用地最低价补齐土地款。
第五条 新引进制造业用地项目,对其土地使用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予以奖励,建设期间(建设期不超过两年)给予100%奖励,经营年度起3年内每年给予50%奖励。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第六条 引进的制造业项目列入《东至县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项目库》,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地价款)或设备购置额实施贷款贴息,补贴资金不超过贷款总额的3%。对先进型、龙头型、技术型大项目,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补助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 产业引导基金扶持
第七条 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县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第八条 产业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县属国有投资公司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县属国有投资公司资本金投入合资公司比例双方商定。
第九条 产业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模式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参股比例双方商定。经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五章 厂房租售补贴
第十条 鼓励各类投资者在开发园区内选择标准厂房投资项目,对于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购买标准化厂房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补贴,对租赁标准化厂房前三年每平方米每年补贴50元。
第六章 人才引进扶持
第十一条 企业新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工程师和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的,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并分别给予每人每月800元、800元、1000元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 企业从县外新引进人才,优先提供人才公寓等人才安居工程。
第七章 总部经济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新引进企业总部,给予经营贡献奖励。从企业正式生产运营之日起3年内,年纳税额达到1000-3000万元的,按企业总部新增税收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50%给予扶持;年纳税额达到3000-6000万元的,按新增税收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60%给予扶持;年纳税额超过6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税收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70%给予扶持,此项奖励不含在本地生产所产生的上年度税收基数。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新引进企业总部,从企业正式生产运营之日起营业收入、纳税额度年保持增长5%以上的,对董事长、总经理每人每年奖励10万元。
第八章 现代服务业
第十五条 促进自主创新,扶持科技研发孵化器企业发展。企业孵化器落户我县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众创空间(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促进电子商务业的发展。
对于入驻我县的电商销售企业,年网络交易额或年服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
对在东至投资运营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新认定的3A级、4A级、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10万元、25万元、50万元。对当年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园区、仓储中心、配送中心、分拨中心项目,按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新引进的大型商贸流通主体(纯商业综合体、商业广场)和专业市场,建筑面积分别达到3万、5万平方米,开发商或运营商自持面积不低于35%,运营满一年的,给予当年投资贷款利息发生额10%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主体最多连续享受补助不超过五年)。
二次招商引进国际500强、国内100强商贸流通企业,每引进1家给予引进主体法人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十八条 促进旅游、健康养老、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
对单体(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等,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元;
投资兴建区域性游客集散中心,经营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功能涵盖停车、住宿、餐饮、旅游购物、游客咨询、休闲娱乐及其他旅游服务功能,项目建成投用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投资温泉、游艇、休闲农庄、特色民宿等新业态旅游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新建、整体改造提升,打造以户外运动、风情美食、旅游服务、旅游纪念品、古玩字画、养生休闲等业态为主题的特色街区,开街2年内,主营业态所使用的商业用房面积比例达到本特色街区全部商业用房面积的70%以上,一次性奖励特色街区运营管理公司营销宣传经费100万元。
新办健康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达到6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的使用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一次性建设配套补助。
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4A级、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景区,分别奖励20万元、20万元、5万元。
在我县新建文化体育设施的,按其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含)、500万(含)元以上的,项目竣工经审计,分别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6%、4%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九条 支持节能环保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以PPP和第三方服务等模式投入节能环保服务业。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其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新建项目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制,保障重点项目落地,实现落户企业3个工作日内注册、50个工作日内取得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及企业中层管理干部和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在办理落户、子女上学医疗服务、职称待遇等方面与本县市民、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额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技术含量高、税收贡献率大的重大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兑现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本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东至县扶持产业发展“1+2+7”政策体系的通知》(东发〔2016〕8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共东至县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