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社会有效投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政策适用于电线电缆、绿色食品、新能源等主导产业以及芜湖市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第二条 土地供给
2.对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按照规定挂牌出让,土地价格按工业基准价执行。
(1)无为经济开发区(含“一区四园”)固定资产投资低于200万元/亩或一个统计年度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低于20万元/亩的招商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各镇固定资产投资低于150万元/亩或一个统计年度税收低于10万元/亩的招商项目不再单独供地。
(2)对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达不到投资强度或税收要求,确需供地的,由载体单位提请无为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供地。
3.对新引进项目,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和投资合同约定,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原则上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三条 经营贡献
4.对新引进项目,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从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含试运营收入)之日起,以其当年申报纳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额度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固投奖励
5.对新引进项目,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和投资合同约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可给予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奖励。
第五条 子女入学
6.针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的招商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的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可结合个人意愿,安排到城区小学或初中就读。高中阶段入学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合同监管
7.载体单位与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合同》时,在投资总额、项目进度、产出经济指标等方面必须有明确的双向约定,按照“谁签约、谁负责”原则,全程加强对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明显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招商项目,立即启用政策熔断机制,中止合同执行,停止拨付奖励资金,依法追回奖励扶持资金,并依法严厉打击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附则
8.对新引进的现代农业类、现代服务业类等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应奖补办法。
9.各载体单位自行签订投资合同时,不得突破本政策奖补范围。对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特别重大项目,可给予以上政策之外的特别政策扶持,实行“一事一议”。
10.本政策所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生产性机械设备设施、厂房、办公设施、基础设施、规划设计等配套建设资金,不包括土地费用和流动资金。
11.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1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两年。同时,《关于印发<无为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的通知》(政办〔2017〕37号)文件自行终止。本政策由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 无为市投资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