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来源: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0-15 10:20:13 阅读量: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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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商引资行政工作程序,完善招商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巩固和扩大招商引资成果,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拟进入我县的所有工业项目。

二、项目准入条件

项目须在我县注册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并在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注册登记。

(一)产业类型

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符合我县准入产业目录及重点发展产业方向(参照《深圳福田(和平)产业转移工业园允许入园产业目录》)。

(二)项目类型

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中央直管企业或民营百强企业、省内外大型骨干企业的投资项目,重点引进投资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的拥有较强综合实力的企业。

(三)投入产出准入标准

1.自购地建厂房项目。合同投资额须达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合同投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分期建设的,首期完成投资额须达60%以上。经济效益指标须达到:投资强度人民币160万元/亩以上,产出强度人民币300万元/亩以上,税收强度人民币15万元/亩以上。

2.租赁厂房项目。合同投资额须达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其中投产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须达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按生产、办公场地计算面积,经济效益指标须达到:投资强度人民币2500元/每平方米以上,产出强度人民币4500元/平方米以上,税收强度人民币250元/平方米以上。

(四)建设准入标准

1.入园项目生产区建筑密度不大于45%,生活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

2.建设容积率不得低于2;

3.入园项目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

4.入园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入园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绿地率不大于20%;

5.入园项目在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实现项目动工建设,2年内实现竣工建筑面积不少于用地总规划建筑面积(以经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记载总建筑面积为准)的60%并投产, 3 年内按规划开发利用完毕,如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建设竣工或投产的,则无法享受相关奖励和政策支持;项目用地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原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不计利息收回,项目用地的地上建筑等附着物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建成当年的市场材料、人工价为基础进行评估并下浮30%进行收回。

6.以上为福田(和平)产业转移工业园项目准入标准,县其他工业园区按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没有制定标准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对于重大项目,可适当进行调整,但需报相关部门批准。

三、项目引进工作流程

(一)入园项目提交《和平县工业园项目入园申请书》和《和平县工业园招商入驻项目信息表》。

(二)对符合准入条件,且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由县工商信局会同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项目业主的生产经营状况、产业产能、工艺流程、资格和资质、投资人资信情况、项目履约能力等,并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

(三)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联审。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县领导牵头召集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发改、工商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税务、消防救援等职能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入园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回报周期、生态环保等要素进行评审把关,并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跟进项目做好服务工作。县工商信局负责将相关材料于联审会前3天发至参会单位,各成员单位在会前对项目进行前期审查,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县工商信局负责对通过联审项目的有关材料统一编号,整理存档。

(四)对洽谈成熟,可能涉及环保问题的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环评。同时,由县工商信局初拟项目投资合同书,经企业确认后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五)联审通过的项目,由县工业园管委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提交材料包括《项目考察报告》《项目投资合同书》《联审意见》等,其他会议所需材料参照县政府常务会议有关规定执行。重特大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报县委决策。

(六)对重大、带动性强、效益好、税收高的优质投资项目,按照合规合法的原则,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商洽,并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七)购地或需“一事一议”的项目投资合同,合同文本上须对投资方约定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等经济指标,明确项目动工建设年限以及违约责任。项目公司成功注册登记之日起10日内,投资方及项目公司应共同出具承诺函,承诺项目公司为投资方共同履约的执行单位,受项目投资合同所有条款的约束,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由项目公司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本流程主要适用于购地或需“一事一议”的项目。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工商信局和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项目的考察、评估和谈判;统筹收集、审核项目相关材料,组织开展项目的产业评估;组织召开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并草拟会议纪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项目签约等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负责项目的环保把关、协助指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

(三)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等相关手续的审批;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用地设计条件、红线图;

(五)县财政局负责项目扶持政策资金工作。

五、其他

(一)凡是由我县国有企业投资、合作的招商引资项目,由相关国有企业牵头研究、讨论和实施,县工商信局及相关部门参与研究,工作流程参考本意见。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由县工商信局负责解释。

来源: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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