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市委四届九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2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21〕1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多层次开放合作水平,加快构建“1+4”现代工业体系,在全面执行全国、全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激励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点支持在雅投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雅安生产、加工、销售),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统计,单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大数据、先进材料、装备制造、清洁能源、食品医药等工业项目,同时项目需满足准入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项目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土地供应项目。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8万元/年,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其中农产品加工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年,投资强度不低150万元/亩。
(二)厂房租赁项目。项目达产后每千平方米税收不低于27万元/年(含农产品加工项目)。
第三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性作用的项目,按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并经市人大、政协组织评议通过后,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章 产业优惠政策
第四条 土地支持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对落地在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21〕11号),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二)属于全省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
(三)鼓励企业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出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允许竞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一年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四)对用地需求较大的项目,在已报批用地内优先安排,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全市年度计划指标中进行统筹调剂。
第五条【建厂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税收贡献可给予一定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至10亿元的用地项目,项目达产后年亩均税收达18万元/亩,其中农产品加工项目达产后年亩均税收达15万元/亩,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可给予1%-6%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至10亿元的用地项目,项目达产后年亩均税收达24万元/亩,农产品加工项目达产后年亩均税收达20万元/亩,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可给予1%-8%补助。(工业技改扩能项目参照执行)。
第六条【租厂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入驻标准厂房的,对厂房租金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补贴,企业自入驻标准厂房之日起给予半年项目建设期租金减免支持,半年建设期满后3年内租金减半收取,对当年入驻且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免收当年租金。
第七条【设备支持】被新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以被认定之日为时间节点,根据税收贡献可以给予一定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10亿元的投资项目,项目达产后年亩均税收达18万元/亩,其中农产品加工项目达产后年亩均税收达15万元/亩,对其前三年购置的新生产性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金额再给予1%-6%补助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至10亿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项目达产后年亩均税收达24万元/亩,农产品加工项目达产后年亩均税收达20万元/亩,对其前三年购置的新生产性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金额再给予1%-8%补助支持。
第八条【物流支持】对新引进项目投产后,次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产品外运物流成本占生产成本比重超过15%且符合本政策支持范围的工业项目,经认定后可给予不超过物流费用总额10%的物流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电价支持】引导和支持绿色载能产业项目发展。推进雅安市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将符合条件的新增绿色载能产业纳入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政策范围,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50号)给予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生产用电参与市场化交易,对符合留电政策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业项目,按留电政策实施办法规定予以补贴。
第十条【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符合人才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关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符合人才政策支持条件的,由受益财政按其工资薪金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给予补贴,前两年补贴100%,后三年补贴50%,享受人才补贴的人数不超过上年末企业正式管理人员的30%。来雅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子女需转入本市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的,由项目所在园区提前半年与教育部门对接,按照自身意愿实行指标到校。
第十一条【规费支持】严格落实“规费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在企业设立和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中,参照企业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受益财政按留存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二条【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建设期贷款按企业贷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雅安注册并缴纳税收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资金补助,其中上市申请正式受理后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再给予800万元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科技支持】对引进落户的企业在雅安创立创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且在雅正常运行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产业集群发展支持】对工业企业产业链转移给予扶持激励。在雅安境内新注册产品销售的流通企业或对将产品销售链条转移到雅安结算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起由受益财政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予以奖补。凡采购市内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上下游配套的项目,受益财政分别给予双方企业产品采购金额1%的等额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引进的上下游配套协作项目的企业,由受益财政连续3年根据新引进配套协作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3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县(区)、经开区聚焦重大工业项目引进,根据项目投资额给予对应县(区)、经开区一定工作经费补助:对项目总投资额达10亿元-20亿元(含20亿元),且项目首期投资额不低于总投资额60%的项目,给予50万元补助;对项目总投资额达20亿元—50亿元(含50亿元),且项目首期投资额不低于总投资额50%的项目,给予100万元补助;对项目总投资额达50亿元以上,且项目首期投资额不低于总投资额40%的项目,给予200万元补助。
第三章 中介招商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创新招商举措,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鼓励各类商协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创投公司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成功引进重大工业产业项目来雅安投资建设,按期建成投产并正常纳税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社会引资人,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七条 拓宽招商渠道,聘请招商顾问、招商信息员开展招商引资,凡经招商顾问、招商信息员提供信息引进的工业项目,项目签约落地后,由项目落地园区所在县区给予招商顾问、招商信息员1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属地代办制,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项目落地和建设的所有手续由项目责任领导牵头,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代为办理。实行招商引资项目服务绿卡制度,各职能部门受理项目落地和建设的所有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十九条 政策兑现。由企业向属地招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招商主管部门牵头,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履行约定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估、核查、验收后,由招商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牵头按程序审核后统筹安排予以兑现。扶持政策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申报,第二季度兑付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自享受政策之日起,其在雅安的经营期限不得少于10年。严格落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已落户企业,运营期间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严重偷逃税款的,取消企业享受的各类扶持政策,并对已享受的各类扶持政策进行追缴。
第二十一条 上述各项条款中所提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均不含土地价款。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施行期间,国家、省新出台有关促进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和其他行业部门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各类支持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解决,获得各类支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获得奖励的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二年。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市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雅安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