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招商发展激励政策汇编

来源:寒亭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0-08 12:00:44 阅读量: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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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倾力打造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重商亲商的人文环境、宜居宜业的生态环境。为进一步提升对外商的吸引力,早在今年的7月19日,潍坊市就印发实施了《潍坊市招商发展激励政策》。

《潍坊市招商发展激励政策》出台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潍坊市招商发展激励鼓励政策可以概括为“黄金八条”,从鼓励实体项目、总部经济、高校院所、高端人才落户等方面提出了激励措施,突出了可操作性和导向性,并注重以前出台政策的延续性和创新性。

“黄金8条”亮点内容

投资激励

对实际投资2亿元或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包括现有企业增加投资、企业并购增加投资),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不设下限),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将国内外知名品牌落户潍坊产业化的企业,在前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00-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设立企业,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部分,给予100%补助。对现有企业增加投资的,对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0%以上部分,补助30%;对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补助50%。对重点招商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总部经济项目激励

对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或对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给予激励。对新设立的总部经济企业,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的部分,给予100%补助。对现有总部经济企业,对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0%以上部分,补助30%;对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补助50%。总部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落户潍坊,再给予500-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总部基地、特色楼宇等总部经济平台招引并运营总部项目,对平台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年纳税额的10%给予运营平台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分支机构)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分别给予500元/㎡的购房补贴或3年内房租60%的租房补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鼓励知名企业总部落户。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美元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新设立的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及其他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内资企业总部项目,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激励

在落实《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潍发[2016]35号)的基础上,落实对引进高校的有关政策和对引进高校做出贡献的团队(个人)的奖励政策。对引进高校的支持政策,按照《关于加快招院引校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发[2016]14号)落实。对负责引进高校的中介团队(个人)的购买服务经费标准,根据引进院校层次、规模、科研水平、产业吻合度等因素确定。购买服务经费原则上为200—500万元,其中,引进“985”“211”高校层次二级学院的,每院200万元;引进高校、分校(校区)、研究生院的,每校(院)300—400万元;引进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每所500万元;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引进学校规模达不到预期规模的,按比例扣减购买服务经费。市、县(市、区)按照“以需定招,谁引进、谁投资”的原则,负担对引进院校的投资建设、启动经费、生均补助经费、奖励经费等各项支持经费。市政府将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带动能力强的高校项目的县(市、区)给予奖补。对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内外著名高校在潍坊建立(或共建)的研究院、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200万元资助;对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40万元资助。对引进的国家级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按国家级、省级标准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企业高管人才激励

对符合第一条、第二条政策的招商项目,在落实《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潍发〔2015〕15号)基础上,对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从聘用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100%标准补助企业;对高级管理人员股权退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标准补助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端人才引进和奖励。对企业高管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及其子女,在户籍、就学、就医、参军、出入境等方面享受优先保障待遇。

政府基金支持

对新设企业或新上项目,政府引导基金可根据企业需求,合作设立产业基金或以债券、股权方式投入,支持新上项目、配套园区建设等。

支持社会资本设立产业基金。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基金+产业”的模式在潍坊设立产业基金,对项目投资方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给予参股5-20%注资支持。

鼓励基金投资重点产业项目。积极推介潍坊市内的重点产业项目,鼓励产业基金加大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可将投资收益的20%让渡给社会资本。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的,市财政对社会出资人分别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损失的60%和30%给予补偿,单一项目补偿金额最高可达300万元,单一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可达600万元。

社会化招商激励

对为我市引进重点招商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中介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不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引进招院引所(校)、招才引智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中介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总部经济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或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部门(单位)招商激励

对招商工作突出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优先在土地指标、规划布局、扶持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市直部门(单位)引进重点招商项目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或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5%给予单位招商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

对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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