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及政策参照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
(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26号)
(三)兴隆台区、辽东湾新区、营口高新区、沈抚新区、重庆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等区域的优惠政策为参照
二、编制原则
(一)形成高新区招商引资政策的体系性文件,将厂房、孵化器等载体的招商引资政策及科技、人才等柔性引资政策以附件的形式纳入政策内。
(二)做到适用范围明确、目标导向明确、发展阶段明确、政策门槛明确、政策额度明确。从适用范围看,政策适用于在高新区内注册、经营、纳税的企业。从目标导向看,政策致力于加快高新区“1+2”主导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先进装备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从发展阶段看,政策从项目落户、建设、到持续发展,在财税、人才、出口、创新、场地、资金配套等方面给予企业全生命周期全方位的扶持。
(三)本政策为招商引资的指引性文件,具体实施细则需由经济发展部、科技创新部、财政金融部、商务合作部等具体实施部门另行制定。
三、政策体系及构成
本政策共分五个部分,政策条款涵盖主导产业扶持政策、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外贸经济鼓励政策等三个方面。
(一)主导产业扶持政策包括项目建设扶持、项目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励、高端人才奖励、科技创新扶持、创新创业平台扶持、标准厂房使用、科技孵化扶持、注册型企业扶持及存量企业扶持等十个方面的激励措施。
1.项目建设扶持
对主导产业用地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及土地使用税补贴,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的政策门槛为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包括土地实际取得成本、厂房及设备投资),补贴比例为固投额的3%-5%;土地使用税奖励年限为3年,奖励比例参照形成高新区财力的100%。
制定依据如下:
(1)根据国土资发【2008】24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专业设备制造业投资强度需大于等于2485万元/公顷(165.78万元/亩),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作业投资强度需大于等于3520万元/公顷(234.7万元/亩),本条投资强度以本法条为准。
(2)奖励比例参照沈抚新区辽新区管发【2019】2号《关于印发《沈抚新区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给予主导产业项目投资补贴”一条:经管委会认定的投资额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按照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1%至5%的投资补贴。
(3)高新区辖区内中华路以东土地使用税为24元/平方米/年,其中高新区分成比例为48.93%。
2.项目落户奖励
项目落户奖励分为四个方面:
(1)对新增新三板创新层企业,及精选层企业、主板上市公司、民营500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的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子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额度为50万元。
(2)对在高新区新设立的总部经济型企业及新增楼宇企业,按其形成的高新区财力给予连续三年奖励。
(3)对重大产业项目、引领型项目、外资项目等一事一议。
(4)对通过产权交易或合资合作盘活闲置资产的生产型项目一事一议。
3.经营贡献奖励
生产型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内按项目纳税规模分四个档次进行不同额度的奖励,其中纳税总额统计中不包括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奖励比例与纳税额成正相关。
4.高端人才奖励
(1)5年内对新引进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返还的奖励。
(2)同时遵照执行科技创新部制定的人才政策(已上会通过)。
5.科技创新扶持
遵照执行《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已上会通过)
6.创新创业平台扶持
(1)鼓励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自有资产创建创业服务平台,按照孵化面积对平台进行一次性投资补助及年运营补贴;
(2)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等根据运行情况给予运营补贴,并对成功转化的项目给予落户奖励。
7.标准厂房使用和科技孵化扶持
遵照执行财政金融部和科技创新部制定的相关政策。(均为讨论稿,未上会通过)
8.注册型企业扶持
对该类企业年形成高新区财力10万元及以上的,连续3年内给予形成高新区财力80%的奖励。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不按照生产性服务业、消费性服务业、公共性服务业及基础性服务业的分类进行政策制定,而是依托载体的不同,即用地项目和厂房项目两类进行约定,同时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的增收予以一次性奖励。
(三)从鼓励企业外贸进出口和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专业性展会两个方面对高新区的外贸经济进行鼓励扶持。对进出口业务的奖励分为对新开口企业的奖励、出口规模及增量奖励三个方面;企业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奖励分为参加境内展会的展位费补贴、参加境外展会的特装费用补贴及参加高新区组织展会的人员费补贴三个方面。
(四)附则中对政策适用时间及条件、政策修订情况,解释部门等进行了约定。
来源: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