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片区招商优惠政策
除了享受普惠性优惠政策外,落户滨海临港产业片区的项目可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数字经济产业组团优惠政策
1、加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
对项目亩均投资强度超过600万元/亩以上,约定两年内投产,三年内达产,前三年年亩均产值达到850万元以上、年亩均税收达到45万元以上的供地工业项目,可优先给予供地保障。供地模式可实行短期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等差异化方式,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工业用地出让最低可按不低于该片区基准地价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成本和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之和,土地出让金可在1年时间内分两次缴纳。
2、租金补贴
对入驻区内标准厂房且每平方米年纳税额在300元以上的项目,按当年租赁价格给予全额补贴,连续补贴3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厂房装修补贴
租用区内标准厂房的企业:按普通厂房标准装修的,每平方米给予10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组团优惠政策
1、加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
对项目亩均投资强度超过500万元/亩以上,约定两年内投产,三年内达产,前三年年亩均产值达到600万元以上、年亩均税收达到40万元以上的供地工业项目,可优先给予供地保障。供地模式可实行短期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等差异化方式,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工业用地出让最低可按不低于该片区基准地价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成本和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之和,土地出让金可在1年时间内分两次缴纳。
2、租金补贴
对入驻区内标准厂房且每平方米年纳税额在300元以上的项目,按当年租赁价格给予全额补贴,连续补贴3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厂房装修补贴
租用区内标准厂房的企业:按普通厂房标准装修的,每平方米给予10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片区用地工业项目准入条件
(一)符合片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
(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同时也应当符合产业片区规划环评的要求。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化工建设项目不予准入。
(三)用地项目准入指标要求
1、项目投资规模应在5000万元(含)以上,并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和投产运营。其中,投资规模在3亿元(含)以上的,建设期不超过3年;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期不超过2年。
2、准入指标
(1)数字经济产业组团项目:
(2)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组团项目:
3、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净用地面积的7%,绿地率按照规划条件执行。
三、片区用地工业项目退出机制
(一)片区项目供地后,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建设日期满3个月未动工建设的属违约用地,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违约金额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后,由片区主管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向项目投资方下发《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并每月督导一次,责成其尽快开工建设;自约定开工建设日期起满1年未动工的,或虽然已动工,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闲置土地,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1、已开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
2、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
3、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
满2年仍不开工建设的,按土地出让合同有关约定进行处理,直至收回项目用地。
(二)在建项目超过约定的投产运营期限6个月未投产运营的,由片区主管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向项目投资方下发《限期投产运营通知书》,责成其加快建设进度,尽快投产;超过约定期限1年未投产运营的,协商劝其退出。
(三)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投产运营后前三年项目亩均税收未达标的,项目所在企业应补交与约定亩均税收指标差额相当的违约金;第四年亩均税收指标仍未达标的,应要求企业补缴与已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土地出让价款相当的两倍违约金,并协商劝其退出。
(五)不按照约定容积率下限规划建设投产运营视为违约,项目投资方应按约定容积率下限的建设面积指标差额缴纳100元/平方米的违约金,并由片区主管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向项目投资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协商劝其退出。
(六)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后,由片区主管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向投资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协商劝其退出。
(七)存在上述问题,接受协商退出的企业,在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和违约金后,返还企业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强制退出企业,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款不予退回,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投资方自身承担。地上附着物(如通用厂房等),权属移交政府。
四、附则
(一)本招商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产业片区内,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落户片区内且达到符合本招商政策要求的企业项目,可按要求申请奖补资金。市级优惠政策奖补资金按市已出台的政策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区级优惠政策奖补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奖补对象累计获得的各类区级财政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
(三)已获得奖励的企业,若税收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或企业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区政府追回已获得的奖励。构成失信行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符合本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同级财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三年。实施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视情况重新修订执行。
本办法由濠江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来源:汕头市濠江区招商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