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商引资、现有企业新上项目等扶持政策,根据国家、省、焦作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孟州市现有企业及孟州市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的方式投资建设的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项目或企业,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入驻的其他项目和企业。新上项目或企业必须在我市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二、入驻条件
1.新上项目或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和节能降耗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2.新上项目或企业投资强度符合省市规定标准。
3.新上项目或企业必须如期开工,按协议约定完工,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土地政策
1.经审核达到入驻条件的新上项目,在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不包含土地占补指标费,该费用由取得土地企业方承担)后,根据项目投产后纳税情况,经审核达到条件的,项目用地价格按土地取得成本12万元/亩标准收取,其余部分作为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用地,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分割登记、转让、租赁、抵押。
3.未按双方协议约定或政府批复投资计划执行的,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对特别重大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四、税费政策
1.新上项目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超过4元/平方米·年以上部分,等额投入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建设,期限3年。
2.新上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参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等额投入企业,期限3年。
3.新上项目和新设立企业所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河南省、焦作市规定的收费内容,3年内收费标准按下限征收,我市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收费3年内全免。
五、奖励政策
对于引荐外来投资者投资建设经营性的工业项目、三产服务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经相关部门评估后)1—10‰奖励给引荐人(单位),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兑现:
1.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达到合同总金额的20%后,经引荐人(单位)申请和有关部门审核,先期奖励引荐人(单位)3万元。
2.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达到合同总金额的50%后,经引荐人(单位)申请和有关部门审核,按照总奖励金额的50%兑现第二批奖金。
3.按合同约定,项目建成全部投产后,经引荐人(单位)申请和有关部门审核,按照总奖励金额的100%兑现第三批奖金。
4.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投产达效的,不再享受奖励。
5.奖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六、创优环境
1.坚持“发展为上、项目为王、企业家为大”的理念,对新上项目做出“围墙内的事企业负责,围墙外的事政府负责”的承诺。
2.新入驻项目,明确一名县级领导进行全程分包,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对新上项目负责人本人、家属及其子女提供住房、医疗、教育等全方位服务,为企业家创造安心、舒心的营商环境。
七、加强管理
1.企业欠缴税费或违法违规被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执法部门查处的,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企业及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出台的《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意见》(孟政〔2018〕25号)同时废止,但针对部分项目、企业出台的各类纪要(协议)继续执行,相关部门要对照扶持的前置条件严格审核把关。
4.本意见由孟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来源:孟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