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潮南区2020年度老区苏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指南

来源:汕头市潮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1-09-28 12:10:51 阅读量: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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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项目、条件和标准

(一)奖励外商投资产业项目。依据《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汕潮南府办〔2019〕16号)的有关规定,2020年度在我区新设立的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150万美元以上(含15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含增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每50万美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

(二)奖励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2020年度符合《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产业项目,市规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我区给予兑现30%的奖励资金。

(三)奖励产业招商用地项目。2020年度符合《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或区制订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在我区拍买土地投资的产业项目,与区政府授权部门签订《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符合约定条件需要本级财政兑现奖励的,按年度予以奖励。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外商投资产业项目奖励。

1、2020年度老区苏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表。

2、申报企业批准文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企业营业执照。

3、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

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4、申报企业承诺书。

5、申报企业2020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二)申报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

1.项目认定

(1)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认定表;

(2)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情况说明及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

(3)项目投资方情况;

(4)项目投资协议;

(5)其他能体现满足《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

2.奖励申报

(1)2020年度老区苏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表。

(2)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审计报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建筑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进度计量表、支付工程款发票、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原件核对);

(5)属于申请项目已投产运营后阶段奖励的,需提供项目开工、正式投产运营等证明材料;属于申请项目连续3年达到约定财政贡献量阶段奖励的,需提供项目投产运营第二、三、四个完整会计年度在本地缴纳税款的纳税证明等材料;

(6)其他能体现满足《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

(三)申报产业招商用地项目奖励。

1. 2020年度老区苏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3.项目投资方情况;

4.项目投资协议或与区政府授权部门签订的《项目发展监管协议》;

5.其他能体现满足《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或区制订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奖励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需按申报的奖励类别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排序装订。

三、资金审核和拨付

(一)资金审核

1、由各镇(街道)按照属地原则对所辖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区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汇总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对(对于产业招商用地项目的奖励申报,会同区发改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无异议后向社会进行公示。

3、报区政府审批。

(二)资金拨付

根据《汕头市潮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潮南区老区苏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招商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潮南工信〔2020〕16号)的文件要求,我区2020年度老区苏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资金,将在省财政核拨我区老区苏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中统筹安排。

对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政府审批后,由区工信局负责将申报资料报送区财政局,由财政部门分别按财政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奖励资金的新设和增资项目,应在《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开始执行后(即2017年1月1日后)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并经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应在2020年之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指商务部口径,下同),计算奖励资金的基数即以年度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为准。

(二)纳入统计并作为财政奖励基数的实际外资金额,应与该申报奖励的企业(项目)新设或增资时产生的合同外资相匹配,满足条件的方可叠加来计算奖励。

(三)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内新设并增资的,不得将新设和增资的实际外资叠加以达到奖励标准(新设和增资所投入的实际外资均达到奖励标准的除外)。

(四)申报增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的新设或增资的合同外资必须足额缴齐。

(五)资金评审工作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汇率按照年度平均汇率计算。

(六)实际外资的认定标准、纳入商务部统计口径的确认方法等,按现行外商投资统计制度办理。

来源:汕头市潮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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