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吸引吴忠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创业,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工作实效,扎实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项目(矿产资源采选、光伏发电及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开发、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等项目除外)的投资者。
第三条 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创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实际到位资金2亿元以上(含2亿元)、10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含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在项目按期竣工并投产后,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资金支持;实际到位资金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实际到位资金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文化旅游、物流仓储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在项目按期竣工并运营后,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在我市新设立的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基金管理、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产权投资类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本(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1%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吸引以“互联网+”为支撑的平台经济、分享经济到我市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网上交易、社交和电子竞技等新建平台类企业,自正式营业起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费20%、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电商企业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实行电商化改造的,再按照年营业收入的10%一次性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投资新建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积极融合实体经济,实现软件由产品形态向服务形态转化,按照年营业收入的10%一次性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法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
(七)积极与发达地区各类孵化器开展合作,对孵化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的孵化企业,按照年营业收入的10%一次性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200强和民营100强企业投资新建的项目,或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在土地、财税、行政收费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视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第四条 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属于自治区重点发展产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大力推行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模式。
第五条 对重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新增贷款和当年投产的新建重点工业项目当年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作用,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建设。
第六条 招商引资企业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等(宁政发〔2012〕97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投资新建具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小微企业,租赁办公或生产用房时,给予三年全额租金支持。
第八条 投资者以并购、入股等方式对我市已有项目进行改造升级等,在项目按期竣工并投产(运营)后,参照以上标准一次性给予投资者支持。
第九条 为了加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成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引资企业认定、项目审核、政策落实等;成员单位由发改、财政、审计、商务和投资促进、自然资源、税务、工信、科技、金融、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
第十条 优惠政策落实程序:
(一)申请。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投资者向所在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结合享受优惠的方式,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投资合同(原件、复印件);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
5.土地出让金支出票据(复印件);
6.项目投资明细、固定资产投资明细;
7.项目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银行汇款单等(复印件);
8.项目竣工验收、投产证明;
9.资产负债表、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10.其他需提交的认定资料。
(二)审核。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领导小组根据具体项目确定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为审核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选取相应部门组成审核组;审核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领导小组对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对符合自治区相关政策的,由主管部门争取自治区资金落实;符合吴忠市相关政策的,由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领导小组报政府同意后落实。
第十一条 支持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支持”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地方(园区)财政落实。自治区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由项目所在地协助投资者向自治区相关部门申请支持资金。同时符合多项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支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受支持的投资者承担。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与国家及自治区的法律、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及自治区的规定为准;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招商引资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本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本规定由吴忠市人民政府解释。
来源:梁山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