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鼓励和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发挥以商招商主力军作用,构建全员招商新格局,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类别和对象
第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我县产业规划布局的精细化工、特色旅游、农副产品加工、商贸物流、纺织服装以及高新技术、战略新兴产业等鼓励类项目且在轮台行政区划内落地建设竣工投产的社会民营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含PPP、BOT项目;矿产资源采选、光伏、风电、水电等能源开发项目;房产开发项目;央企、国企及其控股公司投资的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立项的投资项目)。
第二条 招商引资引荐人,是指为招商引资提供准确项目信息、全程参与且服务于该项目、并促成项目签约落地建设的组织(机构)或社会自然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奖励类别和奖励资金来源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享受奖励的引进项目(单个项目落地建设到位资金≧5000万元),按项目落地建设实际到位金额(统计局固定资产申报)的1‰—2‰予以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奖励,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聘用招商引资大使和招商引资顾问,将给予招商引资大使、招商引资顾问活动经费。费用额度具体一事一议。
3.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招商大使及招商顾问因轮台县招商引资产生的差旅费按照正式干部标准予以报销。
4.引进项目为外资投资的,实际落地到位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计算(按人民币与美元汇率时价计算)
5.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全部奖金,对于分期实施的项目,分期建成分期兑现。
第四条 由县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每年预算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用于对以商招商落地建设的项目引荐人兑现奖励。
三、奖励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项目产业类别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确认,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项目落地建设到位资金,由引进方会同相关业务部门予以确认,必要时聘请第三方参与确认,以此确定对引荐人的奖励金额。
第七条 奖励的申请程序。项目公司注册前,引荐人(个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有效证明,组织或机构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县商工局进行登记,并签订正式协议。引荐奖励的申请由县商工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由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筹集和发放。对被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引进方凭如下材料对授奖人进行审核:企业营业执照复即件、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复印件、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到位资金数额证明材料、《轮台县招商引资引荐项目奖励申请表》项目完工后由建设部门向县商工局提供项目质量监督报告复印件。经县商工局认定后,向县党委、人民政府报告,申请拨付奖励资金。
第八条 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组织(机构)或社会自然人获得的奖励资金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由奖励发放部门代扣代繳。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如有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励的,要追回所奖资金,并报县纪委监委、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招商引资工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轮台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