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更好地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投促委办发〔2020〕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科学激励、分类激励、分级激励的原则,采取属地管理、谁受益谁出资的方式进行激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中介机构和社会人士,由项目所在地同级财政进行激励,项目所产生地方经济贡献存在财政分享的,按照分享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奖励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与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签署委托招商合作协议的中介机构,以及除市财政供养的在职人员以外的社会人士。
第四条 激励引进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绿色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食品加工、新能源、新型建材、新能源材料、药业、木业、纸业等生产制造业项目。
(二)不占用我市土地资源、固定资产投资少,但可带来大量就业、财税贡献的轻资产运营类项目。
(三)符合国家、地方发展规划、投资强度和环保要求的项目。
第五条 中介机构招商激励
(一)工作经费。
1. 引进经审核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或其他币种折算为人民币)及以上项目,且项目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正式开工后,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
2. 引进经审核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项目,且项目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正式开工后,按比例一次性给予工作经费。即:工作经费=经审核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1亿元×30万元。
项目引进后1年内,未达到合同约定正式开工后1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需退还未达标相应比例部分的工作经费。
(二)招商奖励。
1. 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新引进合同或协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土建工程开工(使用已有标准厂房的项目以设备进场为准)后1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0.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2. 轻资产运营类项目:新引进项目签约后1年内完成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或年内提供就业岗位数1000个以上的,按以下两种方式中的最大值给予奖励,且不叠加:一是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即按照企业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起,第一个协议年度内在钦州实现地方主要经济贡献的10%给予奖励;二是提供就业奖励,即企业提供就业岗位数1000个以上,且连续为就职人员购买社保半年以上,每个就业岗位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六条 社会人士招商激励
激励方式实行积分制,按年度积分给予荣誉证明及资金奖励,积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投资信息。提供项目投资计划书、投资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投资信息到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并经核定属实,每条信息得5分,所提供投资项目一年内落地成功,增加积分15分。
(二)项目签约。项目签约1年内完成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设立办公场所、办理完善税务登记、银行开户、项目备案等项目正式落地手续,按以下标准计算得分:
1. 引进单个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得100分,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10分。
2. 引进单个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得200分,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增加20分。
3. 引进单个投资额20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得500分,投资额每增加3亿元,增加30分。
4. 引进单个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得800分,投资额每增加5亿元,增加40分。
5. 引进单个投资额100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得1200分,投资额每增加10亿元,增加50分,最高2000分。
外资项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三)到位资金。按项目签约后1年内项目到位货币资本、设备出资等计算。得分=实际到位资金(万元)/20(取整数)。
(四)固定资产投资。按项目开工后1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得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万元)/10(取整数)。
(五)地方经济贡献。按项目投产后1年内所实现的地方经济贡献计算。得分=实际地方经济贡献(万元,取整数)。
第七条 激励兑现
(一)中介机构激励兑现。
1. 工作经费。对符合兑现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报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同意后,通知市财政主管部门兑现工作经费;市财政主管部门接到兑现文件通知后,于30个工作日内兑现。
2. 招商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收到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后,于30个工作日内兑现。
(二)社会人士积分兑现。
1. 荣誉证明。积分达2000分以上者,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出具招商引资突出贡献证明,有效期内可凭证明享受本人及直系亲属优先就医、优先就学等便民服务。
2. 积分奖励。按年度结算并兑换招商激励奖金,每100积分兑换1万元,每年7月及次年1月兑现。
积分奖励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中介机构和社会人士申请奖励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中介机构需事前与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签订委托招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中介机构需完成委托协议约定的合作事项及履行相应义务后方可启动招商激励。
(二)社会人士需在项目正式洽谈前向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同一项目只认定1名社会人士。
(三)中介机构或社会人士不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第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激励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
中介机构和社会人士需在项目第一次洽谈前到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或钦州市投资促进网提交《钦州市市场化招商激励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在具备相应兑现激励的条件后向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提交《钦州市市场化招商引资人奖励申报表》申请兑奖。相关佐证资料由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收集,如尚不具备兑现条件的,及时反馈相关中介机构及社会人士。
(二)审核。
1. 初评。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根据收集到的中介机构和社会人士提供的项目引进佐证材料进行初评。
2. 复评。经初评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投资促进局会商审核,报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审定。
3. 审定。市投资促进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审定奖励名单,经公示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
4. 奖励。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批准文件后,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资金和出具招商引资突出贡献证明给相应中介机构或个人。
第十条 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人民群众和媒体舆论的监督,对在实施市场化招商激励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固定资产投资认定的,以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为准。固定资产认定范围包括土地、土建、设备、装修、配套附属设施等(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以发票票据、转账凭证和合同作为认定参考标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激励项目是指从钦州市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无形资产投资、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管辖范围内的各开发区、管理区,各县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各县区(园区)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能重复兑现享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3日印发的《钦州市市场化招商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3年,执行1年后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