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北安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黑河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北安市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加工创税型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和固投1000万元以上入驻汽车产业园。本地企业新投资项目或原有项目投资增量部分享受本政策。
第二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加工创税型项目,地上物补偿费用由项目单位负责,同时在企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开工建设后,市财政按土地出让金扣除60元/平方米以外的数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三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商贸物流项目和固投1000万元以上入驻汽车产业园项目,地上物补偿费用由项目单位负责,同时在企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开工建设后,市财政按土地出让金扣除100元/平方米以外的数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土地出让缴纳的相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的75%,在项目开工建设后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项目审批按《北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办理,相关部门主动服务,按规定时限办结。项目建设所需各项手续由项目责任单位领办或代办,项目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重点招商项目,确定一名市级领导牵头,跟踪服务。
第六条项目在办理各项手续时,免收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收费市场化。
第七条投资项目自首笔业务纳税之日起连续五年内,企业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照100%、后两年按照5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八条鼓励盘活停产企业闲置资产类项目。收购现有闲置固定资产的建设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实际交易价格的3%的金额一次性给予补贴奖励给受让方,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现有停产企业闲置厂房用于工业项目生产的或租赁4S店经营用房用于汽车销售与维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个月租金补贴奖励给承租方。
第九条具备享受本政策条件的投资企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每个企业不超过10人),自聘任之日起计算,三年内按照在北安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补助(补贴)给个人。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及其子女,在就学、就医、住房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条对符合国家、省相关扶持政策的项目,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贴息贷款、补贴、发行企业债券等各项政策。对入驻我市的投资企业,能够独立上市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第十一条对当年开工建设,当年投产运营的企业,除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未投产运营,但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合同签约额70%以上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二条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地方财政贡献率大和产业拉动效果显著的企业,实行政策跟着项目走,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第十三条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对项目引荐单位和引荐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1、引荐单位和引荐人认定:由投资商出具文字证明的方式来确定引资单位和引资人(由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引入项目的委托和中介机构除外)。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认定:固定资产投入只包括基本建设各项工程费、机器设备购置费、购置土地款(扣除优惠政策奖励资金)。机器设备和土地购置款须提供正规发票,设备款没有正规发票的由专业部门核定金额。对新建厂房、围墙、道路、平整土地项目进行现场测量,由专业部门进行评估核定投资金额。
3、奖励时间:项目投产达效,实现税收后。
4、奖励办法
(1)按引进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奖励。按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至500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引资单位或引资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3‰、5‰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的引资单位和引资人,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度,给予200万元奖励。
(3)引资单位和引资人奖励不重复计算,引资单位和引资人共同引入的项目,引资单位可以拿出不超过奖励公用经费的50%作为引资人的奖金。
(4)领导干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实绩,将作为提拔、重用和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政策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另行修改完善。本政策由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北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来源:北安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