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招商引资是经济工作的生命线”落到实处,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自然人、法人、商会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当年完成投资,并经认定符合土地、环保、安全、产业政策等条件且手续完备的项目,包括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其中,内资项目是指市域外的境内投资人到我市直接投资且持股比例超过50%(含)的项目,外资项目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人到我市直接投资且持股比例超过10%(含)的项目。
第四条投资项目认定范围:
(一)高端化工、生物医药、机电设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副产品加工。
(二)现代商贸物流(不包括非自持经营商业地产开发项目)、文化旅游、医养健康、现代农业。
(三)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业(主要包括融资租赁企业、地方性金融组织、金融中介服务业机构)。
(五)企业总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信息技术等新经济项目。
第五条认定投资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高端化工、生物医药、机电设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副产品加工、现代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医养健康、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属于内资项目的,投资额须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属于外资项目的,投资额须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
(二)金融服务业项目。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须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地方性金融组织,注册资本须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不限定注册资本。
(三)现代农业项目。属于内资项目的,投资额须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属于外资项目的,投资额须达到200万美元(含)以上。
(四)电子商务、新经济项目不限定注册资本和投资额。
(五)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
第六条引荐投资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属于第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
外资项目中,如投资人含有市域外境内投资人,市域外境内投资人投资部分按内资项目执行。
(二)属于第四条第(四)(五)款规定的项目,自正式运营之日起,以当年形成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作为引荐奖励资金,连续奖励三年。
第七条引荐奖励资金: 引荐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八条引荐奖励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核拨:
(一)申报。属于市级财政受益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招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属于县区财政受益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区招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县区政府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招商局。
(二)审定。市招商局收到材料后,联合市发改、财政、安监、国土、商务、审计、环保、统计、工商、金融、税务、人行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三)公示。将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引荐人信息、项目等情况在市招商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通报。公示无异议的,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通报,表扬奖励。
(五)资金拨付。自通报印发之日起,受益财政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引荐人支付奖励资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人依法缴纳。
第九条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依法依规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牡丹区招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