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关于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的优惠政策(修订稿)

来源:榆树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9-08 10:30:13 阅读量: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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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投资,拓宽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引进重大项目,优化区域产业结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重大项目是指投资者在我市境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租赁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税收强度不低于年100元/平方米或营业收入强度不低于年2000元/平方米的生产加工业和商贸服务业项目。

第二条 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的项目,比照项目单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80%的额度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比照项目单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100%的额度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在项目单位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竣工投产和达产达效三个阶段,分别按照30%、30%和40%的比例予以兑付。

第三条 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足5000万元,但税收强度不低于年200元/平方米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运行并实现税收后,比照项目单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80%的额度给予扶持。

第四条 鼓励引导民营资本在我市“两区”建设标准厂房、

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企业孵化器等,其支持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第五条 鼓励活化“僵尸企业”(指长期停产停建工业企业或项目)。对购买、租赁、承包或重组“僵尸企业”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投产运行后实现的年税收强度不低于100元/平方米,比照该项目年实现市本级税收收入50%的额度给予扶持,连续扶持5年。

第六条 新建重大项目从建成投产年度起5年内,应税额低于500万元的,比照项目年实现市本级税收收入40%的额度给予扶持;应税额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比照项目年实现市本级税收收入50%的额度给予扶持;应税额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比照项目年实现市本级税收收入60%的额度给予扶持;应税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比照项目年实现市本级税收收入70%的额度给予扶持。

第七条 对重大项目建设期间实行本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性零收费,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

修订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期间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渣土处理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项收费实行减免。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2亿元项目按4项收费规定标准的50%收取;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5亿元项目按4项收费规定标准的20%收取;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4项收费免收。

第八条 新建重大项目在榆树广播电台及电视台通过广告宣传其产品的,从投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的广告费由市工信局审核提请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给予兑现。

第九条 认真做好进入“两区”的重大投资项目平衡生产建设条件工作,由“两区”为重大建设项目提供“五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供电、通网络、通道路、场地平整)的标准配套。

第十条 项目用地征地批复下发之日起7日内完成挂牌出让公告;用地单位报名时需提供与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100%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五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责任主体清楚、建安部门提前介入的前提下,可按净地对待,允许开工建设;在及时补办建设等相关手续时可不按违法案件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项目投资服务平台,实行项目秘书制度。对投资项目实施市级领导包保和全程专人(项目秘书)跟踪服务,在项目选址、用地、工程建设、生产及生活(包括住房、子女入学、就医等)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提高重大项目投资者的相关待遇。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投资者为我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新投资落位的重大项目企业高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以及高级技术人员(指总工程师)的子女在榆树市内可择校入学。

第十三条 对直接引荐域外资金在我市境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加工业和商贸服务业项目的中介人(可以是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按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额度在项目投产运行后兑现奖励(中介平台的奖励按签订的中介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的非生产加工型项目(如一产业中的畜禽养殖业、二产业中的非制造业等)的支持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新添加条款)对新引进的域外总部企业(包括购地类和非购地类)。自设立年度起3年内,可根据其年实现市本级税收收入为基数按照以下额度予以奖励:其年度实现市本级税收收入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50%额度的奖励;其年度实现市本级税收收入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70%额度的奖励;其年度实现市本级税收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的,给予80%的奖励。

第十六条(新添加条款) 本政策条款奖励标准与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指归本市级财政兑现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修订稿)与国家、省和长春市相关政策规定不符的,遵循上级规定。未尽事宜或其他有争议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本优惠政策(修订稿)由榆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修订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 榆树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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