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加强招商引资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来源:西安市投资合作局 发布时间:2021-09-03 11:30:20 阅读量: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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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西安市加强招商引资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奖励、西安市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及奖励的政策兑现,充分调动全市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积极有效利用外资

(一)奖励范围、申报奖励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奖励范围: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

申报奖励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在西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可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查询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含投资性公司投资的企业。

外方直接投资额是指外方直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即外方投资者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包括现汇、跨境人民币、实物投资、无形资产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等)。

(二)支持方式、标准和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外方直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在1000 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按照年末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后,给予2‰奖励;当年外方直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在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的,按照年末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后,给予3‰奖励;当年外方直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在1亿美元(含)以上的,按照年末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后,给予4‰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支持总部企业发展

(一)奖补范围、申报奖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奖补范围:符合西安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西安总部企业。

申报奖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总部企业是指申报主体符合西安市产业发展政策,在西安市注册、纳税及统计核算的总部机构及分支机构。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或具有较高创新价值。依法诚信经营,带头履行社会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为综合型总部、区域型总部、成长型总部三种。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以及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企业除外。金融类总部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2.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在西安市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外资企业不低于700万美元),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2000万元。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

(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及其投资设立的一级总部;

(3)国内上市公司(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

(4)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3.申请区域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现代农业: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2)先进制造业: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2000万元;

(3)建筑业: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10亿元;

(4)现代服务业:

①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教育、文化业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②现代物流业: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600万元。

③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④其他现代服务业: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2000万元。

4. 申请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高增长总部: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60%,且该指标认定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20%,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5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从事申报所属行业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申请年度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且具有全新的商业模式,有良好的业务表现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2)新型研发总部: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型产业规划布局,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任务,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行、现代化管理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组织。主要办公及科研基地均在西安。拥有(依托)国内外各类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具有高水平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具备满足开展研发的软硬件条件(或经市科技局认定的西安市新型研发机构)。且建立运行1年以上,在其研发领域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原值总额不低于500万元(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原值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经营收入稳定。主营业务收入应以合同开发、科技服务、股权投资收益为主。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30%。

(二)支持方式、标准和条件

1.总部企业落户奖。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在我市两年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3500万元;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2500万元;在1-5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在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此奖励不重叠计算。以上奖励资金自总部企业达到所属行业条件起,分3年按30%、30%、40%的比例兑现。

2.总部企业贡献奖。对总部企业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超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等台阶且不低于近三年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最高值的,相应给予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的奖励,此奖励不重叠计算。

成长型总部企业: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超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等台阶且不低于近三年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最高值的,相应给予80万元、120万元、16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此奖励不重叠计算。

3.总部企业效益奖。总部企业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调整后营业利润”和主要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西安市留成部分三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在西安市的年度营业收入或主要税种西安市留成部分较高的一项增幅指标计算,给予奖励。其中:

增幅在10%-20%(含10%)的奖励资金按企业主要税种西安市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量的40%计算;增幅在20%-30%(含20%)的按50%计算;增幅在30%(含30%)以上的按60%计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4.总部企业进步奖。母公司设在西安市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总部企业连续三年获评世界5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的,再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入选多个榜单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5.总部企业员工激励奖。总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西安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对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且年薪不低于30万元的企业负责人、高管、特殊人才,在政策有效期内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的奖励。

6.总部企业员工再教育补贴。对总部企业自行开展的员工培训,根据企业组织培训情况,按照每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7.总部企业用房补贴。对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及生产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下同)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10元人民币,每户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出租、转租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退还补助。总部企业在本市购置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购房合同金额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8.投资支持。支持新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投产,采取“拨改投”方式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支持。

三、推动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奖励范围、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

奖励范围: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招商主管部门(按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明确的考核序列实施)。

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评选的数量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区县、开发区各3名。参评对象必须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且排名前三名。

(二)支持方式、标准和条件

对年度招商引资综合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区县、开发区,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四、附则

1.申报奖补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西安市投资合作局提交政策申请和相关佐证资料。企业申报内容须客观真实,申报资料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奖励资格,同时取消在我市申报各类资金扶持资格。

2.因材料不全、复印件不清晰无法辨识、未按要求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核定奖励金额而造成的损失,由申报单位自行负责。

3.本细则与西安市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经动态审核,不再符合西安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停止享受本细则。

4.企业申报要求、流程及资料等,按照相关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5.本细则执行期按照《西安市加强招商引资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执行,由西安市投资合作局负责解释。

来源:西安市投资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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