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平坝,打造平坝区在西南地区乃至全国更大范围内投资成本最低、政策条件最优、服务环境最好的城市品牌,推动平坝发展实现更大突破,结合新时期平坝发展实际,特制定平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平坝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区外和境外投资者的投资项目,以及本区内原有外来投资企业再投资新建项目、本区城乡居民创业项目。
招商引资项目入驻程序
第三条 项目入驻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准入目录;符合平坝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定位、布局及环保要求。
第四条 投资者需到区投资促进局进行登记备案,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计划书、法人营业执照、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由平坝区招商引资和投资项目联评联审领导小组对拟入驻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项目可否入驻。批准入驻的项目,由平坝区人民政府(或园区)与企业签订投资合同书。
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第五条 土地政策
1.工业类项目独立供地条件
(1)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1.0以上、预期年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其中:食品工业园固定资产投资在0.3亿元以上、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1.0以上、预期年亩均税收5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投资在0.5亿元以上,符合平坝区通用航空产业、军民融合产业、医药大健康产业及其他具有国内领先技术的高新尖产业类项目。
2.供地价格
原则上,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平坝区境内投资建设的且符合独立供地条件的工业项目,土地实行挂牌出让,土地价格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 307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安顺高新区夏云区块工业用地基准价格为15万元/亩,安顺高新区其他区块工业用地基准价格为13万元/亩;黔中新区及平坝区其他区块工业用地基准价格为12万元/亩。土地价款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上,园区外不予供地。
第六条 奖励政策
1.租赁标准化厂房享受政策条件。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达到300元/平方米/年(含300元)以上的项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3年全额奖励、后2年减半奖励的税收奖励政策,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通用航空产业、军民融合产业及医药大健康产业为主营业务,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从产生税收之日起,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奖励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民营企业投资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益性事业的,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按其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用于改善企业公共设施,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对新建的连锁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投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自营业之日起两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投入在1亿元—2亿元(含1亿元)的,自营业之日起两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6.凡入驻我区省级农业园区核心区的农业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一期流转土地200亩以上的,可享受土地流转奖励。一年一考核,奖励期为三年,奖励标准200元/亩,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凡入驻我区的军民融合项目,享受(1)对合作成立军民融合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引进国家级创新平台在我区设立军民融合研发中心或分中心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2)对租赁标准厂房的,按“三免两减半”标准执行;(3)对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且已开工的新建军民融合工业项目,按照项目申报年度经审计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对经评审认定后的军民融合领域的行业领军企业,每年奖励100万元,连续奖励二年;(5)对有自营出口权的军民融合企业实施年出口奖励,自企业投产之年起,以当年区级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为基数进行奖励。对当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含1亿美元)之内的,奖励基数的60%;对当年出口额在2亿美元(含2亿美元)之内的,奖励基数的50%;对当年出口额在3亿美元(含3亿美元)之内的,奖励基数的40%。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开拓市场,连续奖励三年;(6)对军民融合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领域的领军人才,经评审认定后,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十年内个人所得税年缴纳额在三万元及以上的,按其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第一至第五年给予80%的奖励,第六至第十年给予50%的奖励。
8.引荐企业或个人来我区兴办独资项目(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项目、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房开项目除外),自正式投产(营业)之日起,对引资人进行引资奖励,奖励期限三年,按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2%的比例计算,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凡入驻平坝区企业,均享受与本土企业在产业发展方面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 引资人政策。
1.奖励的引资人包括自然人和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不含财政供养人员)。
2.引资人须在外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前,持由投资者出具并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项目有关资料,到区投资促进局进行登记备案。
3.对同一项目的引资人,原则上只认定一人。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项目一经备案或考核认定,原则上不再变更引资人。
附则
第九条 凡涉及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从招商引资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对地区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经区委、区人民政府研究,可在享受我区相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安顺高新区、黔中新区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招商优惠政策,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由平坝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平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平坝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试行)》《平坝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平坝县工业园县标准化厂房建设及使用优惠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来源:平坝区投资促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