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设新时代广东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验区,培育“三个一批”制造业企业,增强我区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竞争力,推动我区大招商招大商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扶持资金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统筹安排。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本办法扶持对象:
(一)在顺德区注册并依法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经营地、纳税地在顺德区范围内,10年内注册地不迁离顺德区、不改变在顺德区的纳税义务。
(二)落户我区的区内外投资项目(区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定位的。
(三)通过与我区签订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扶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了投资项目的经济指标和协议各方的责权利的(第六条除外)。
第四条 在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基础上,符合本条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并与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相关单位签订了项目投资扶持协议的,为优质产业招商项目(以下简称优质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和土地价款合计不少于5亿元,项目达产年纳税强度中购地项目不少于60万元/亩,购买物业项目不少于360元/平方米。
(二)购地项目达产年纳税强度不少于80万元/亩,纳税不少于3000万元;或购买(租赁)物业项目达产年纳税不少于1800万元,纳税强度不少于480元/平方米。
(三)经区委区政府研究认为属于优质项目的。
第五条 在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基础上,符合本条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并与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相关单位签订了项目投资扶持协议的,为重大产业招商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和土地价款合计不少于8亿元,项目达产年纳税强度中购地项目不少于60万元/亩,购买物业项目不少于360元/平方米。
(二)购地项目达产年纳税强度不少于80万元/亩,纳税不少于5000万元;或购买(租赁)物业项目达产年纳税不少于3000万元,纳税强度不少于480元/平方米。
(三)经区委区政府研究认为属于重大项目的。
第三章 扶持内容
第六条 用地支持。对优质项目、重大项目优先供地,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我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前提下,优质项目可按项目工业用地指导价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重大项目最高可按项目工业用地指导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第七条 租金补助。区外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市场前景的招商项目、创新团队以租赁形式进驻我区的,当机器设备及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800元/平方米或年营业收入达10000元/平方米,可连续三年最高给予100%租金补助。补助金额按租赁面积据实核算,工业厂房最高按30元/平方米·月,每年补贴面积不高于10000平方米;商服办公场地最高按60元/平方米·月,每年补贴面积不高于5000平方米。
第八条 外资项目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项目除外),境外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外资金额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九条 投融资支持。重大项目通过区政策性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融资平台最高可给予30%的投融资支持。
第十条 贷款贴息。对重大项目取得顺德区内商业银行机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贷款的,连续三年可按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实际银行贷款利率给予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固投补助。优质项目和重大项目完成既定目标的,可分别给予最高连续5 年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和30%补助。
第十二条 数字化奖励。招商项目建设优秀数字化示范工厂最高奖励2000万元、数字化示范工厂最高奖励1000万元、数字化示范车间最高奖励200万元;招商项目建设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标杆示范项目最高奖励800万元、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十三条 研发补助。优质项目和重大项目完成既定目标,且上一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额不少于1000万元,年度研发费用强度(上一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额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少于5%的,可每年按上一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额分别最高给予15%和30%配套经费补助,连续补助三个会计年度。
第十四条 经济贡献奖励。优质项目和重大项目最高可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给予地方经济贡献100%奖励。重大项目待上述奖励期满后,当项目实际经济贡献超出协议约定的达产年数值的,最高可连续五年再给予超出部分的地方经济贡献100%奖励。
第十五条 高管人才奖励。重大项目所属企业在我区投产后,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可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每年按照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单个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合计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高级管理人员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只能以一家企业为主体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区总部企业奖励。对新设立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分别达到5000万元(仅限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1亿元、10亿元以上,且自项目注册后第二个至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满足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年营业收入分别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以上条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奖励。对区外优质上市企业、大企业集团、独角兽企业等将企业总部迁入顺德区或在顺德区建设总部的,最高可给予500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并购奖励。对区内企业并购重组国内外产业企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项目、商业项目除外),被并购企业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并开展研发生产的,按并购时被并购企业净资产的10%给予区内企业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经济贡献奖励。成为顺德区上市公司的股东在顺德区辖内证券机构转让A股限售股并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通过“卖壳”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除外),自然人股东一年内累计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股权投资类企业股东一年内累计转让金额超过2亿元,按其形成的省级以下(含省级)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产业专项扶持。对签约引进的机器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芯片、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项目,可按照我区现行有效政策进行相关产业扶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签订协议的项目,在具备资金申请条件后,应以在顺德区内注册并承担项目实施的公司为主体向协议扶持资金承诺单位提交申请资料。扶持资金承诺单位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后,按相关程序审批决策,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经查实后,将有关单位列入我区征信系统的黑名单,并责令其须将根据本办法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全部退还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扶持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产业链带动或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特重大招商项目),可报区委区政府研究,以“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 根据落户招商项目情况,可采用上述多种扶持方式分别给予综合扶持。签订协议时约定的扶持措施和力度应综合考虑项目日后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相关名词含义如下:
高级管理人员: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在顺德区工作并购买社保。
总部企业:企业在上一年度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2家,且将行使全国总部或华南区域总部职能的营销中心、管理中心和研发中心放在顺德区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相关统计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本办法所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等,不含土地价款,具体以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为准。
上一年根据本办法已获得固投补助的项目再次申请当年固投补助的,应从当年其固投补助核算基数中一次性扣减上一年已获固投补助的金额后再乘以协议约定的固投奖励比例。
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固投补助和贷款贴息,对根据本办法前期已获得贷款贴息扶持的,固投补助应一次性扣除已获得的贷款贴息后再补助。
(二)上一年根据本办法已获得研发补助的项目再次申请当年研发补助的,应从当年其研发补助核算基数中一次性扣减上一年已获研发补助的金额后再乘以协议约定的研发奖励比例。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亩均纳税强度的用地面积以项目实际使用的产业用地面积计算,不包括出让地块时含有的道路、公园绿地和配建非企业使用的物业用地等。
(四)本办法所称以上、达到、超过、不少于、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签订协议并约定有关扶持方式引进的项目,在本办法失效后仍按协议执行。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