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县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自治县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法律法规以及清远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扶持政策(修订)》。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免征本县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含省级20%和市县级20%),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除外。政策执行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25年12月31日结束。
二、财政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后,在我县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和依法纳税、纳统,并在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商办)备案的企业(不含在我县境内开发水电、风能、光伏发电、矿产资源、房地产和特许经营企业等)。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除国家、省、市收取的部分外,一律实行优惠收费。(详见《中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山委办发电〔2016〕7号)
(三)经济贡献奖
1.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
对新落户在我县的总部经济企业,自注册之日起连续5年,可申请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每年奖励金额按照该企业当年度对我县经济贡献额给予奖励,具体为:
年度经济贡献额达到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不足100万的:按年度经济贡献额的30%进行奖励;
年度经济贡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足500万的:按年度经济贡献额的40%进行奖励;
年度经济贡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年度经济贡献额的50%进行奖励。
2.产业项目贡献奖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年度经济贡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不包括水电开发、风能开发、光伏发电、矿产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和特许经营项目),根据年度经济贡献额,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优惠政策,选择“一事一议”的奖励方式的企业不得再享受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
三、企业高管生活补助
对于符合我县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该高管个人对本县年度经济贡献额的全额进行补助,每年每个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
四、约束条款
(一)企业应承诺自获得扶持资金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本县,不改变在本县的纳税义务。
(二)企业在该年度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拖欠职工工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得申报和享受本扶持政策,已领取的奖励资金予以收缴。
(三)企业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若在申报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直至要求退还扶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纳入“诚信黑名单”。
(四)以上计算贡献值参考的税收不包括税务机关检查补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
五、奖励的兑现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企业进行申报时由企业自行填报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免征。
享受《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扶持政策(修订)》计算的年度,是指从企业注册(包括迁入)之日起计算。凡符合享受扶持条件的企业在一个年度结束次月,将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县招商办,县招商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交到县财政局申报资金拨付,县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
六、附则
(一)本政策所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
(二)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25年结束。期限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三)2021年1月1日前下发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执行前已在我县注册登记的企业按原政策执行。
七、本政策由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县招商办)负责解释。
来源: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