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发〔2018〕79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3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8〕10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门市促进文旅产业复苏和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20〕12号)、《关于印发〈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江文广旅体发〔2019〕915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工业立区”战略,紧抓“招商引资生命线”,提升新会投资吸引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争当建设“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示范区,加快打造成为江门经济发展主引擎,结合我区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新会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迁离新会区、不改变在新会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没有纳入统计失信名单的企业或机构,以及协助新会区引入投资项目并落地建设的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三产(现代服务业)扶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企业)。
若扶持对象、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补助)资金。
二、扶持措施
本办法扶持措施共十条50款,统称为新会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黄金十条”(各条款具体内容见附件1)。
第一条,招商引资引荐奖励,共4款。
第二条,新项目落户奖励,共3款。
第三条,重资产建设支持,共1款。
第四条,发展贡献奖励,共13款。
第五条,转型升级奖励,共6款。
第六条,产业联动奖励,共5款。
第七条,科技创新奖励,共6款。
第八条,企业上市奖励,共5款。
第九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共4款。
第十条,支持培训和办学,共3款。
三、附则
(一)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其他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参照相关条款,另行予以重点扶持和奖励。
(二)当年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下的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为负(获“发展贡献奖励”条款中的首次纳入“四上”企业、进驻孵化器的科技型企业的奖励除外),当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和上年连续两年利润总额均为负的,不享受本办法扶持奖励。
(三)如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处罚且未及时改正或“效益十条”评价为D类的,不应当给予财政奖励的,不享受本办法扶持奖励。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内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合计奖励(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第8、10、14款不纳入“不超过1000万元”限制范围内;另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本奖励为税前金额。
(五)奖励(补助)资金按现行镇级财政体制增支比例分担。
(六)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奖励或不履行承诺,相关部门有权停止该企业享受扶持的权利及追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并将企业失信记录记入相关信用管理系统。
(七)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各相关单位制定,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统一收集后发布。
(八)本办法由区“黄金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由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政策兑现窗口统一牵头兑付。
(九)本办法扶持奖励项目统计年度为2019年与2020年(特别注明的措施除外)。
(十)本办法自2020年9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原新府办〔2019〕6号文同时废止。为做好本办法新旧政策衔接,符合原新府办〔2019〕6号文实施期而未享受奖励扶持的企业(项目)、个人,按修订后政策措施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1.新会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黄金十条”
2.相关名词解释
附件1
新会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黄金十条”
第一条 招商引资引荐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二产项目和科技孵化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给予奖励。
1.项目引荐奖。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仅提供招商信息,但未具体参与项目洽谈,由我区相关单位跟踪落户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0.2%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2.项目参与奖。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提供项目信息并具体跟踪、参与项目洽谈,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含土地价款)计算给予奖励。二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5亿元(含最低数,不含最高数,下同)的,按0.4%奖励;5—10亿元的,按0.45%奖励;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5—5亿元的,按0.4%奖励;5—10亿元的,按0.45%奖励;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3—2亿元的,按0.4%奖励;2—10亿元的,按0.45%奖励;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3.引入总部企业加奖。相关企业经认定为市、区两级总部企业的,对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总部企业引入后的2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以上的,再给予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30万元奖励。
4.引入名企加奖。引入央企、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企业),在上述第1款、第2款奖励标准基础上,对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增加0.2个百分点奖励。
以上4款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分两期兑付: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统后,按奖励金额的70%兑付首期奖励;项目竣工验收且投产后,再兑付剩余30%奖励。若项目分期购地、分期投产,则按照项目实际购地和每期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奖励。
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身份需进行备案登记:引荐项目从开始洽谈并由项目所在镇(街、区)或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商部门建立项目档案起,于3个月内由项目投资者和项目属地镇(街、区)或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确定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提供其参与项目洽谈的佐证材料,报至区科工商务局办理备案手续。同一项目一般只认定首次登记备案的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项目建成落地投产1年内没有申领引荐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条奖励由区科工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项目落户奖励
5.对新设立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奖励。(1)新引入世界500强企业(含控股关联方)或中国500强企业(含控股关联方)投资达1亿元(外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内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且控股的,并分别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1—5亿元、5—10亿元、10亿元以上,经认定每个项目分别给予2%、2.5%、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先进制造业外资企业(含增资扩产项目,下同)实缴注册资本1000—2000万美元、0.2—1亿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1—2亿元、2—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奖励。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1000万美元、1000—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3000—6000万元、0.6—3亿元、3亿元以上的,经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奖励。
奖励分两期兑现:其中内资企业参照上述第一条“招商引资引荐奖励”兑付原则分2期兑付;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后兑现50%,项目完成50%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后兑现余下50%。
6.对新落户且2年内经认定为市、区两级总部企业的,每家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且2年内经认定属高新技术或科技孵化器项目的企业,在享受省、市、区有关政策及以上新落户奖励的基础上,每家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且3年内首次纳入统计“四上”企业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每家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新会区内以生产和经营新会柑(陈皮)、古典家具、小冈香为主营业务的新会区总部企业,经认定后每家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认定当年奖励50万元,第二、三年主营业务分别增长10%以上,分别给予奖励25万元)。2019年后落户且动工建设的投资超2亿元项目,对其中履行投资协议约定时间实现投(试)产且在投产后超出亩均承诺条件的当年,给予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奖励,第2、3年分别给予超出承诺条件地方财政贡献额度部分的全额奖励。对新落户投(试)产运营后3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超5000万元、5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超1亿元的,每家按照项目达到上述奖励要求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0.3%计算,单家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建或扩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10亿元及以上的文旅项目(含主题公园等),在项目投入运营后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7.经监管机构批准登记或备案注册的新成立的银行、保险、证券、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每家机构最高500万元。
(本条奖励由区科工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金融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重资产建设支持
8.对引入世界500强企业(含控股关联方)、中国500强企业(含控股关联方)立项备案超1亿元以上并控股的项目,可由我区先行租赁厂房提供给项目方开展前期生产,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租赁费每年最高200万元。对立项备案超2亿元以上且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3年,每年补助最高100万元。对世界500强企业(含控股关联方)、中国500强企业(含控股关联方)投资落户且立项备案超10亿元(含10亿元)的先进装备重大项目,以商业银行贷款额按贷款合同实际利率给予贴息补助,按实际贷款周期计算,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2年,每家企业只享受一笔贷款贴息,最高2500万元。奖补资金分两期支付,实现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3亿元后兑付首期50%奖补资金,贷款2年期满后兑付余下50%。
(本条奖励由区科工商务局、区金融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发展贡献奖励
获得本条奖励的企业,可提取不超过当年获得发展贡献奖励金额的50%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经企业同意,可将奖励个人的奖金直接划到个人账户。
9.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5—10亿元且同比增长12%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区内所有规上工业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30亿元、30—50亿元、5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8%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其中主营业务收入200亿元以上的,利润总额增幅放宽为正增长),分别最高给予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0.5—2亿元、2—5亿元、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利润总额增长5%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达30亿元以上的,利润总额增幅放宽为正增长)的“四上”三产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不高于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
10.对工业企业当年和上年销售收入均达30亿元以上、国内销售占总销售比例均不高于80%、当年财政贡献额度/销售收入比重平均达5.5%以上的,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计算奖励,但奖励资金不高于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留成的20%。
11.对当年首次升规入统的四大传统特色产业(新会陈皮、小冈香、古典家具、不锈钢制品,下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该企业下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25%、25—30%、30%以上的,再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利润总额增长5%以上的“四上”传统特色产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12.对产值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成立独立核算销售公司实现产销分离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全国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京东、苏宁易购、天猫等,下同)或自建平台上(含微信小程序)销售产品一年以上,销售数据归口我区并依法在新会纳税的批发类或零售类限上企业,年网上交易额(B2C,即零售)达到800万元或年网上交易额(B2B,即批发)达到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第二年开始同比增长20—30%、30—40%、40%以上的,当年再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推动新会传统特色产业通过电子商务实现转型升级,在全国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新会旗舰店”并实现统一运营一年以上,年网上交易额2000—5000万元、0.5—1亿元、1亿元以上的运营商,分别最高给予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资金不高于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
13.支持高标准、高起点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打造电商村、电商街、电商谷等电子商务集聚区。对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会议室、培训室、文体设施场所等公共区域面积达到办公使用面积3%以上,入驻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且入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新会开票的主办方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园区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4.在新会投资的工业企业(含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通过税收策划增加税源,对当年销售收入10—30亿元、30—120亿元、120亿元以上,且当年财政贡献额度2亿元以上、财政贡献额度与销售收入比重达5.5%以上的,分别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4%、6%计算奖励,但奖励资金分别不高于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30%、40%、45%。(本条款奖励不设上限,奖励分期支付)
15.经认定的销售中心(房地产企业除外)、运营中心、研发中心功能型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16.对首次纳入统计“四上”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总经理)5万元奖励。限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和限上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总经理)分别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我区对首上规工业企业前2年会计账务处理服务费实际支出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2万元。
17.对主营业务收入超2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工业企业,可对企业货物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本地开票)的1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最高100万元。
18.本行政区域地接旅行社年内过夜游客接待人数(以团队为计)以5000人次为一档,每档奖励2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19.新建对外营运的特色民宿(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对获得国家标准三星、四星、五星级民宿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地点、同一投资经营主体只能按照一个整体奖励。
20.由新会区内企业出资并冠“新会”名组织(经新会区主管部门同意举办)或组队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体育竞技赛事,且在省级(含外省省级卫星电视)以上电视媒体直播、录播赛事活动的(同一节目播出含“新会”字样画面累计1分钟以上),对出资组织赛事的企业给予每项赛事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对组队参加赛事的企业每次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每年奖励最高100万元)。
21.由新会区内企业出资且在新会区内组织举办(经新会区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大型夜间高端文化、体育活动,对出资组织活动的企业给予每项活动10万元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本条奖励由区科工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 转型升级奖励
22.鼓励现有工业企业通过集约用地实现增资扩产,对不新增用地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研发、仓储等生产性相关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2层以内按每平方米40元、第3层开始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收购、兼并、重组相连厂区闲置用地提高整合地块容积率的,可参照申报奖励。
23.增资扩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原有生产线技术改造、重建或扩建厂房、购置自动化生产设备或机器人等企业再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行为)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入应不少于60%),且项目完工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对项目投资额在5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分别按新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数计算,给予3%、4%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须搬迁企业自带优质项目(房地产企业除外)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相关指标后,原搬迁企业和新项目企业均可按本办法“新项目落户奖励”有关条款计算奖励。
24.鼓励建筑企业升级现有资质,对建筑企业资质晋级进行奖励,对在我区注册并晋升为二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鼓励新会区范围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工程项目优先选用新会区建筑企业(三级资质或以上),按在该项目中建筑企业对新会的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标准给予投资方等额奖励,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年度财政贡献在200万元以上的新会建筑企业,以上一会计年度该企业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为基数,按照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等额奖励。低于上年度该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不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5.对首次获得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获得省文化和旅游特色村、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26.对首次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中国饭店业最具规模的30家饭店管理公司(集团)或全球酒店集团100强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集团投资新建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旅游饭店,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旅游企业引进全球酒店集团10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或委托其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以签订委托合同并入驻管理为准);引进中国饭店业集团3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或委托其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以签订委托合同并入驻管理为准)。
27.对首次获得广东省“百强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企业(总部设在我区)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已获得省“百强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企业(总部设在我区),连续荣获该称号的,每次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扶持。同时获得广东省和国家称号的旅行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扶持。
(本条奖励由区科工商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文广旅体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产业联动奖励
28.对辖区内企业全年纳入我区外贸统计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且纳入我区外贸统计全年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5—10%、10—20%、20%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29.对当年在原有生产基础上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产品以扩大生产(关联企业除外),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委托加工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企业,在获得以上发展贡献奖励基础上,对每家企业再给予15万元奖励。
30.鼓励区内企业通过参股、并购等形式推进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对收购本区企业、收购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关联企业除外),给予收购方50万元奖励。对兼并重组我区困难企业(关联企业除外),按其重组当年承接被重组企业的银行实际贷款额,对重组方给予5%贴息,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200万元。对收购区外企业(关联企业除外)且收购行为在新会区内纳税的,收购金额在0.2—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收购方50万元、150万元奖励。
31.鼓励区内私募股权基金通过投资、并购等形式推进区内企业发展。对投资本区企业且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关联企业除外),给予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100万元奖励。对投资区外企业且投资金额在0.2—1亿元、1亿元以上的,并将投资标的引入区内落地(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新会区内),分别给予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150万元、300万元奖励。
32.服务于我区高新技术领域、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总部企业、四大传统特色产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经认定给予每年20万元活动经费补助。
(本条奖励由区科工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金融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条 科技创新奖励
33.吸引区外创新资源到我区集聚。对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级赛事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团队,已获奖项目在我区落户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补助资金。对落户我区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港澳台赛)获奖企业,按获奖金额1:1配套补助。
34.支持我区企业在四大特色传统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大健康等新兴产业领域实施科技项目,承担企业通过国家、省科技部门立项并获资金扶持的项目,分别按国家1:1、省1:0.5配套补助资金,单项补助最高分别200万元、100万元。对申报省级以上科技类奖励的项目且获得受理的,每项给予5万元补助。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奖补。
3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和25万元资助。对进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经科技部门认定)孵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进驻众创空间个人给予租金补助,其中对进驻众创空间的创客,给予每月300元/人,最长12个月的卡位租金补助;对进驻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实租面积(最高300平方米)给予全额租金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10万元,补助时间最长2年。对进驻科技孵化器的科技服务机构,参照本款科技型中小企业按50%给予租赁补助。对在区内科技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入孵企业(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地为新会),其成果运用到区内工业企业产品上并实现量产的,按使用方发明专利产品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给予奖励,如果该发明专利是产品的主要核心技术的,奖励标准提高1倍。每个发明专利最高奖励30万元,每项产品最多奖励5项发明专利。
36.针对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连续两年销售收入每年增长20%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以税务部门允许的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准)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于或等于4%的,且近两年(含本年度)新增一个或以上发明专利的高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10万元。
37.对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且税务部门允许的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3.5—5%、5%以上,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的1%、2%分别给予研发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各类研发费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8.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贷款额(按年度计算)的1.5%给予一次性贴息,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1年,不足1年按实际周期计算,每家企业每年只享受一笔贷款贴息(一份贷款合同,已享受市级科技金融扶持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不重复补贴),最高20万元。
(本条奖励由区科工商务局、区市场监督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企业上市奖励
39.企业在国内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再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在我区的金额,分3个档次进行奖励:投资额1—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5—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
40.企业成功在香港H股上市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增加奖励200万元。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在我区投资的,投资奖励标准参照国内上市企业奖励标准执行。
41.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到香港主板(含创业板)间接上市(红筹方式),并将募集资金60%以上在我区投资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再按募集资金在我区投资额计算奖励,具体参照国内上市企业奖励标准执行。
42.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增加奖励15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在我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43.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本条奖励由区科工商务局、区金融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44.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示范性家庭农场每个给予15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个给予3万元奖励,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个给予30万元奖励,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
45.对新型职业农民创办规模化现代农业经济实体,连续2年每家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纳入统计“四上”企业的,每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提高至最高20万元。
46.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连片流转土地面积200—300亩,一次性给予流入方每亩20元奖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连片流转土地面积300—500亩,一次性给予流入方每亩30元奖励;连片流转土地面积500—1000亩,一次性给予流入方每亩50元奖励;流转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流入方每亩100元奖励,每家最高奖励100万元。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同一块土地10年内只允许申请一次奖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新获得一项给予5万元奖励。
47.以新会柑肉为主要生产原材料的加工企业或柑肉处理企业,符合环保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能提供每年采购处理新会柑肉1000吨以上证明材料的,给予每处理1000吨柑肉补贴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条奖励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支持培训和办学
48.企业单独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与职业(技工)院校合作开办职业技能培训分教点,组织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认定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单位”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49.对于新引进并正式招生办学的独立法人性质的国内外高等本科及以上学校(学院),学生招生规模首次达1万人及以上,第一年给予300万元的补助奖励,以后年度根据教育部门考核通过情况每年补助100万元,连续补助4年;学生招生规模首次达2万人以上的,第一年给予500万元的启动补助奖励,以后年度根据教育部门考核通过情况每年补助200万元,连续补助4年;以上补助不叠加。专科学校参照以上补助标准的80%计算补助奖励。
50.统筹安排纳税前30强的企业(集团,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核心骨干人员子女就读区内义务教育学校。
(本条奖励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2
相关名词解释
1.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指凡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区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协助与投资商取得联系,并使项目最终落户我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个人等)。但项目投资方及其内部从业人员,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适用本办法。
2.新会区总部企业:参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33号)标准认定。
3.现代服务业:指金融、物流、批发、电子商务、农业支撑服务、中介咨询等生产和市场服务,以及教育、医疗保健、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旅游、商品零售等个人消费服务行业。
4.现代农业: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科学管理方法的社会化农业。
5.央企:指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企业。
6.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按上年度《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7.“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等。
8.夜间高端文化、体育活动:包括且不限于艺术表演、球类比赛、演唱(奏)会等。
9.中国饭店业最具规模的30家饭店管理公司(集团):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
10.全球酒店集团100强: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
1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12.科技型企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或经营性企业除外。
13.效益十条:即新会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新会区推动高质量发展“效益十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改办发〔2020〕1号)。
来源: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