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结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和《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相关文件精神,针对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在理塘县注册独立法人、兴办符合产业导向、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投资者在我县境内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
(三)对县内国有企业实行租赁、收购、托管、兼并、承包、嫁接改造及参股、控股或组建企业集团;
(四)也可采取双方认可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投资领域
第四条 根据我县“1337”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目标,突出脱贫奔康、长治久安和跨越发展三个关键,统筹扎好发展、民生、稳定三件大事,精心组织实施脱-贫攻坚、依法治县、产业富民、交通先行、城乡提升、生态文明建设、人才支撑“七大战略”。)按照 “一优先、三有序、一加快”的产业发展思路,围绕“1234”(指一心、两带、三园区、四基地)发展战略与产业空间布局,鼓励投资者在以下领域投资:
(一)旅游。旅游人文、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旅游精品线路,旅游景点、景区开发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旅游纪念品、旅游食品的研发与生产;民族文化旅游、特种旅游和专业旅游经营;旅行社、旅游酒店、旅游公司的建设与经营。
(二)能源。新能源(包括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节约能源技术开发。
(三)矿产。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建设及矿产品(不含国家禁止类)加工。
(四)农业。高原特色农作物、蔬菜、水果、食用菌、茶等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研发与生产,果树、花卉等农作物优质高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肥料等的研发与生产。
(五)畜牧业。畜禽规模化养殖,畜禽产品研发与加工,引进、培育和推广畜禽(草)新技术、新品种。
(六)林业。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林木良种引进及种苗花卉培育,经济林种植及加工,林下种养及加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利用。
(七)生物资源。沙棘、红景天、俄色茶、虫草、贝母、黄芪、大黄、独一味、野生菌、魔芋等特色生物产品研发,油菜、青稞、玉米、荞麦、马铃薯等农特产品及野生植物的生产研发与深加工,高原特色酒类研发与生产。
(八)中藏医药业。中藏药材人工培育、种植基地建设,中藏药剂型改造,中藏药(新药、仿制品、保健品、营养品、饮片)研发与生产,中藏医药康复疗养、中藏药材交易市场的建设与经营。
(九)民族文化。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办民族歌舞演艺会展公司,建立特色影视制作基地;经营出版印刷、游艺动漫等文化创意产业。
(十) 民族手工艺。民族手工艺产品的传承、研发和生产。
(十一)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开办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开办医疗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事业。
(十二)公共产业。城市供气供暖、城市公交项目建设和经营、城镇公益性文化、娱乐设施建设与经营;各类互联网(站)建设与经营。
(十三)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技术的研发;污水、垃圾处理厂,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十四)建筑建材业。非金属矿物制品研发,新型环保节能等高科技建筑材料研发与应用。
(十五)服务业。商贸流通、商贸物流、集贸市场建设、电子商务、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等生产、生活类服务行业的发展和经营。
(十六)国家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第四章 财税扶持
第五条 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所得税额减半征收。
第六条 投资者从事以下投资领域内的产业或项目,在经营期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采取先征后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补贴和减免(所有的税种采取先征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
(一)农牧业综合开发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养殖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能源开发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按照3%的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同时符合以下两点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三)矿产资源开发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按照3%的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从事地质勘查、矿产品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四)现代物流、商贸流通等服务业
现代物流、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属于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税率,交通运输按11%征收税率。
(五)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旅游业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甘孜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化、旅游企业或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七)环保、生态等基础设施建设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八)中藏药业
中藏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中藏药业的种植属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中藏药业的加工可按11%的比例抵扣购进的农业原材料。
(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及社会公益事业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寺院 、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高校毕业生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4.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 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担保机构,可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3年营业税。
第八条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 投资者在我县注册独立法人机构并在县内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又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在县级财政实际纳税总额(流转税、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对企业予以财政扶持,用于促进企业发展的投资补助、技改配套、定额补助、贷款贴息等,财政扶持资金在次年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一)投资县政府确定的旅游、高原特色现代农牧业、特色文化产业和中藏医药业等开发的企业,年实际纳税总额达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0%予以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40%予以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二)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新能源建设经营及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且年实际纳税总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0%予以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40%予以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三)投资新型环保节能建筑材料生产,矿产品(不含国家禁止类)的企业,年实际纳税总额达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0%予以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40%予以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8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以上规定的年实际纳税总额含上划部分。
第十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属于科技成果转化型且符合产业化发展规划项目的投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3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第十一条 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旅游企业每年发生的业务宣传费,超过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第十三条 企业为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继续抵免。
第十四条 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按照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
第五章 用地保障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可采用出让、租赁或折价入股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期限为50年。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 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工业项目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降低康巴特色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县康巴特色农业产业园区可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执行。工业项目区内安排的净工业用地不得小于园区总面积的65%,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的7%。
第十八条 投资企业用地,可根据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投资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按全部土地出让金的50%缴纳,剩余部分在6个月内缴清。进入园区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非营利性公共教育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土地采取依法划拨方式供应。对文化单位改制涉及变更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文化产品生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收支两条线”办理,根据投资情况,由同级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可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促进存量土地和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依法做好旅游用地规划,优先保障旅游重大项目用地。新投资旅游项目用地,一般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按“收支两条线”办理,部份土地出让收入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凡来我县投资科技含量高的示范性种养殖业,并经有关部门认证,流转土地期限达3年以上的,所需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承租后第1年无偿供给开发者使用,1年后土地流转费用由用地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享受优惠获得的土地,必须在一年内开发使用三分之一以上,否则,在第二年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仍未开发或开发不达标,由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享受优惠获得的土地。可先办理国有土地用地许可,但《不动产证书》办理需有县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划拨书》或县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的相关批文、文件。投资项目按核准、备案的投资方案完成后才能办理。
第六章 费用减免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在县兴办企业,或与我县亏损企业合资、合作(含承包、兼并),除政策规定不能减免的外,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其城建配套费按收费标准下线收限。国家规定的事业性收费能免的予以免收,不能免的按其标准下限收取。
第二十六条 对县特色农业产业园区内实施的所有工业项目(含工业技改项目)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他项目按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公布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工业企业自身建有污水处理厂,并达标排放的,经县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补贴,用于企业治理污染。
第二十七条 国土、房管等部门对企业融资办理首次抵押贷款时,手续费按照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办理非首次抵押贷款时,只收取登记工本费,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教育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可免缴属地方固定收入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化产品生产、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只缴纳污水处理费,不再征收排污费;宾馆、饭店环境监测费用按下限收费。
第七章 工商登记
第二十九条 限责任公司以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投资的资本没有限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允许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在公司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经债权债务人双方协商同意,按照程序将债权转为股权,原债权人转为股东。金融债权转为股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根据甘商改办〔2016〕6号文件要求,继续实施“先照后证”推送与监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支持企业举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鼓励对现有市场升级改造,改善市场设施和环境。取消《市场登记证》的行政许可,对新举办市场的申请者,在符合各地城建规划或地方标准的条件下,一律实施企业(市场)法人登记,简化市场举办程序,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积极支持企业组建母公司含“集团”字样的企业集团(不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凡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5人以上法人企业为发起人,其注册资本最低可放宽到5000万元。
第八章 金融支持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或自然人合伙发起创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凡非财政资金投入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其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全额返还,以支持企业发展。对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同级财政按实际贷款(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补贴(期限为三年)。
第三十五条 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在创业投资补助资金中设立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对取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由同级财政按上年该项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予以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技术改造条件的生物企业,除积极争取上级部门资金外,按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入额,同级财政根据国家上年度银行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最高限额为50万元。
第三十七条 企业吸纳建档立卡户10人以上长期性就业用工的,同时符合银行信贷准入条件的,将积极给予银行贷款支持。
第九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由县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当年新增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新增入库税金的5‰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对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指土地、土建和设备投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对完成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
第四十一条 企业(水电、矿产除外)上市成功后由县政府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00万元。
第四十二条 凡工业企业当年新吸纳县内社会劳动力200人以上(其中至少含100人建档立卡户)就业的,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实后,由县财政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万元。
第四十三条 企业引进的行业拔尖人才,开发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或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个人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由所在地同级财政按最高不超过80%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 企业年收入超过20万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由所在地同级财政按最高不超过70%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或专合组织,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或专合组织,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四川名牌产品、四川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或专合组织,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甘孜州商务领域知名品牌、甘孜州著名商标的企业或专合组织,给予1万元的奖励,并由企业或专合组织所在地政府对认证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第四十六条 初次通过州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生物企业,由县财政对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四十七条 对荣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荣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奖励10万元。对被确认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的,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奖励10万元;对被确认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奖励5万元。
第四十八条 对新评上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由州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评上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评上5星级酒店的,由州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评上4星级酒店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由州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旅游商品参展参赛获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由州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便捷服务,由理塘县招商引资局牵头协办,项目必备资料齐备后,需县内办理的手续,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在州以上政府(含职能部门)办理的手续,按省州部门规定的时间办结。
第五十条 建立领导挂牌服务责任制,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一名副县级领导挂牌服务,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一名科级领导挂牌服务,挂牌服务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协助、协调办理投资者兴办企业过程中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及生产经营中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通讯设施、货物运输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优先安排。
第五十二条 供电、供气、供水企业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验收、装表和供应,不得无故拖延、拒绝,不得收取检验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因管线维修等原因对企业停水、停电、停气,必须提前24小时告知企业。
第五十三条 招商引资重点工业企业、农产品和手工艺品加工企业、文化产品生产企业、星级宾馆饭店、列入省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批发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用水用电价格按州级物价部门批复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的,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对用人单位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第五十五条 支持企业积极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对符合本县人才政策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县 外人才,优先办理外来人才工作证和居住证等,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本县户籍人口待遇。对需解决户口的,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解决常住户口。
第五十六条 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重点企业高管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在县首次新购住房的相关税费,所在地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配偶调动符合有关规定的随迁、随调,暂无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小学、初中),由教育部门提供公办优质教育资源。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重点企业高管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以及获州委、州政府以上表彰的优秀人才,享受特约健康保健待遇。用人单位在为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其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第五十七条 引进的急需旅游专业人才,申请我县急需的旅游商品开发科研项目,未能列入国家或省上项目,解决科研经费有困难的,经审定可申请政府资金扶持。
第五十八条 鼓励海外留学生、科技人才在县内创业兴办企业。对在县已经落户的海外留学生、科技人才开办的企业,有产业化项目的,政府可通过国资委下属企业以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入股。
第五十九条 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到县内招商引资企业就业。户籍所在地在理塘的外出务工人员到县内招商引资企业上班,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以同时转入我县社保、医保部门,保险年限连续计算。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一)在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审批、注册登记过程中:
1.未指定联系秘书协助企业办理项目入驻有关证照,影响项目进展的;2.在企业办理有关证照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的;3.在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扯皮推诿、无故搁置审批事项的;4.在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5.其他经认定违反规定的。
(二)在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
1.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问题,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2.土地供应、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3.对企业在工程施工中遇到非法阻扰、强行承揽工程等问题,处置不力给企业造成损失的;4.其他经认定违反规定的。
(三)在企业依法经营过程中:
1.对企业反映现实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的;2.对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评比、乱培训和强行开展有偿服务的;3.在企业吃、拿、卡、要、报销费用的;4.利用其职能为中介机构搭车收费或强行收费的;5.其他经认定违反规定的。
第六十一条 投资文化旅游项目可以和理塘县旅投公司合作,由旅投公司负责协助。
第六十二条 实行服务、收费举报查处制度,在县监察部门设立投资者投诉管理中心(电话:0836-5322361),对违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六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如遇国家、省、州政策调整,以国家、省、州政策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理塘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已竣工和在建的招商引资项目不按本优惠政策执行,本优惠政策颁布前已签订协议、优惠政策颁布后开工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按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理塘县境内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外来投资企业。本县投资者在县内投资或项目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来源:理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