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做强做优主导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鼓励和吸引优质企业在丹东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外的国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新办的企业(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项目),应纳入本市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须书面承诺自获得优惠政策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
我市本地企业符合本政策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可按此政策执行。
第三条 本政策着力推进“老字号”改造升级、“原字号”深度开发和“新字号”培育壮大,优先支持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仪器仪表、农产品深加工等四大传统优势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满族医药、海洋产业等六大新兴产业;旅游业、康养产业和现代物流业等产业项目。
不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及违反《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18〕24号)的项目。
第四条 对符合《辽宁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对符合《辽宁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对地方经济拉动作用强、发展贡献大的重特大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依法“一项一策”。
第五条 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符合以下条件,在投产并形成地方财政实得收入后,给予资金扶持:
(一)工业产业项目。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下同),且设备投入应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给予不同比例的扶持资金补助支持。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5亿元(含)至3亿元(不含)的项目,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的项目,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的项目,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5%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对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额,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标准。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特色农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3亿元(含)至3亿元(不含)的项目,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的项目,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5%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的项目,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对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额,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标准。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四)企业总部经济入驻项目。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引进总部企业注册落户我市。对新引进并实际入驻我市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支持,具体补助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新引进总部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标准。
鼓励本地企业做大做强,产业集群发展,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符合以下标准的本地企业可按此政策执行。使用各级专项资金投入的本地企业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六条 对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业的,采取“一事一议”提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项目资助。
新引进落户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对其全职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技术人才(个人年收入3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并在我市建户缴纳社保),采取“一事一议”提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个人贡献奖励。
全职引进并在丹转化科研成果、落地科技项目的全日制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丹工作期间给予三年期每月2000元工作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每人一次性10万元购房补贴。
第七条 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随迁配偶可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其原工作单位性质或所从事专业岗位对口安置就业或推荐就业一次,随迁子女或孙子女就读公办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接受学校(或公办园)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可享受一次选择公办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待遇。
第八条 直接引荐域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并跟踪促成项目落地,获得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县区政府确认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含公职人员),依据项目投产时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度进行奖励。其中0.3亿元(含)至3亿元(不含)的,按照1‰进行奖励;3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按照1.5‰进行奖励;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按照2‰进行奖励;10亿元以上项目 “一事一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引进上下游产业链配套项目。引进上下游产业链配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0.3亿元(含)至3亿元(不含)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引进企业招商经费奖励;3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按照2‰进行奖励;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按照2.5‰进行奖励;10亿元以上项目 “一事一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分别设立丹东市重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符合支持方向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县(市)区收到市财政拨付的奖补资金后,按规定程序与县(市)区应承担的奖补资金一并拨付项目投资方(中介人)。
本政策与我市现行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兼得”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兑现奖励政策的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产业园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明确享受支持政策的企业若违反承诺的(自获得优惠政策起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予以撤销,并承担违约责任。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