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来源: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8-18 10:30:40 阅读量: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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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我县产业发展和园区建设,根据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注册地在县工业集中区,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的工业企业(电力、建材、矿产等能源类项目除外)、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企业,均可享受本规定政策。所定政策与其他文件重复的,企业可就高享受政策;同时符合本规定多项奖补政策的,可一并享受。

第二条  入园企业自建项目,由园区全程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应开设“绿色通道”,设置“最简程序”,在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方面,凡属县内审批的事项,坚持“即来即办”,由业务主管部门即时开具资料清单,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办结;属上级审批的,须在企业提交完整资料后3日内上报,并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原则上3个月内办结。超过时间未办结的,业务主管部门须向县人民政府说明原因。园区企业自建厂房,县本级有权决定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全免(社保除外),服务性收费(市场运作除外)一律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三条  企业整栋承租标准化厂房的,租金标准为每月5元/m2;分层承租的,第一层租金为每月8元/m2,第二、三层租金为每月6元/m2,第四、五层租金为每月5元/m2。自企业投产日起,第一年厂房租金全部免除,第二年纳税额达50元/平方米的,租金全免。自第三年起,年纳税额在100元/m2以下的,租金不予减免;超过200元/m2的,全额免除相应年度租金;超出100元/m2低于200元/m2的,按实际纳税额占200元/m2基准数的百分率计算差额收取租金。厂房租金一年一交,先交后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企业在园区单独用地建厂的,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会同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选址,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土地出让时,按相关政策的最低标准价执行。工业用地可先以租赁方式取得,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土地租赁者可按照基本建设报建程序,凭租赁合同和自然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缩短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企业投产后,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土地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第五条  对在园区自建厂房的工业企业。在企业交清出让价款后,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情况,由县财政给予分档补贴,标准如下:

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00-150万元/亩、150—200万元/亩、200万元/亩以上,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年综合税收达到20万元/亩以上的,从投产后第四年开始,分三年对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超出10万元/亩、6万元/亩、4万元/亩以上的部分予以补贴,每年补贴超出部分价款总额的1/3。

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3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250万元/亩以上,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年综合税收达到20万元/亩以上的,从投产后第四年开始,分三年对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予以补贴,每年补贴价款总额的1/3。

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300万元/亩以上,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年综合税收达到30万元/亩以上的,从投产后第四年开始,分两年对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予以补贴,每年补贴价款总额的1/2。

企业交纳的土地价款中未包括土地平整费用的,园区可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对土地平整费用予以适当补贴,具体根据企业投资和税收情况在签署招商协议时确定。

第六条  允许为优质工业项目代建标准化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五年内免费供企业使用。入驻企业可以按建设成本价购买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包括办公楼、宿舍楼),并给予购买总价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入园企业在园区内自建厂房的,按100元/m2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条  对新招商入园企业,可根据企业在税收、就业等方面的贡献情况,给予搬迁补贴、装修补贴、设备补贴、物流补贴。搬迁补贴坚持据实补贴和最高限额原则,在企业完成搬迁并投产后一次性兑现。装修补贴标准依据企业厂房装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结合企业装修进度和生产经营情况分批次兑现。设备补贴须由企业提供购置发票和付款凭证,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设备价值的10%,结合企业纳税情况分批次兑现。物流补贴标准按不高于企业年销售额的0.5%确定,具体根据企业原材料和产品销售物流成本而定,补贴时间不超过5年。上述补贴的具体执行标准,授权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在签订招商协议时明确。

第八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投产后实施技术改造,并在改造完成后正常生产半年以上的,根据企业提供的新增设备购置票据,可按不高于设备价值5%的标准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企业在园区依法正常生产,年交纳主体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在5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在5年内(60个月)参照其缴纳的主体税种县本级实际所得前3年100%、后2年50%的标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对企业实行奖补,按年度兑现,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或扩大投资。

第十条  企业年度首次纳税(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 分别达200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上的,均给予纳税额5%的奖励。年纳税额在2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且年增长率在10%以上的,给予企业纳税净增额5%的奖励;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不考核增长率,按当年纳税净增额的5%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机制支持企业融资,对企业从国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可予最多3年不超过利息总额50%的贷款贴息,每年贴息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县工业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园区企业共同探索新型融资模式,帮助企业融资。

第十二条  推动和支持园区企业以企业自身或行业协会的名义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对申报成功的,分别补助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给予25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新进规模企业,奖励5万元。积极鼓励、组织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对经县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参与的展会,企业所交纳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企业自营出口每1美元奖励0.06元人民币,自营进口每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对单个企业进出口奖励支持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大力引进产业带动力强、就业吸纳力强(超过200人),年税收贡献率大(超过500万)的工业企业,特别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链重点企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从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

第十五条  县外企业在园区设立区域总部依法纳税达500万元/年以上的,可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 万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工业税收入库情况逐年增加。工业发展资金可用于兑现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以及工业项目招商协议约定的各类补贴、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项目征地拆迁、园区融资还款等。支持县工业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展产业投资、开展多种经营、拓宽收入渠道。园区企业的各类奖补,原则上由园区向财政申请工业发展资金,在

资金调拨到位后,由园区予以兑现。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商科工信、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以及双江镇的综合绩效考核,单列10%的分值,实行专项评分,县绩效办在考评时予以采信。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八、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园区外工业类企业(电力、建材、矿产等能源类项目除外)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可依据本规定与投资方洽谈优惠政策具体事项并签署招商引资协议。原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明确了优惠政策且未超过期限的,仍按原协议执行。本文件下发时,原《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工业集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55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帮扶工业企业九条措施〉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59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集中区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来源: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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