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产业、“中国制造2025”新兴产业、国家和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健康旅游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等持续健康发展,围绕桑蚕茧丝绸、糖料蔗综合利用、生物质化工及汽车零部件机件加工等优势产业,鼓励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800万美元)的上述产业项目落地宜州区,在宜州区注册公司并依法就地纳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地支持政策
(一)对选址在宜州区洛东工业园区内,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含)、达产后税收强度不低于10万元/亩的项目,其工业用地原则上按6.5万元/亩供地(不含土地平整费);投资强度不足150万元/亩、达产后税收强度不低于8万元/亩的项目,其工业用地原则上按8万元/亩供地(不含土地平整费)。具体地块出让时,成交价超出上述价格的,由企业先按成交价全额缴纳,超出部分按项目竣工达产并产生预期效益后给予扶持补助。
对选址在宜州区洛东工业园区内,投资强度在每亩220万元以上(含)、达产后税收强度不低于15万元/亩的项目,按项目用地实际面积,每亩再额外补助5000元,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建设桑蚕茧丝绸、糖料蔗综合利用、生物质化工和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仓储物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主体给予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即由宜州区本级在河池市切块下达的县(区)级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优先安排。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按照当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以上补链强链的项目用地,按市场销售条件下评估地价的70%修正后确定评估结果,其评估结果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同类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三)整合宜州区土地指标资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给投资本办法规定的产业项目。
第三条 财政支持政策
(一)根据企业投资项目属性,适用以下其中之一条款享受相应的扶持,不得重叠累加:
1.对企业新建厂房和新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在与政府或工业园区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内,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土地款)为1亿—5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按0.5%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土地款)为5亿—10亿元(不含5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按0.75%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土地款)为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项目,按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扶持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并产生税收且经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审验属实后当年起逐年兑现,每年按项目企业对宜州区本级财政直接贡献同等额度的50%给予拨付,直至达到应扶持的总额为止。
2.对建设桑蚕茧丝绸、糖料蔗综合利用、生物质化工和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仓储物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定财政资金扶持。当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土地款)为0.5亿—2亿元(含2亿元)的,按0.5%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土地款)为2亿—5亿元(不含2亿元、含5亿元)的,按0.75%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土地款)为5亿元(不含5亿元)以上的,按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经营主体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750万元,扶持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并产生税收且经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审验属实后当年起逐年兑现,每年按项目企业对宜州区本级财政直接贡献同等额度的50%给予拨付,直至达到应扶持的总额为止。
3.对在宜州区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大健康旅游项目,当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旅游地产项目及项目土地款)为2亿—5亿元(不含2亿元、含5亿元)的,按0.25%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旅游地产项目及项目土地款)为5亿—10亿元(不含5亿元、含10亿元)的,按0.5%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旅游地产项目及项目土地款)为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按0.7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并产生税收且经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审验属实后当年起逐年兑现,每年按项目企业对宜州区本级财政直接贡献同等额度的50%给予拨付,直至达到应扶持的总额为止。
4.对在宜州区建设高端商务型和度假型系列五星级酒店的公司,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5%的资金补助,以扶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并产生税收且经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审验属实后当年起逐年兑现,每年按项目企业对宜州区本级财政直接贡献同等额度的50%给予拨付,直至达到应扶持的总额为止。
对承租标准厂房作为生产用房的加工贸易产业、电子科技产业,每年给予厂房租金30%的财政补贴,但每平方米每月补贴不超过5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三)对在宜州区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每年按企业对本级财政直接贡献同等额度的30%给予奖励扶持,奖励期限不超过2年(含达标当年)。
(四)对在宜州区设立企业总部(全国广西区域总部)且不占用宜州区本地资源的,视其在宜州区的财税贡献情况,属宜州区本级财政留成的税收部分,前3年按企业对宜州区本级财政直接贡献同等额度的50%给予奖励,第四年起每年按企业对宜州区本级财政直接贡献同等额度的40%给予奖励。
(五)对在宜州区新设立外资企业进行项目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达200万美元(含)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0万美元(含)以上项目,当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旅游地产项目及项目土地款)为2000万—5000万美元(不含2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按0.5%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旅游地产项目及项目土地款)为5000万—10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含10000万美元)的,按0.75%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旅游地产项目及项目土地款)为10000万美元(不含10000万美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美元,扶持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并产生税收且经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审验属实后当年起逐年兑现,每年按项目企业对宜州区本级财政直接贡献同等额度的50%给予拨付,直至达到应扶持的总额为止。
第四条 金融支持政策
(一)对于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协调宜州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首批贷款(3000万元以下)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5%的优惠。
(二)支持新引进的重点企业与融资担保公司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融资担保贷款业务。
第五条 用电支持政策
对入驻工业园区的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均支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享受年度长协、电量增量交易等系列电价政策。
第六条 收费支持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原则收取。
第七条 人才支持和用工政策
(一)对招工在150人以上的新办企业,由项目承接地人民政府协助解决企业用工问题。
(二)对雇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企业,按相关部门政策给予培训、就业、社保等奖补。
第八条 招商奖励政策
对直接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行政事业单位或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除外),项目建成后按照经审核认定的投资到位资金,每5000万元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一企一策”政策
对投资额大、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的重大项目,特别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行业20强企业投资的优质制造业、研发类或区域总部类项目,按“一企一策”与企业另行协商具体的扶持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优惠。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引进的重点项目,按照财政支付的条件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项目,不执行或停止执行本扶持办法。对已享受本办法用地支持政策,但达不到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要求的,项目企业要按照土地出让时的优惠资金予以补缴。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兑现,企业依照本办法享受的扶持,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企业上缴税费后,每季度末可向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有关奖励,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有关申报材料及时送交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兑付。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由宜州区本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项目或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宜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州市促进丝绸产业加快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4〕64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来源: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