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大英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增强招商引资实效,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推动中省市星级现代农业园区创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大英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围绕发展道地中药材、绿色果蔬、商品生猪、特色水产、优质粮油等主导产业的县级及以上园区。
二、支持对象
签约入驻现代农业园区一年以上、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带动主导产业明显的农业企业、专合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
三、用地政策
(一)农业种植用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转包、入股、互换等形式流转土地。也可通过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与农民共同开发、经营。
(二)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三)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四)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四、扶持政策
资金来源为各相关职能部门向中、省、市争取到的项目资金及县本级财政资金。
(一)种养殖基地建设扶持
1.支持发展种植业。对入驻园区发展主导产业、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按期足额交纳土地租金且经营管理较好的业主,经实地验收达标后给予产业奖补扶持。奖补标准为:产业发展规模50-100亩(含100亩,下同),每亩奖补300元;100-300亩的,每亩奖补400元;300-500亩的,每亩奖补500元;50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600元。奖补时间为: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时间为基准,从第二年起到第四年,分别按50%、30%、20%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奖补。
对集中成片发展规模化高标准粮油基地3000亩以上,并认定为省级粮油产业园区的粮油企业,省级奖补资金支持对象和使用环节按有关规定执行。
2.支持发展养殖业。对新发展存栏牛30头以上、羊100只以上,生猪200头以上,建成标准化圈舍150平方米以上,并采取种养循环配套发展相应规模种植业和环保措施达标的,给予牛、羊、猪圈舍内面积100元/平方米的奖励补助,经验收合格后按50%的比例分两年补助到位;对新发展存栏5000头以上规模的养猪场,按照有关要求经验收合格后另外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特色水产养殖奖补办法按照“支持发展种植业”奖补办法执行。
(二)设施装备扶持
1.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通过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和整合部门项目资金,在符合资金使用用途的基础上优先用于园区主导产业规划配套路、渠、塘、堰等必要基础设施建设。若无项目资金安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由业主向园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和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自建(附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经园区组织现场核实并报县政府领导批准同意建设后进行县财政评审,并按有关要求自行组织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按财评价40%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
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和网络光纤,由园区和当地政府负责协调,费用自理,可根据实际适当补助。
2.生产物资装备。对推广应用农作物耕、种、收等先进机械作业的,除购买农机农具享受国家专项政策补贴外,享受市级财政对购置粮油精量育播、栽插、高效植保、联合收获、秸秆综合利用等薄弱环节机械累加补贴到30%,购置烘干和秸秆还田专用机械累加补贴到50%。
对推广应用宜机化温室设施、喷滴灌、温湿调控、绿色防控、自动增氧、投饵、工厂化循环养殖设施设备、饲养与环境控制等先进设施装备的,按不超过该项总投入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
对采用标准化钢架、铝合金结构建设的大棚,按每亩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建成的智能化连栋玻璃景观温室,按该项总投入的30%给予补助。以上均按棚内面积计算。
3.秸秆综合利用。对从事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的企业、合作社,年消耗区域内秸秆量1000吨以上的,给予每吨20元综合利用补贴;对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实施农作物秸秆机械粉碎全量还田作业,给予每亩20元农机作业补贴;对经批准建设并验收合格收储能力在2000吨且投入使用的综合利用收储中心或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按照产业需求配套建设粪肥还田管网、储存池等基础设施和新建烘干场库、农机作业环节给予适当奖补。
(三)农产品加工扶持
1.围绕特色优势农产品,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建设气调库、冷藏库、冷冻库,烘干线、烘干窑、烘干房等筛选整理、清洗烘干、冷藏保鲜、包装贴牌等商品化处理初加工设施,首先通过包装项目争取中省资金解决。若无项目资金安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由业主向园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和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自建(附初加工设施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经园区组织现场核实并报县政府领导批准同意建设后进行县财政评审,并按有关要求自行组织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按财评价40%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
2.对从事农产品精深加工的企业新(改扩)建厂房的,以大英县《关于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和优惠政策的意见(试行)》为准,重大项目可在享受同等政策的基础上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奖补。对租用厂房的,房屋租金以市场评估价按50%、30%、20%分3个年度给予补助;对新购买生产线设施设备,按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以设备购置增值税发票为准)。
(四)品牌创建扶持
1.对新获得绿色产品基地认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有机产品基地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成功创建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按注册费的70%、总额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按件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四川名牌的企业,给予每件10万元奖励。
3.对新获得国家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认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新获得省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认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4.对新获得IS09000、IS010012、IS014000、HACCP等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个认证给予企业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低碳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再次获得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新获得SC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5.对投资建设并成功创建四川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投资创建者,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8万元、5万元。
6.对依托农业种养殖基地,建成休闲农业观光区,建成100亩以上具观赏、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满足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高标准组织节庆活动的,给予一次1万元奖励。
7.涉及科技创新的奖励政策,按照《大英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执行。
(五)金融政策扶持
1.支持对象及范围。对从事农业种养、加工、流通的优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返乡创业人员及与农业相关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实行“农业+银行+担保”模式,主要支持粮油生产、畜禽水产养殖、果蔬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支持进行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农田基础设施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建设。
2.支持方式及政策。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笔贷款金额一般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具体贷款额度由合作银行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核定。(由农业部门负责审核风险保障金贷款扶持对象条件;合作银行根据风险保障金规模放大不超过10倍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或综合授信;担保公司负责办理风险保障金贷款担保业务)
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保障金贷款融资综合成本控制在7%以内。对符合贷款贴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申报贷款贴息,以降低融资成本。
创新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林权、流转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县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开办涉农金融领域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
对园区内经济社会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的农业产业龙头企业,金融部门在信贷上给予重点倾斜。可通过中小企业担保金担保等形式,积极向上争取中长期专项贷款。
(六)税收政策扶持
1.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财政可给予一定补贴;在现代农业园区设立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4.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农业项目,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从纳税年度起,第1—2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本级留成部分全部补贴给企业,第3—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本级留成部分按50%补贴给企业。
5.对于新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以上的,参照大英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6.新建农业专业市场营业面积2000㎡以上的或新投资开发农业生态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纳税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留成部分,第1—3年分别按企业实际缴纳的50%、30%、20%补贴给企业。
7.其它税费优惠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扶持
1.农村电商。鼓励支持企业、专合社等开展电商网络销售,对农产品年交易额首次达到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
2.校(院)企合作。对开展校(院)企合作的企业,按照协议金额一次性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其他人才引进、科技培训、信息服务上给予适当支持。
3.用电优惠。供电企业对返乡创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开辟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对从事种养业生产、产品加工以及养殖业孵化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4.人才激励。建立高层次人才资金资助制度,对符合申报条件,经评审认定为对我县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人才,在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待遇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对企业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100强或行业前10名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经评审,由县财政给予26万元补贴;引进到企业的博士研究生、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工作合同并落户我县的,由县财政给予13万安家补助和每月1300元的生活补助;引进到企业的硕士研究生、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工作合同并落户我县的,由县财政给予4万元安家补助和每月400元的生活补助;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可享受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办领办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鼓励各类人才服务中介机构及个人积极参与引才荐才,对成功引荐领军型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给予人才服务中介或个人最高10万元引才奖励。
五、申报和兑现
兑现上述优惠政策首先以各职能部门向上争取项目资金解决,如项目资金解决存在差口,则由县本级财政资金解决。
(一)以县本级财政资金作为奖补的。项目完成后,由实施主体在当年11月底前向所在镇申报,镇组织初验合格后报现代农业园区,现代农业园区在12月20日前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所在镇进行现场验收、资料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经验收单位签署意见报县领导审批后兑现。
(二)以可用项目资金作为奖补的。按照相关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方案执行,不足部分,由县本级财政资金解决,申报兑现方式按上述第(一)条执行。
六、其他
(一)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优势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制订优惠政策。
(二)本优惠政策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
(三)本优惠政策(试行)由大英县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来源:大英县人民政府